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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2016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16/9/10  浏览次数:7118 次  来源: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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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6年   第四号(总号:051)

 

目    录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9月1日

 

1.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程

2.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3.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债务限额及新增政府债券收支安排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4.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渭南市2016年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

5.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渭南市2016年新增政府债券收支安排及预算调整的决定

6.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陕西省旅游条例》宣传贯彻情况的报告

7.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和“七五”普法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

8.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七五”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9.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

10.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说明

11.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12.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修订稿

13.人事任免




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议程

(2016年8月30日在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1.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债务限额及新增政府债券收支安排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陕西省旅游条例》宣传贯彻情况的报告;

4.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和“七五”普法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

5.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

6.审议《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7.审议《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修订稿)》;

8.人事任免。

 

 

渭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2016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016年8月30日在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渭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杨武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在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报告2016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请予审议。

一、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今年以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围绕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年度计划目标,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项目、扩投资、补短板、促转型,全市经济运行总体呈现缓中趋稳、稳中有进的态势。上半年生产总值实现577.41亿元,占年度计划(1550亿元)的37%,同比增长6.5%,较上年同期回落1.8个百分点,较一季度提高0.9个百分点,全省排第8位。其中,一产完成54.77亿元,增长2.8%;二产完成274.56亿元,增长6.4%;三产完成248.09亿元,增长7.5%

(一)农业生产保持稳定。农业生产总值实现101.9亿元,同比增长3%。夏粮总产110万吨,同比下降3.6%。果菜等特色产业稳步发展,新增设施农业面积3.14万亩、水果面积10.5万亩;新建扩建各类规模养殖场167个,蛋产量4.97万吨,同比增长1.7%;肉、奶类产量分别完成8.7万吨和14.3万吨,下降2.6%2.3%

(二)工业经济低速增长。规上工业总产值完成911.81亿元,占年度计划的44.3%,同比增长3.7%,较上年同期和一季度分别提高0.53.6个百分点,居全省第6位。工业增加值完成240.59亿元,占年度计划(625亿元)的38.5%,增长5.8%,较一季度提高1.5个百分点。六大主导产业“五增一降”,除能源工业下降幅度较大外,食品、化工、非金属矿物制品、装备制造、有色冶金业分别增长17.8%12.7%10.9%10.15%4.95%。非能源工业产值同比增长8.4%,在工业中的占比提高了4.4个百分点,拉动工业增长6.18个百分点。

(三)投资增幅稳中趋缓。固定资产投资完成864.72亿元,占年度计划(2295亿元)的37.7%,同比增长13.1%,较上年同期和一季度分别回落7.71.6个百分点,居全省第5位。其中一、三产业投资分别增长28.8%12.4%,工业投资增长9.1%;房地产投资增长21.6%230个市级重点推进项目开工建设227个,完成投资440.6亿元,占年度计划的62.9%。其中:100个续建项目复工98个,完成投资255.2亿元,占年度计划的67.1%130个新建项目开工129个,完成投资185.4亿元,占年度计划的57.9%11个省级重点项目完成投资46.8亿元,占年度计划的63.9%;神华富平热电联产、大荔同州里、高新区新能源汽车电池生产线一期等3个省考项目完成投资20.9亿元,占年度计划的83.8%,超时序进度33.8个百分点。

(四)市场消费稳中有增。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269.04亿元,占年度计划(570亿元)的47.2%,同比增长14.1%,较上年同期提高0.4个百分点,与一季度持平,居全省第4位。其中: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164.52亿元,增长21.5%,较一季度提高6.8个百分点,居全省第3位。电子商务业发展较快,完成线上销售额15亿元。全市进出口总额5.34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2%。全市接待游客2900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205亿元,分别增长52.6%39.5%,少华山、重泉古镇、同州里成为区域旅游新亮点。服务业增速较一季度提高0.3个百分点,占GDP比重同比提高4.3个百分点,拉动经济增长3个百分点。

(五)财政金融平稳增长。地方财政收入完成39.96亿元,同口径增长11.33%。其中,税收收入完成23.98亿元,同比增长18.8%。全市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1952.12亿元,增长6.2%;人民币贷款余额1023.18亿元,增长11.1%。存贷比为52.4%

(六)社会民生较好保障。全市财政民生支出133.9亿元,占财政支出的83.15%。城乡居民收入实现14053元和4642元,分别增长7.7%8.6%,占年度计划的50.1%和48.1%。城镇新增就业3.13万人,占年度计划的62.7%;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26%以下。脱贫攻坚实现75个贫困村退出、9.01万人脱贫,分别占年度计划的32.6%41.9%,开工建设安置社区43个,开工率51.2%。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41个,完成年度任务的75%;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2.62万套、分配入住2.67万套,分别占年度计划的80.8%133.5%3.76万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占年度计划的63%

(七)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实现91天。上半年,煤炭消费量削减59.6万吨,完成年度任务的56.8%。万元GDP能耗下降5.92%,二氧化碳排放降低4.16%,节能减排均达到省考目标。扎实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累计投入资金4.3亿元,建成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220个,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65%。春季造林21.16万亩,占年度任务的57.2%

(八)重点领域改革稳步推进。今年确定的142项改革任务,已完成68项。简政放权力度加大,调整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169项,“六张清单一张网”行政审批机制初步形成。全面实施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市级一般性审批事项审批时间比法定时间缩短三分之一,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降低。商事制度改革催生各类市场主体1.91万户,增长19.4%,增速居全省第一。非公经济完成增加值284.66亿元,占GDP比重达到49.3%,较上年同期提高了1.2个百分点。营改增全面推开,中小城市综合改革、庄里镇级市改革试点等有序推进。

(九)扎实推进“十三五”规划落实。加强重大项目策划包装工作,建立市级重大项目储备库,共储备项目2952个,总投资3641亿元,其中市本级储备库储备项目1378个,总投资1545亿元。109个重大项目列入全省规划,其中申华汽车博览园、中垦乳业等41个项目开工,完成投资102.2亿元。加强与中省企业和大型民企对接,丝博会共签约项目266个,合同引资1643亿元,居全省第三位,汉能集团、中国酵素城、民机试飞基地等一批重大项目签约落户。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积极推行PPP投融资模式,推出PPP项目141个,估算总投资845亿元。加快规划重大事项推进落实,制定出台《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发展意见》和《支持华州区加快发展的意见》,加强与西安等周边地市“十三五”规划区域合作重大项目的对接,加快推进西渭融合发展,提出2016年行动计划。

