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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通讯
2017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7/11/2  浏览次数:7792 次  来源:渭南人大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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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宣传贯彻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海贵

(2017年6月28 日)


同志们:

刚才,宪鹏同志就《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的贯彻落实进行了安排部署,俊杰同志就《条例》的宣传作了很好的安排。两位局长对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部署的很详细,要求的也很具体,希望大家认真贯彻落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紧抓机遇,积极行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即组建立法咨询专家库,充实法律专业人员,并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围绕全市湿地保护进行立法。立法工作人员经过一年的努力,先后多次调研、修改、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通过,并于今年1月5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批准,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对我们立法工作的支持和肯定。为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一是《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动渭南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布局,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从生态文明建设到绿色发展理念,这是中央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验教训的历史总结,也是引领中国长远发展的执政理念和战略谋划,更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湿地是地球重要的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不仅为人类提供丰富的物质文化产品,而且在维护生态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湿地保护,对于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必将发挥巨大的作用。

二是《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回应群众呼声,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市现有湿地面积8万多公顷,占全省湿地面积26%,目前已有1处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7处国家湿地公园,自然湿地保护率达92.93%。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市湿地仍面临着过度开发、面积减少、功能退化等诸多问题。如何兼顾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是对我们能否转变发展观念的现实检验和历史考验。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向全市范围内征求立法意见,群众对湿地保护工作呼声较高,人大常委会决定首先就湿地保护工作进行立法。所以,《条例》的颁布实施,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对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是《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合理保护湿地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市湿地面积大,资源丰富,对全省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例》对湿地保护等级划分、保护方式确定、湿地名录管理规范、湿地利用维护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其目的就是要增强全社会的湿地保护意识,促进全市、乃至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最大程度地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特点

《条例》起草过程中,起草组成员在总结我市湿地保护工作的基础上,借鉴了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广泛征求了方方面面的意见,体现出这么几个特点,请大家在实施过程中认真把握,切实做实做好。

一是注重综合协调管理。湿地保护工作量大面宽,涉及的部门比较多。《条例》明确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国土、规划、住建、水务、环保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信息通报。市县镇三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都非常明确,既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形成了政府统筹,林业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参与的综合管理体系。

二是突出依法科学决策。为限制湿地资源的无序开发,《条例》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利用方案、评估湿地资源等活动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并作为开展湿地保护工作的依据。这些规定,确保了湿地保护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

三是严格规范湿地利用。《条例》规定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超出湿地环境容量、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生物生存环境。特别是对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审批、恢复、补建等方面做了严格的要求,确保了湿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

四是强化法规刚性约束。《条例》在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的同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湿地保护现状,就违法占用湿地、不按程序恢复补建、违反禁止行为等设置了具体的罚则,明确了不同行为的处罚方式和处罚程度,并将“限期恢复原状”作为罚则的必要组成部分,避免一罚了之,既有刚性规定,又有补救措施。

三、切实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制定《条例》只是湿地保护工作的一部分,关键的工作是要抓好落实,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将对我市立法工作和法治渭南建设起到重要作用。希望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确保全面贯彻实施。

一要注重学习宣传,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条例》和湿地保护相关知识,增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爱护湿地、保护湿地的法制意识,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浓厚氛围。要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将重要湿地区域以及湿地主题公园作为重点宣传阵地,将湿地所在区域的村组干部和周边群众作为重点宣传人群。同时,宣传工作还应当走进校园,培养青少年的保护意识,扩大宣传效果。

二要加强协调配合,推动《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条例》的出台,为依法加强湿地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正确认识执法和发展、执法和环境的关系,加强对《条例》的贯彻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机制。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尽快成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为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提供依据,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迅速确定湿地保护名录,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和界限、管理责任单位等,并设立保护标志。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强化对《条例》的执行贯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三要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监督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积极掌握当地湿地状况,高度重视、支持湿地保护工作。要切实发挥监督职能,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汇报、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形式,全面深入了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好《条例》的有关规定,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同志们,《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更全面、更有效地保护我市湿地资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希望各县(市、区)、各镇办、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严格执法、通力协作,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为推动法治渭南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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