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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2016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16/11/21  浏览次数:10162 次  来源: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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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6年   第五号(总号:052)

 

目  录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11月21日

 

1.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议程

2.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财政决算(草案)及市级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3.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渭南市市级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调整的决定

4.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

5.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渭南市市级2015年财政决算的决议

6.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我省《实施办法》情况的报告

7.渭南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8.述职报告(田永华)

9.述职报告(贾俊海)

10.述职报告(李俊杰)

11.述职报告(熊绮芬)

12.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临渭区老城东入口保障房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议案

13.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临渭区老城东入口保障房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议案》的决议

14.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15.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16.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稿)

17.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18.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

19.人事任免




 

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议程

(2016年11月8日在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

1.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财政决算(草案)及市级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关于2015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

2.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陕西省《实施办法》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4.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组成人员履职情况的报告;

5.审议《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6.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临渭区老城东入口保障房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议案;

7.审议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稿); 

8.人事任免。

 

 

渭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2015年财政决算(草案)及市级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2016年11月8日在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渭南市财政局局长  张养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在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报告我市2015年财政决算(草案)及市级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情况。请予审议。

一、2015年全市及市级财政收支决算情况

(一)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2015年,全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720,571万元,占预算720,000万元的100.08%,剔除“营改增”减收及非税一次性收入等不可比因素后,同口径增长12.08%

2015年初,经市四届人大七次会议批准的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为1,933,150万元,加上预算执行中上级补助、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调入资金等,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整预算为3,416,695万元。当年,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360,881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98.37%,较上年增长14.55%。其中,民生支出2,867,700万元,占85.33%

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平衡情况是:

全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20,571万元,加上上级补助收入2,527,152万元、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650,387万元、上年滚存赤字181,278万元、调入资金58,679万元,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计3,775,511万元。

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360,881万元,加上上解上级支出83,515万元、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4,732万元、地方政府债券还本等542,137万元,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计为3,991,265万元。

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总收支相抵后,财政滚存赤字215,754万元,减去结转下年支出78,253万元,累计财政赤字294,007万元,其中当年财政赤字22,895万元(按预算法规定,各级将累计净结余资金4,732万元全部转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剔除此因素,当年财政赤字为18,163万元)。

(二)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2015年,市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74,218万元(含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开发区,下同),占预算172,000万元的101.29%,同口径增长12.5%

2015年初,经市四届人大七次会议批准的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为304,872万元,加上预算执行中上级补助、地方政府债券转贷等,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整预算为556,216万元。当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99,820万元,其中权责发生制列支38,973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89.86%,较上年增长11.67%

同年,市级年初预算安排预备费4,500万元,用于预算执行中新增不可预见的支出,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消防设备购置及公共安全建设等方面。

汇总统计,2015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支出5,244万元,比上年下降28.8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7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231万元,公务接待费943万元。市级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由各部门在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予以公开。

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平衡情况是:

市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74,218万元,加上上级补助收入1,623,894万元、县市区上解收入24,518万元、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529,387万元、上年滚存结余65,861万元、调入资金17,694万元,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计为2,435,572万元。

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99,820万元,加上补助县市区支出1,349,375万元、上解上级支出24,852万元、转贷县市区地方政府债券支出426,374万元、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4,709万元、地方政府债券还本等74,046万元,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计2,379,176万元。

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支相抵后,累计滚存结余 56,396万元,减去结转下年支出57,160万元,累计财政赤字764万元,其中当年财政赤字3,916万元(按预算法规定,市级将累计净结余资金4,709万元全部转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剔除此因素,当年财政结余793万元)。

2015年,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年初余额为125万元,加上年底补充的4,709万元,年末余额为4,834万元。

(三)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情况

2015年,全市政府性基金收入137,051万元,完成预算的102.53%,加上上级补助、上年结余、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等365,989万元,收入总计503,040万元。全市政府性基金支出257,834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78.92%,加上上解上级、调出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还本等176,336万元,支出总计434,170万元。收支相抵,结余68,870万元。

其中:市级政府性基金收入75,299万元,完成预算的70.59%,加上上级补助、上年结余、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等306,307万元,收入总计381,606万元。市级政府性基金支出88,695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85.05%,加上补助县市区、上解上级、转贷县市区地方政府债券、调出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还本等280,370万元,支出总计369,065万元。收支相抵,结余12,541万元。

(四)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2015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60万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60万元。

(五)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决算情况

2015年,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424,398万元,加上上年结余360,679万元,收入总计785,077万元。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支出411,082万元。收支相抵,结余373,995万元。

(六)转移支付安排使用情况

2015年,中省下达我市转移支付资金1,580,072万元(不含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省管县、韩城市部分,下同)。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844,898万元,专项转移支付735,174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均衡性转移支付397,090万元,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11,377万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1,072万元。

市级下达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1,331,307万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697,218万元,专项转移支付634,089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均衡性转移支付314,793万元,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11,377万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1,072万元。

(七)地方政府举借债务有关情况

2015年,省财政厅转贷我市新增地方政府债券134,000万元(不含韩城市,下同),其中一般债券92,000万元,分配市级28,967万元,转贷县市区63,033万元;专项债券42,000万元,全部转贷县市区。当年,全市共偿还地方政府债券本金16,750万元,其中市级偿还9,603万元。