上半年,虽然全市经济总体保持稳中有进态势,但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部分主要指标低于年度预期,GDP增速与年度目标相差2.5个百分点,分别低于全省、全国平均水平0.70.2个百分点。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稳增长形势较为严峻。一是受去产能影响,能源工业产值同比下降9%,其中原煤减产三分之一,焦炭产量下降8.3%,发电量下降6.3%,影响工业增速2.5个百分点。原煤、焦炭、钢材、钼精粉等重点工业产品价格低位徘徊。重点企业产能释放受限,21户重点企业产值不同程度下降,影响工业增速3.6个百分点。二是工业投资从20146月以来持续低迷;民间投资下降9.7%。重大项目储备不充分,产业项目较少,前期工作推进缓慢。全市在建项目中,投资5千万元以上项目549个,较上年同比下降51.3%,完成投资同比下降9.4%。三是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等传统消费潜能释放不足,信息咨询、健康养老等新业态尚处在培育阶段,对经济的拉动能力有限。四是受工业下行、行业投资低迷、煤炭去产能、“营改增”等影响,地方财政增收来源收窄,焦炭、煤炭、钼、钢铁等重点资源行业税收下降明显,财政增收压力加大。

二、下半年工作措施

(一)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一是加强工业协调服务,全面落实企业降成本和促销售等扶持政策,持续开展“千名干部包抓千户企业”工程,全力抓好投资、生产、运行、销售等工作,力促金钼、陕化等重点企业释放产能,推进煤炭、焦炭、钢铁等重点行业以销促产,督促秦电、蒲电加快超低排放设施改造、尽快恢复正常生产,促进澄城、合阳、华州等县区工业稳步回升,力争全市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9%以上。二是全力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制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加快全市工业转型发展意见任务的分解落实,推动陕化、北人印机重大技术转化和装备集成化提升,加快省煤化院催化剂、民机试飞基地、中垦乳业等重点工业项目建设,促进蒲城70万吨烯烃和青岛啤酒、濠吉方便面等企业产能释放。加快培育3D打印、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力争沃特玛新能源汽车电池一期、天臣新能源等项目三季度建成投产,加快蒲城清洁能源二期、中国酵素城、渭北煤炭综合利用等项目前期工作,再谋划一批重大工业产业链延伸项目。加大太阳能光伏、风电、LED等新兴产业扶持,新增新能源电力装机300兆瓦。三是持续抓好工业园区提档升级,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园区开发,加快标准化厂房、配套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园区的产业承载力。加快中小微科技企业创业基地和孵化器建设,推进富平、蒲城省级高新区科技孵化器和大荔、白水省级创新型试点县建设。

(二)狠抓重点项目建设,促进投资较快增长。加快230个市级重点项目建设,对未开工的韦罗高速、蒲白高速、富平新兴产业园综合能源供应中心项目挂牌督办,力争近期全部开工。着力抓好丝博会签约项目和141PPP示范项目落地,争取三季度新开工一批项目,力争市级重点项目突破300个。狠抓产业项目招引工作,筹备召开全市招商引资推进大会,制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意见,充分利用好各类招商平台,加强与中省企业和大型民企对接,多渠道招引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全力做好汉能集团、陕西力控直升机等项目落地建设。继续加大项目策划包装,制定出台重大项目策划包装和考核办法,超前策划储备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项目,积极做好第三、四批专项基金项目申报争取,加快41个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确保年度任务顺利完成。

(三)深挖消费增长潜力,促进服务业持续增长。认真落实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季节性促销活动,推动房地产、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快速增长,大力培育电子商务、特色街区、乡村旅游、健康养老、新能源汽车等消费热点,拓宽服务业增长空间。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补贴政策,年内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000辆。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加快城乡流通网络一体化建设,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进社区,抓好富平、大荔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试点工作。加快特色美食商业街区和特色旅游小镇建设,筹办好第26届中国厨师节,推动消费升级增量。加快华山养生苑等重点项目建设,筹划建设中医药产业园,引导中高端医疗保健、健康养老企业发展。依托华旅集团推动景区共建,加强宣传推介和服务提升,促进游客人数和综合收入双增长。抓紧细化房地产去库存办法,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多措并举激活房地产市场。

(四)优化农业结构调整,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加强秋粮田间管理,确保粮食稳产增收,全年农业总产值达到420亿元。抓好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不断提升园区承载力,年内新增3个省级、10个市级现代园区。扩大优质果菜畜等品种生产,加快优势农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标准的制定和推广,统筹做好区域公用品牌的宣传和营销工作,提升公用品牌效应。加快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推进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0万亩。实施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工程,延伸食品加工产业链,加快经开区等食品工业园建设,做大做强特色优势品牌。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计划,大力发展休闲观光农业、乡村生态旅游等新业态,积极推进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抓好大荔国家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试点工作。抓好粮、果、菜、畜的产销衔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五)弥补发展短板,抓好民生改善。抓好中心城市139个项目年度任务推进落实,加快渭河生态区、渭水生态城、市民公园和渭清公园改造项目实施,推进中心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网及大型充电场站、充电桩建设,全力推进渭东新城、华州大道等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小城镇加快发展,持续抓好县城和重点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建设,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工程,打造一批乡村旅游示范村。加快310国道改扩建、沿黄公路渭河特大桥等项目建设进度,推进轨道交通、华山机场等项目前期工作,促使京昆高速复线、合凤高速和关中环线东扩等项目尽快开工建设。稳妥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安置以及大学生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确保年内新增城镇就业5万人。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面。全面实行13年免费教育,完成81所公办幼儿园建设任务,确保中心城区新建5所学校秋季建成招生。加快82个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年内搬迁困难群众9.82万、脱贫21.52万人。

(六)深化改革创新,促进区域协同发展。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市县两级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整合组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国家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和富平庄里镇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支持韩城计划单列市试点和全域旅游改革示范先行区建设。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强与省金控公司、省能源集团等金融机构合作,抓紧组建各类产业发展基金、成长性企业引导基金和天使基金。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重点在旅游、农业等领域与沿线国家和城市开展交流合作。持续推进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合作,加快推动西渭融合发展,完善两市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项目对接,联合推进重点任务落实,不断汇聚新的发展动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做好下半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任务艰巨。我们将认真研究分析,逐项对标检查,细化推进措施,狠抓落实,加快补欠账、赶进度,确保全面完成年度各项任务。 

渭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渭南市2016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债务限额及新增政府债券收支安排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2016年8月30日在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渭南市财政局局长 张养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在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报告我市2016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债务限额及新增政府债券收支安排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请予审议。

一、2016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今年以来,面对经济持续下行的压力,全市各级财税部门在人大的监督指导下,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狠抓收入征管,强化支出管理,深化财税改革,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

上半年,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完成399,585万元,占预算的53.64%,同口径增长11.33%。全市财政支出完成1,610,501万元,占调整预算的50.22%,增支250,963万元,增长18.46%。

市级地方财政收入完成85,081万元,占预算的48.04%,下降5.16%。市级财政支出完成167,061万元,占调整预算的41.74%,增支28,407万元,增长20.49%。

(一)财政预算执行的主要特点

----强化税收保障,全市财政收入实现“双过半”。上半年,资源产品市场持续低迷,“营改增”等政策减收效应逐步显现,组织收入工作压力很大。面对严峻的收入形势,各级财税部门加强分析研判,动态监控重点企业纳税情况,坚持依法治税,加大营业税等相关税种的清收力度,强力推进税收保障,制定出台税收保障管理办法,完善考核机制,搭建信息交换平台,启动涉税信息传递工作,实现了综合治税新突破,促进了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经过各级财税部门的艰辛努力,全市地方财政收入顺利实现了“双过半”。

----转变投入方式,支持经济发展更加有力。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实施专项资金“拨改投”,投入4,050万元,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等,加快重点产业发展。拨付资金2,776万元,支持企业生产线建设、技术改造和开拓国际市场等。认真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安排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8,974万元,撬动银行贷款约7亿元,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扩大“一卡通”担保贷款业务覆盖范围,当年投放贷款3.13亿元,缓解了城乡居民融资难问题。开展支农资金整合,统筹安排3亿多元,集中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主导产业发展。

 ----坚持民生优先,重点支出有效保障。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加快支出进度,保障了民生等各项重点需要。上半年,全市财政用于民生方面的支出133.91亿元,占财政支出的83.15%。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实施精准扶贫战略,加快秦岭北麓、渭北旱塬移民搬迁和扶贫重点村“整村推进”等项目建设。统筹各类教育资金,支持学前教育、中小学薄弱学校和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办学条件。按时发放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残疾人及各类优抚对象等生活补助,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补助标准从年人均40元提高到45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从年人均400元提高到440元。公立医院改革、大病医疗保险、妇女健康保护等政策较好执行,促进了公共服务均等化。投入资金4.38亿元,支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程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落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改善了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加大争资力度,保障能力持续增强。面对财政收支矛盾十分突出的实际,认真研究中省政策和扶持方向,用足用活政策,上级对我市各类补助资金持续增加。省对我市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71.57亿元,当年增量5.86亿元,总量及增量位列全省各市区第一。转贷我市新增地方政府债券19.9亿元,较上年增加6.5亿元,增长48.5%,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特别是市属五大灌区电价补贴3,603万元、灌区维修养护费4,500万元全部落实到位,多年困扰灌区运行的历史性难题得到有效解决。

----深化财税改革,管理绩效不断提升。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编制四本预算,推行零基预算管理,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持续深化。市县两级政府预算、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全面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首次细化到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开展了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各级各部门绩效意识进一步增强。制定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一系列内部风险防控办法,健全了财政内部约束机制。严格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落实置换债券资金35.28亿元,延缓了债务偿还期限,减轻了偿债压力。出台了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规范了投资评审行为。全面开展财政资金安全专项检查,积极跟踪,督促整改,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启动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和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对闲置资产进行了公开招租,确保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财政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半年,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完成较好,主要是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各级税务部门加大营业税等相关税种清收力度,营业税一次性收入较多。全市营业税增收2.59亿元,占财政增收的81.74%。客观分析,当前财政预算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仍十分突出:

一是市本级收入进度偏慢。实行省管县和韩城计划单列后,市本级税收来源渠道变窄,加之近年来落实国家减税清费政策,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收入增长乏力。上半年,市本级财政收入完成较序时进度差半个月,短收6,222万元,低于全市平均进度。

二是部分重点行业税收仍呈现下降。受资源产品市场低迷、价格低位运行的影响,钢材、煤炭等重点行业税收持续下降,钢材行业税收下降63.2%,焦炭行业税收下降58.9%,煤炭行业税收下降34.6%,钼行业税收下降31.2%,资源行业对税收的贡献下降。

三是下半年组织收入任务艰巨。尽管上半年营业税增收拉动了财政收入增长,但从五、六两月“营改增”试点行业税收完成情况看,“营改增”将对全年财政收入造成较大减收,加之经济下行、去产能、减税清费等因素影响,预计全年财政收入将呈现“前高后低”的走势,下半年组织收入任务非常艰巨。

四是财政收支矛盾非常突出。一方面,财政增收十分困难。另一方面,社保、教育、脱贫攻坚等民生“扩面提标”政策增加支出较多,各级财政在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基础上,进一步支持稳增长、调结构,保障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支出需要,财政支出压力非常大,今年财政收支矛盾是近年来最突出的一年。

(三)下半年主要工作措施

下半年,我们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执行市人大的各项决议,全面贯彻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打造“民生财政、绩效财政、阳光财政、活力财政”目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1.加大组织收入力度。加强对经济形势的研判分析,动态监控重点行业、企业纳税情况,准确把握“营改增”试点对全年收入的影响,增强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性。进一步深化国地税在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税收征管等方面的合作,推进专业化、信息化管税,加强“营改增”试点行业税收征管,提升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应收尽收。全面实施税收保障工作,加大考核力度,规范信息传递,加强分析比对应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挖潜堵漏,把税收保障工作的成效转化为税收收入的增长点,努力完成全年收入任务。

2.支持经济稳增长。落实中省“三去一降一补”政策,支持推进供给侧改革。统筹安排支持经济发展类资金,实施专项资金“拨改投”,通过股权投入、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畜牧业、特色果业和循环经济发展。持续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快PPP项目落地实施,促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落实国家减税清费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管好用好政府债券资金,加快债务置换,支持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推动经济发展。

3.着力保障改善民生。按照“守底线、保重点、补短板、可持续”的原则,落实好各项民生政策。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重点支持普通高中免费教育,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支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扩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范围。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捆绑使用,突出重点,全力支持脱贫攻坚。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财政政策,支持万众创新、大众创业。

4.大力争取上级支持。密切关注中省政策和投资动向,及时捕捉信息,加强汇报沟通,最大限度争取上级对我市的倾斜和支持,弥补财力缺口。积极把握国家财税体制改革方向,有针对性地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在改革中为我市赢得利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策划、包装,组织做好2017年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力争将更多、更好的项目列入中省计划盘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5.强化财政管理改革。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加快支出进度,保证各项重点支出需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注重评价结果应用,建立预算编制和评价结果有机结合的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专项资金设立、分配和预算管理。开展市级重大项目投资评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省部署,做好税制改革、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2016年全市政府债务限额

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下达我市2016年政府债务限额253.2亿元(不含韩城市,下同),其中:一般债务限额141.7亿元,专项债务限额111.5亿元。2016年新增政府债务限额19.9亿元。

三、2016年新增政府债券收支安排预算调整方案

(一)新增政府债券额度

省财政厅下达我市2016年新增政府债务限额199,000万元,除外债转贷限额20,249万元外,我市实际可安排新增政府债券178,751万元,其中:一般债券169,751万元,专项债券9,000万元。

(二)新增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方案

全市今年新增政府债券资金178,751万元,建议分配市级32,000万元,转贷县(市、区)146,751万元。

1.市级新增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意见。

(1)分配一般债券30,000万元,具体用途如下:

○1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0,000万元;

○2西海湿地生态公园建设资金10,000万元;

○3310国道华阴至渭南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市级配套资金2,000万元;

○4渭南博物馆建设资金1,000万元;

○5渭南文化艺术中心建设资金1,000万元;

○6高新区胜利大街(新区东路—渭清路)道路及配套工程建设资金3,000万元;

○7高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00万元;

○8经开区创业孵化基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2,600万元;

○9经开区建新路公租房项目建设资金300万元。

(2)分配专项债券2,000万元,具体用途如下:

○1高新区胜利大街(新区东路—渭清路)道路及配套工程建设资金500万元;

○2卤阳湖现代产业开发区2号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资金600万元;

○3经开区建新路公租房项目建设资金900万元。

2.转贷县(市、区)新增政府债券资金分配意见。

转贷县(市、区)新增政府债券资金146,751万元,其中:一般债券139,751万元,专项债券7,000万元。根据各县(市、区)财力、贫困户数、债务风险、当年政府债券付息压力等因素测算,具体分配如下:临渭区42,210万元,华州区7,700万元,华阴市7,400万元,潼关县5,600万元,大荔县10,076万元,蒲城县19,550万元,澄城县6,900万元,白水县21,115万元,合阳县9,300万元,富平县16,900万元(详见附表5)。

(三)预算调整情况

按照《预算法》规定,建议在市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6年财政预算草案的基础上,分别调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

1.市级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情况。

根据中省要求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加190,000万元,列“债务转贷收入”科目;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加190,000万元,分别在“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科目中列支2,000万元,在“城乡社区支出”科目中列支23,000万元,在“农林水支出”科目中列支12,892万元,在“交通运输支出”科目中列支2,000万元,在“住房保障支出”科目中列支2,900万元;转贷县(市、区)147,208万元,在市级“债务转贷支出”科目中反映。

2.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情况。

根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增加9,000万元,列“债务转贷收入”科目;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增加9,000万元,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科目中列支2,000万元;转贷县(市、区)7,000万元,在市级“债务转贷支出”科目中反映。

(四)做好政府债券管理工作

为了切实发挥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全市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借、用、还”管理;二是加强与省财政厅的沟通联系,争取债券资金早日下达;三是加强与县(市、区)和市级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新增债券资金项目的落实工作,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债券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四是统筹安排,做好地方政府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渭南市2016年政府债务限额的

决    定

(2016年8月30日在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渭南市2016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债务限额及新增政府债券收支安排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会议对渭南市2016年政府债务限额253.2亿元及有关情况进行了审议。会议同意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报告,决定批准渭南市2016年政府债务限额为253.2亿元。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渭南市2016年新增政府债券收支

安排及预算调整的决定

(2016年8月30日在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渭南市2016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债务限额及新增政府债券收支安排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会议对渭南市2016年新增政府债券收支安排及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同意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报告,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16年新增政府债券收支安排及市级预算调整方案。

 

 

渭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宣传贯彻《陕西省旅游条例情况的汇报

——2016年8月30日在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渭南市文物旅游局  霍文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在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报告我市宣传贯彻《陕西省旅游条例》情况,请予审议。

一、大力宣传,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自《条例》颁布和省人大、省政府召开《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以来,我们制订贯彻《条例》实施方案,在全市旅游系统及涉旅企业中广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让全行业、全社会充分了解,共同参与实施。一是去年12月,利用《宪法》宣传日,制作了《条例》宣传专栏及《条例》宣传单,在市中心广场开展了咨询宣传活动,向广大市民、游客派发宣传资料近2000份,积极倡导文明、健康、守法的旅游理念;二是参加市消协举办的“消费维权在行动”大型宣传活动,制作了“渭南市文物旅游局向社会承诺”及《条例》宣传专栏,并在渭南人民广播电台向市民群众宣讲《条例》的颁布实施。三是在《条例》正式实施之后,于4月1日至4月30日在市行政中心、博物馆门前制作了《条例》宣传彩旗40个进行展览宣传;又利用5•19中国旅游日,对《条例》进行了宣传解读。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方式,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为《条例》颁布实施宣传造势,营造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狠抓落实,以《条例》推动旅游业持续发展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产业发展,按照《条例》将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设立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成立了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还将旅游产业发展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体系进行绩效考核,列入季度点评,进一步加强党政主导。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发展氛围正在形成。

今年以来,我们以宣传落实《条例》为抓手,在项目建设、宣传推介及招商引资等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实现了旅游经济快速发展和重点突破的良好业绩。市博物馆顺利开馆,兽首展赢得社会各界好评;召开旅游扶贫培训会;加大市场秩序整顿力度,建立了全市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平台,一季度游客满意度在全省位列第3。厕所革命工作受到国家旅游局表彰,在陕西受表彰的五地市中位列第一。

(一)经济指标大幅攀升。1—6月全市累计接待国内外游客2900万人次,同比增长52.63%;旅游综合收入205亿元,同比增长39.45%,分别占年度任务的61.96% 、56%。

(二)旅游项目建设进展顺利。全市在建旅游项目30个,总投资额150亿元。争取省级旅游专项资金1370万元。天骄湖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唐桥陵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石川河景区综合整治项目入选全国2016旅游优选项目名录。华山养生苑、临渭桃花源等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全市2016年新建、改建旅游厕所137座,开工率100%。

(三)宣传促销区域合作不断强化。与运城、临汾、三门峡共建晋陕豫黄河金三角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在川渝进行联合推介圆满成功。先后举办“华山过大年,红包拿回家”、“2016中国•洽川稻草人卡通展”、“丙申谷雨祭祀仓圣典礼”、“乘着高铁趣渭南”、圆明园兽首展和清代宫廷精品玉器展等主题文化活动吸引游客;组织参加广旅会、西洽会、西北旅游营销大会、2016大学生文化艺术节等活动,共计发放宣传资料4万余份,覆盖人群16万人次;市级智慧旅游平台发送旅游信息、图片共计1479条,转发量983.4万余次,阅读量3206.8万次,大幅度提升了渭南旅游影响覆盖面及知名度。

(四)大力发展红色旅游。联合西安、铜川、延安和陕旅集团举办“中国革命精神标识之旅”渭南红色之旅活动,共同打造“红色旅游”精品线路。邀请中山大学相关专家赴临渭区、华州区现场调研,着手编制《红色旅游区域发展规划》,筹备召开“陕甘边红色旅游联盟”年会。

(五)旅游市场综合整治成效显著。认真学习贯彻《陕西省旅游条例》,开展旅游市场综合整治,检查旅行社、分社55家;景区17次;星级饭店7次;下发整改通知书8份,查处无资质旅行社1家。4月份,组建了全市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平台,共处理旅游投诉18起,游客满意率达到100%。一季度旅游服务质量游客评价指数为79.6,在全省排名第三。

三、存在问题

虽然渭南旅游产业发展取得一定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

(一)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需要调整。全市旅游产业结构不均衡,产业规模不大,旅游产品供给不足和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休闲度假类产品少,高A级景区少(5A只有一家),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求。

(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宣传促销投入不足。一方面市级旅游开发引导基金及宣传促销经费短缺,景区基础设施差,大规模整体对外宣传促销难以成行。另一方面,基础设施、交通设施和接待服务设施不完善、不配套,重点景区服务设施滞后,旅游度假地、酒店、特色餐饮店、停车场数量规模有限,落后于快速发展的市场需求。

(三)旅游队伍现状不适应产业发展。旅游人才严重缺乏,旅游商品开发不足。现代化的服务意识不够、质量不高,旅游业的带动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旅游产业对全市经济贡献率不足。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针对上述问题,加开项目建设,完善产品结构,依托“山、水、称、陵”,构建“一心一核三圈八区”的发展格局,创新旅游发展模式,做大做强旅游产业链。到十三五末,努力实现全市接待国内游客达到6300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达到500亿元的发展目标。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完善产品结构,实施旅游休闲度假区建设工程。加快资源整合和产品开发,以华山为核心,建设“大华山”旅游景区,同时重点打造市博物馆、少华山、潼关古城、大荔沙苑、洽川湿地、韩城古城、尧头窑、仓颉庙、唐帝陵、富平红色园区、陶艺村、卤阳湖等核心景区。积极发展水上运动、水岸休闲、垂钓游憩、养生健身、航空体验等旅游产品,形成一批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结合乡村旅游发展,建设一批具有乡村自然风光和陕西东府地域风格的旅游休闲度假区,精心创意具有乡土特色的旅游题材和旅游项目,完善旅游要素,形成省内外知名的休闲旅游目的地。

(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以旅游发展为导向,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旅游通道绿化景观改造。提升改造310国道景区段,实现二级以上公路贯通4A级以上景区;建设景区道路、慢行系统和停车场,完善细化景区内部旅游标识和景物介绍牌、导游图。到2020年,4A级以上景区新增1万个停车位。加强景区与机场、高铁、高速公路间的对接与交汇,设立换乘站点,开通直达景区的旅游专线,为游客提供“无缝链接”服务。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旅馆、社区旅馆、家庭旅馆、小型客栈、农家庄园,到2020年,高星级酒店5家,乡村旅馆150家。突出“渭南美食”特色,发展品牌化餐饮服务,为游客提供优质精细的接待服务。

(三)策划品牌文化旅游节庆,培育旅游发展的热点和亮点。重点策划举办华山国际旅游节、黄河风情文化节、中国通用航空节、华夏“三圣”文化节、渭南国际美食节、渭南陶瓷陶艺国际文化节等主题文化节庆项目,力争成为中外知名的文化旅游品牌。引导各县区开发有自身地域特色的文化旅游节庆项目,形成一个以上旅游节庆品牌。合理编制文化旅游节庆时间表,每月举办一个展现特色文化风采的旅游节庆,通过节庆活动打造旅游热点和亮点,促进游客流量持续上升,提高渭南旅游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四)坚持人才兴旅,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编制全市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旅游人才评价标准,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加大导游讲解、景区规划、市场营销和旅游新业态等紧缺专业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2020年前,每年至少引进文物旅游高级人才5名以上,各县市区对旅游在职人员、乡村旅游管理人员每年进行集中轮训,增强现代化的旅游服务意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为旅游业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保证。

渭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市“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和

“七五”普法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

——2016年8月30日在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渭南市司法局局长    李俊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在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报告全市“六五”普法依法治市规划实施情况和“七五”普法依法治市工作安排意见,请予审议。

一、全市“六五”普法依法治市规划实施情况

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监督指导下,我市“六五”普法工作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法律九进”为载体,坚持法治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全面贯彻落实“六五”普法依法治市规划,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顺利通过了省委检查验收。我市先后两次荣获全省“六五”普法先进市;华州区等7个县市区、9个单位、15个个人分别荣获中、省“六五”普法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创建全国法治县(区)2个,民主法治示范村4个,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11个;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县2个;创建全省法治文化示范点6个,我市和大荔县荣获全省法治文化建设先进单位。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保障能力

一是完善组织体系。市县党委成立了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健全了联席会议制度,充实普法工作力量,落实了普法经费,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大普法格局。

二是精心安排部署。市委、市政府先后制定和出台了《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市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渭南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普法依法治市目标任务;在全省率先将法治建设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现了法治建设由“软任务”向“硬指标”的转变;市人大常委会也对“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视察调研和专题审议。

三是加强普法队伍。组建了“六五”普法讲师团、法治副校长和普法志愿者队伍。全市203名普法讲师团成员、583名法治副校长、512名普法志愿者活跃在普法工作第一线。五年来全市共组织开展法治讲座1.6万余场次,发放普法宣传资料800万余份。

(二)突出重点人群,以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带动全民普法 

坚持以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等群体为重点普法对象,在全省率先将“法律六进”扩展为“法律九进”。

一是抓好领导干部法治宣传教育。市委、市政府先后制定了领导干部集体学法、中心组学法等制度;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分别组织专题法律知识学习9次,举办县处级以上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和讲座10次;各级党委政府健全了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顾问制度,省司法厅在我市召开了全省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现场会。

二是抓好公务员法治宣传教育。坚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公务员学法考试考核等制度,建立法律知识考试登记、通报制度;把宪法和法律列入各级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配发法律知识读本10万余册;组织10万余人开展宪法知识竞赛活动;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年度法律知识考试参考率年均达到90%以上。

三是抓好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扎实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选派律师、政法干警兼任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举办法治报告,以案释法;坚持将开学第一周定为“法治宣传教育周”,持续开展了“升国旗晨读宪法”以及“精彩人生路、法律伴我行”等系列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是抓好基层民众法治宣传教育。通过设立法治宣传点、举办普法讲座、建法治文化墙、法律图书角,深入开展送法进农村、进社区活动,全市共计编印《农村实用法律知识读本》、《城市实用法律知识100问》等法律知识读本、资料300余万册,免费发送给基层群众。

五是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扎实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职能部门分别开展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开通职工维权通道。全市律师先后为432家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开展法律维权1560 余起,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8100余万元。

六是抓好军营、网吧和宗教场所法治宣传教育。在驻渭部队普遍设立法律援助站点;定期在清真寺等宗教场所举办宪法和宗教事务条例讲座,促进了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组织法律服务人员“送法进网吧”,引导广大青少年文明上网、健康上网。

(三)创新方式载体,增强普法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坚持把弘扬法治文化作为“六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工作,率先在全省开展“法治文化建设年”活动,打造具有渭南特色的法治文化。

一是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实施法治文化建设“十百千”工程。全市累计投入2000多万元,建成县、镇、村法治文化广场96个,法治文化街150多条,法治文化墙2000多面,举办法治文艺演出110多场次;率先在全省把法治文化融入“美丽乡村”建设,占比达30%以上。

二是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先后举办了全市法治文化书画展、法治文艺汇演、“十佳”人民调解员颁奖典礼、电影《司法所长老秦》和戏剧《冤家路宽》等“一影一剧”全市巡演活动,拍摄法治短剧、微电影、法治小故事50余部,其中20余部在陕西电视台播出。 

三是创新普法宣传载体。充分利用综合治理宣传月、“3•15”消费者维权日、“12.4国家宪法日”等主题月、主题周、主题日,组织各职能部门宣传宪法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先后在市级主流媒体开设《法治周刊》、《法治渭南》等栏目;开通普法网、政法网、律师网,“法治渭南”官方微博、“渭南司法”微信公众号,营造了浓厚的法治宣传氛围。

(四)坚持普治并举,全面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坚持把普法和依法治理有机结合,推进法治渭南建设进程。

一是抓住简政放权强化依法行政。着眼于建设法治政府,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市政府先后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1079 项,49项权利还权社会中介组织;率先在全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系列创建活动,受到省政府通报表彰。

二是突出重点开展行业依法治理。以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市级相关部门相继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违法违规用地、治污减霾、安全隐患排查等专项整治活动。政法各部门分别搭建了审判、文书、执行三大公开平台、开展了检所规范化执法督查、实行“网上公安”等一批便民利民举措,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是围绕创建活动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开展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和“诚信守法企业”等系列创建活动,有效提升了基层依法治理水平。《陕西日报》头版头条对我市的基层法治创建活动进行了综合报道。

在认真总结“六五”普法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一是有的县(市、区)和部门领导对普法依法治理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二是“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一些部门还没有落实到位。三是普法依法治市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四是普法的理念、方式、手段创新不足,针对性、实效性还不强。

二、全市“七五”普法工作的安排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重要部署,明确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定位、重大任务和重要措施。省人大通过了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省委、省政府也将研究出台我省“七五”普法规划。近期,我们将提请市委研究出台我市《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七五”普法规划),适时召开启动大会,精心组织实施,努力为顺利实施我市“十三五”规划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七五”普法工作的主要目标 

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弘扬法治精神,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深化依法治理工作,加快法治渭南建设进程,提高人民群众法治观念,提升党员领导干部严守党纪国法意识,推动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学法、遵法、用法、守法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七五”普法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是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使全社会了解和掌握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二是认真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使宪法精神和宪法意志在各项社会事务管理中得到体现。三是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教育公民树立法治意识,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习惯。四是深入宣传党章和各项党内法规。五是深入学习宣传重点工作和重点领域的法律法规,将法治宣传教育与“十三五”规划相结合,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六是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把法治文化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法治文化与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七是不断优化法治宣传格局。推行“互联网+法治宣传”新模式,实现全市法治宣传教育的全方位、多角度、全覆盖。八是深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扎实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基层民主法治系列创建活动,提高依法治理工作水平。

(三)“七五”普法的对象

“七五”普法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领导干部和青少年。

一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落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入党校必修课,把普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二是坚持从青少年抓起,切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确保在校学生能够得到基本法律知识教育。三是健全普法长效机制,开展富有特色的法治宣传教育,实现“法律九进”常态化。

(四)“七五”普法的时间安排和工作措施 

“七五”普法规划从2016年开始实施,至2020年结束。分制定规划、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为了增强“七五”普法工作实效,我们将把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贯穿始终。一是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完善普法协调机制,以社会化运作为核心,吸引社会组织参与法治宣传教育,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力量,形成法治宣传教育的合力。建立法治宣传教育考评办法和考核机制,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进一步健全激励机制,树立一批先进典型。二是夯实普法工作责任。贯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严格落实部门、行业及社会单位的普法责任。健全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三是推进法治宣传工作创新。充分利用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行“互联网+法治宣传”模式,整合普法资源,实现公共数据开放和共享。

(五)“七五”普法的组织领导 

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配合、全民参与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二是加强工作指导。各级普法教育领导机构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考核职能,结合实际,分析不同地区、不同对象的法律需求,坚持问题导向,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三是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要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把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积极吸引和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治市,加快法治渭南建设,意义深远,责任重大。我们将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开拓创新,锐意进取,高标准完成“七五”普法依法治市各项工作任务,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全市开展“七五”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2016年8月30日在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2011年至2015年,我市圆满完成法治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取得明显成效。依据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从2016年至2020年在全国、全省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为了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渭南建设的实施意见,推动全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为实现全市加快发展、追赶超越、决胜小康,开创富裕、和谐、文明、绿色、共享的渭南新局面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出在全市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如下:

一、始终坚持以宪法为核心,积极推进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坚持以学习宣传宪法为核心,把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宣传的首要任务贯穿始终。重点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在宪法宣誓前专题学习宪法。坚持开展“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和法治宣传月活动,教育引导一切组织和个人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坚持把学习宣传国防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作为全体公民应当了解和掌握的基本常识。结合学习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及时学习宣传新修订、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与经济社会管理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权责统一等基本法治理念。坚持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作为法治宣传的重要内容,加强教育引导,推动贯彻落实,促进地方社会依法治理。

二、突出普法宣传教育重点,切实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接受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着力加强农村、贫困地区法治宣传教育,以群众喜闻乐见、容易接受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公民努力学法、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重点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严格执法作为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坚持把依法办事作为检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重要标准,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运用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法律素质考察制度。坚持把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作为重点和普法基础工作,设立青少年法治知识课程,建立大中小学法治课老师、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培训制度,注重对留守儿童、辍学青少年等特殊群体的法治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各级各类学校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保证大中小学校法治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坚持开展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秋季开学“法治教育第一课”和“法律进学校宣传周”活动,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和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格局。

三、创新丰富普法宣传形式,不断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创新丰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理念、方式方法、载体阵地和体制机制,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人群、不同系统行业的特点和需求,分类实施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和微信、微博、微电影、客户端等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作用,加强普法网站、普法网络集群和法治宣教云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行动。结合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活动,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生动直观的法治宣传教育。在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建设法治宣传教育中心、农村社区法治文化中心,集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法治文化与地方、系统、行业文化融合发展,繁荣和鼓励法治文化作品创作、宣传和推广,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组织、社工、志愿者团队等方面参与普法工作。坚持把法治元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设计,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形成鲜明的法治文化特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促进实现法律的规范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全面推进法治城市、县(市、区)、镇(街道)、民主法治村(社区)、依法行政示范市、县(市、区)、行政执法示范窗口等法治创建活动,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四、健全完善普法工作体制机制,扎实推动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 

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体制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认真履行普法主体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法治宣传教育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普法和执法内容责任清单。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好政府主导力量、市场主体力量、公务员关键力量的作用。健全社会组织和公民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实施学法用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宣传表彰制度。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把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足额保障,特别要加强基层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发挥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等平台作用,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落实各类媒体普法责任制,在重要频道、重要版面、重点时段开展公益普法宣传。

五、着力加强普法监督检查,努力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际效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围绕中央、省、市委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及时制定出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组织实施好普法工作,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考评指导标准和指标体系,强化普法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工作,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年度考核和阶段性检查,做好中期检查督导和终期考核验收,并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工作,适时面向社会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依法处置执法环境中的违法行为,以公民有序参与促进公正司法,以公正司法促进全民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以及组织代表视察、开展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七五”普法取得更大的实效与成就。

 

 

 

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渭南市湿地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改善湿地环境,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概念)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渭南市域内常年或者季节性适宜野生动植物生存、具有生态调控功能的潮湿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沼泽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以及具有休闲旅游功能的天然湿地和人工湿地。

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规划、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原则)湿地保护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科学恢复、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政府负总责、林业部门主管、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水务、国土、环保、公安、交通、旅游、防疫等部门应当遵循湿地保护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依法做好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构,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市级成立湿地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方案、评估湿地资源,以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和利用等活动提供咨询。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应当作为开展湿地保护的重要参考。

第六条  (宣传、社会参与、合作与公民义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等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湿地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开展湿地保护的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并支持湿地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第七条  (奖励和补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因保护湿地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章  湿地保护规划

第八条  (规划编制、内容)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建、水务、农业、交通、旅游等部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分布、保护范围、类型、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土地利用状况等实际,明确湿地总体布局、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利用方式,科学划定湿地保护范围,确定禁止开发建设区和限制开发建设区。

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管理、保护、修复、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调整。

第九条 (湿地评估)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相应采取移民搬迁、栖息地营造、野生生物恢复、水源补充、水体交换、退耕(垦)还湿、封育禁牧、污染控制、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保护和恢复湿地。

第十条  (重要湿地名录)湿地按照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环境效益等,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除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市重要湿地:

(一)面积大于八公顷的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

(二)宽度八米以上、长度五千米以上的河流湿地;

(三)库容量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库塘湿地;

(四)分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5种以上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个体数量100只以上的湿地;

(五)具有其他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

市重要湿地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未被认定为市以上重要湿地,且面积达四公顷以上的湿地为一般湿地。一般湿地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认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同时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湿地名录管理)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湿地保护范围和界限、类型、保护级别、名称和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划定范围和界限,并在保护标志上予以标明。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二条  (原则性规定)依法保护湿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者破坏湿地。

(列入名录湿地的管理)对列入名录的湿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湿地宣传教育、湿地保护和修复,建立湿地保护和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编制湿地生态系统危机应急预案,做好应对湿地突发污染或者破坏后相关应急工作。

第十三条 (湿地保护方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一)生态系统典型、生物多样性丰富、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地、越冬地、重要迁徙停歇地或者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应当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陕西省实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生态系统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市级湿地公园。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省湿地公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市湿地公园,应当由湿地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提出意见,通过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和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规划,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以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或者污染湿地、自然景观和自然历史遗迹等的工程设施。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湿地公园,应当征得河务、水务等主管部门的同意,其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泄洪要求、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湿地公园开展生态旅游等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湿地保护管理。

禁止擅自命名、挂牌市级以上湿地公园。

(三)尚不具备条件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

湿地保护小区的建立,由湿地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同时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同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统一管理政策和技术措施,使湿地保持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第十四条  (列入名录湿地利用规定)利用列入名录的湿地资源从事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超出湿地环境容量、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生物生存环境。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审批)除建设湿地保护基础设施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外,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征收或者占用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占用省以上重要湿地,按照省级以上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占用市重要湿地,建设单位应通过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一般湿地,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临时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临时占用湿地的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修复方案等。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修复方案及时修复湿地。

第十七条  (永久建设项目管理)经批准永久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湿地毗邻地区或者指定地点补建恢复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 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湿地保护部门组织专业单位按照湿地恢复建设方案,在指定地点补建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湿地恢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禁止行为)严禁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野生生物的生息繁衍场所以及鱼类洄游通道;

(二)向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三)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及监测设施设备;

(四)滥砍乱伐林木、非法捕猎或者采集野生生物、捡拾鸟卵,非法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

(五)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十九条  (限制行为)未经批准,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填埋、占用等改变湿地用途活动;

(二)开挖水道、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

(三)放牧、烧荒、割芦;

(四)引进外来物种;

(五)抽采排放天然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六)建造固定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林业部门职责分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湿地保护规划,指导、协调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受理、查处跨行政区域湿地违法行为。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受理、查处区域内湿地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湿地保护执法)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制度,定期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清理废弃、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对非法占用湿地以及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利用、补建湿地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二条  (湿地保护巡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本辖区内湿地保护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制止、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湿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巡查工作,做好信息通报。

第二十三条  (湿地资源调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建立湿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监测体系和档案,编制湿地生态系统评价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湿地资源状况。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湿地资源和湿地利用状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外来物种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引进湿地区域的外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湿地科学研究。

第二十五条  (投诉举报处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破坏湿地资源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回复实名投诉、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省以上重要湿地的,按照省级以上相关规定执行;擅自占用列入市级名录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十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临时占用期限届满未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或未在湿地毗邻地区、指定地点补建湿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或补建;拒不恢复或补建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或补建,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并按照临时占用湿地面积或应当补建湿地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十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湿地恢复费用的50%。

前款所称湿地恢复、补建费用的标准,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第二十八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擅自放牧、烧荒、割芦的,分别处以对畜主按每只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烧荒按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割芦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罚缴分离制度)罚款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应当由指定的银行收取并直接上缴国库。

第三十一条  (法律责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法律责任)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6年8月30日在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渭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安延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在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报告《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一、《条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湿地是地球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生态系统,也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中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被誉为“地球之肾”,受到全世界的普遍关注。我市因黄、渭、洛三河穿境而过,湿地资源较为丰富,总面积达8万多公顷,占全省湿地总面积的26.3%,居全省十地市之首。其中境内最大面积的陕西黄河湿地被《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列入中国重要湿地名录。

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生态价值认识不足,重经济发展、轻资源保护的观念仍然比较普遍,加之湿地所有权涉及面广,多头管理,缺乏协调机制,导致随意开垦侵占和改变湿地用途、破坏湿地植被、偷猎湿地鸟类以及随意向湿地排污和从湿地取水等问题屡有发生。因此,加快我市湿地保护立法进度,尽快制定出台《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非常必要,这对进一步依法管理我市湿地资源,维系区域生态平衡,保护好湿地动植物种群安全,发挥湿地生态系统功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草案)》的制定依据

《条例(草案)》主要制定依据为《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2号),参考了《国家湿地保护条例》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等。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包括总则、保护规划、保护和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主要规定了制定《条例(草案)》的目的、适用范围、湿地概念、管理体制、政府责任、湿地宣传以及公民义务等。在本章中,就湿地定义参考《湿地公约》、《湿地保护管理规定》、《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予以融合,使湿地定义更符合我市实际。

第二章湿地保护规划共四条,规定了湿地保护规划编制遵循的原则,规划报批、实施、调整的程序和湿地保护等级等。特别是对未被确认为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的其它湿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认定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标准,使我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

第三章保护和利用共八条,主要规定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名录湿地的保护管理,湿地的保护形式,湿地公园建设应遵循的原则,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明确了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临时占用湿地的有关规定、审批程序以及禁止行为等。本章中按照湿地保护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增加了市湿地公园,并明确了申报审批程序;细化了项目建设占用湿地审批程序、恢复措施以及湿地范围内的限制行为和禁止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六条,主要规定了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湿地保护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湿地保护执法、巡查、投诉举报,湿地资源的调查及外来物种的管理等。本章细化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使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更有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八条,规定了各类湿地保护违法行为的处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与执法主体。同时专门对罚缴分离制度进行了强调,对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也进行了规定。本章中对违法行为,其它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本条例相互对应,一一予以明确,做到了处罚规定无缝对接,执法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第六章附则共一条,规定了《条例(草案)》的实施时间。

四、《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

《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我们通过大量的调研、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多次召开协调会,同时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法学专家,反复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对《条例(草案)》内容进行了深入论证,同时对《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出现的湿地定义、湿地保护的范围、在湿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限定范围、湿地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等分歧意见,邀请专家、市政府法律顾问反复座谈、论证,并和林业部门多次进行沟通,最终达成统一意见,完善了《条例(草案)》内容,形成了目前《条例(草案)》。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本条例湿地定义的说明

关于湿地的定义,世界上大约50多种说法,但《湿地公约》中对湿地的定义是最权威的,也是全世界普遍认可的,我国已于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现为常务理事国,承担着履行公约中湿地的概念。因此,《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渭南市域内常年或者季节性适宜野生动植物生存、具有生态调控功能的潮湿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沼泽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以及具有休闲旅游功能的天然湿地和人工湿地。这一概念与《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中湿地的概念是一致的。

2.关于湿地的保护管理体制

湿地保护管理涉及农业、水利、住建、财政、旅游、发改、国土资源、环保等多个部门职责,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管理机制,对湿地保护十分重要。因此,《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湿地保护实行政府负总责、林业部门主管、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依法做好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构,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市级成立湿地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对湿地保护、恢复、合理利用作为参考和决策依据。

3.关于湿地保护规划

制定科学的湿地保护规划是实现湿地资源永续利用的重要基础。为此,《条例(草案)》第二章第八条对规划编制、论证和报批作了具体规定。湿地保护规划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建、水务、农业、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4.关于湿地利用管理

随意开垦、占用湿地和改变湿地用途,是导致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的主要因素。严格限制湿地不合理开发利用,对于有效保护湿地资源,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条例(草案)》规定,除建设湿地保护基础设施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外,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占用的,必须经过审批。同时,《条例(草案)》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作了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修订稿)

——2016年8月30日在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  人事任免

第六章  询问、质询和约见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大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三)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增开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会议议程的变更,由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议程和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要事先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事项,通知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属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必要时,邀请本辖区有关方面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及专家列席会议,也可邀请公民及大学生代表旁听会议。

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形式。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召集人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专职委员中指定轮流担任。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以及提议案的机关或部门应当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讨论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讨论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代常务委员会拟订会议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出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部门、提案人应作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审议关于议案的说明,可以在全体会议上审议,也可以在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上审议。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及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提出报告,或退给提议案单位作补充情况报告后,再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其他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对会议要听取和审议的工作报告应进行调查研究,并汇总各方面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对报告修改完善。同时,形成调研报告或初步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汇报并提交常务委员会参阅。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工作报告发送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会前应做好调查研究和发言准备。会议期间,要围绕工作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经审议后,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相关工作委员会整理后以书面形式交市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有关机关应根据审议意见改进工作,并在三个月内将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相关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督查,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形成调查报告,在三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将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听取和审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某项重点工作对市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机构进行评议。

     

第五章 人事任免

第二十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三十条  提请人事任免的机关应当提出任免报告,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对提请任免的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提请任命的人员,任命前应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

常务委员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发言。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第六章   询问、质询和约见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围绕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工作,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相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专题询问。

第三十五条  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专题询问所涉及工作,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应当是涉及违宪、违法问题、工作中发生的重大失误问题和领导人的失职、渎职问题。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或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主动配合,回答提问,听取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表  决

第四十五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六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七条  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意见办理办法(修订稿)

——2016年8月30日在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第一条  为了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时提出的,需要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意见。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应到会听取并认真收集和整理组成人员的意见,形成审议意见初稿。

第四条  审议意见的内容应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并写明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方式、时限要求等,并附存在的问题清单。

第五条  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审核、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审议意见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转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要高度重视,及时研究,明确承办机关或部门及责任人,在三个月内办结并及时回复;有特定时限规定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及时回复。

在办理过程中,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承办部门办理情况的跟踪监督,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审议意见改进工作,并在三个月内将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八条  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及其他有关问题。报告应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署。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负责检查监督审议意见办理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应与承办机关或部门取得联系,采取检查、调查的方式,对审议意见的办理实行跟踪监督,掌握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形成调查报告,在三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将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听取和审议,并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对在规定的时限内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可视情节作出决定,要求承办机关或部门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所形成的审议意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名单

(2016年8月30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

任命:

王耀利为市人大常委会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

王耀利的市人大常委会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二)

决定任命:

方红卫为渭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王宝红为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决定免去:

郑光照的渭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霍文军的渭南市文物旅游局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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