2015年底我市政府债务余额225.38亿元,当年政府债务余额未超过省上下达限额,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过去的一年,全市各级财政部门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持续推进“四个财政”建设,财政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坚持依法治税,扩大税收协助范围,强化涉税信息分析比对应用,不断挖掘增收潜力,财政收入平稳增长;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实施专项资金“拨改投”改革,有力地支持了稳增长;多方筹措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确保各项“扩面、提标、新增”等民生政策较好落实;积极研究中省政策和扶持方向,争取上级各类转移支付补助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持续增加,财政保障能力不断增强;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初步建立了我市预算管理改革的制度框架,全面建立全口径政府预算体系,持续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范围不断扩大,预决算信息公开趋于常态化,财政管理进一步加强。但财政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组织收入压力持续加大,刚性支出增长较快,收支矛盾日益突出;财政管理绩效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县区政府性债务规模较大。对此,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2016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情况

(一)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调整方案

受“营改增”试点及去产能等因素影响,部分重点行业税收减收较多,市级完成全年收入任务非常困难。经财税部门共同努力,预计全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57,000万元,较年初目标177,100万元短收20,100万元。为了切实落实“营改增”等有关政策,夯实收入基数,拟调减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00万元。调减后,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目标为157,000万元。

(二)2016年市级新增财力及安排意见

2016年市级新增财力为14,511万元,包括两部分:

一是新增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9,811万元。2016年省对市级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92,108万元,较上年82,297万元(年初已编入预算)增加9,811万元。

二是省财政一次性财政困难补助4,700万元。

2016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目标调减后,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不调减,支出缺口通过新增财力弥补6,000万元,其余通过“营改增”税收基数返还、盘活存量资金等弥补。市级当年实际可安排新增财力为8,511万元。

根据中省有关政策要求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新增财力主要用于落实中省调资政策、保障改善民生等。具体安排意见如下:

1、安排工资性支出7,636万元。其中:

1)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3,620万元。按照中省政策要求,从20167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经测算,需安排支出3,620万元。

2)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3,182万元。2016年,中省决定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该项政策从201511日起执行。市级共需安排支出3,182万元。

3)目标责任制考核、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及社区工作人员补贴等834万元。

2、安排支持其他社会事业发展资金875万元。主要用于渭南市主城区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系统建设。

(三)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调整方案

以上新增财力的安排,共需增加2016年市级支出预算8,51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590万元,公共安全支出3,280万元,教育支出641万元,科学技术支出36万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9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7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12万元,节能环保支出94万元,城乡社区支出1,073万元,农林水支出692万元,交通运输支出183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35万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当前我市财政收支矛盾非常突出。后两个月,我们将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认真执行市人大的各项决议,全面贯彻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狠抓增收节支,强化财政管理,努力确保全年财政预算顺利执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渭南市市级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

调整的决定

(2016年11月8日在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

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5年财政决算(草案)及市级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会议对渭南市市级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同意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报告,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16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方案。

渭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2015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

——2016年11月8日在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渭南市审计局局长  王建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在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报告我市2015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工作。请予审议。

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认真履行职责,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密切关注我市经济社会运行,严肃揭露损害群众利益、违纪违法等问题,及时揭示经济运行中的风险隐患。主要审计了市级预算执行、民生专项、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方面,基本实现审计全覆盖。去年10月至今年9月,全市审计机关对693个单位、项目进行了审计和审计调查,促进增收节支7,100万元,挽回损失 468万元;核减工程建设资金12,977万元(核减率11.06%);提交审计工作报告和重要信息170篇,被批示、采用80篇,促进被审计单位制定整改措施210项。向社会发布审计结果公告472篇。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处理事项5件,移送处理人员8人,涉及金额381万元。较好的发挥了审计监督职能,促进了全市经济健康发展。

对上年审计发现问题,市人大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进行了专项督查。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市审计局根据李明远市长“持续跟踪整改情况”要求,对 29个单位 173个问题进行了整改检查和跟踪督查。目前已整改问题 169个,剩余问题正在采取措施研究整改。

一、市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2015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74,218万元,较上年增长10.04%,加上上级补助收入、债券转贷收入、上年结余、调入资金等2,261,354万元,收入总计2,435,572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99,820万元,较上年增长11.66% ,加上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1,879,356万元,支出总计2,379,176万元;收支相抵,年终结余56,396万元,减去结转下年支出57,160万元,累计财政赤字764万元。

2015年,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完成75,299万元,较上年下降0.4%,加上上级补助收入、债券转贷收入、上年结余等306,307万元,收入总计381,606万元;基金预算支出88,695万元,较上年增长0.11%,加上补助下级支出、债务还本支出、上解支出、调出资金等280,370万元,支出总计369,065万元;收支相抵,年终结余12,541万元。

2015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60万元,支出60万元。

市审计局对市财政局、地税局、经开、卤阳湖、市本级12个部门及所属51个下属单位预算执行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并组织市卫生局等4个部门23个下属单位开展了内审自查。结果表明,2015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财政财务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但还存在一些管理不规范和违纪违规问题。

(一)市财政局、经开、卤阳湖管委会具体组织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市级预算不够细化和完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未按照经济分类进行编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未细化到项。新增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安排预算调整不完整,未将高新、经开、卤阳湖6,432万元新增一般债券纳入市级管理。

2.经开、卤阳湖管委会及市住建局、规划局所属二级预算单位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3.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670万元未及时入库。卤阳湖应征未征城市配套费、墙改基金161万元。

4.经开、卤阳湖出借财政资金10,478万元未按期收回。

5.部分项目预算执行率低。抽查市本级35个项目发现,2015仅完成预算的29%,其中20个项目预算未执行,涉及预算资金13,607万元。渭南市中心医院内科住院综合楼、市残联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等10个项目至2016年5月未开工建设,涉及预算资金8,728万元。市本级通过政府采购专户核算的13个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率仅为43.62%。

6.财政资金未及时使用。市本级社保专户再就业专项资金结转达7,271万元、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结存 “拨改投”专项资金2,300万元长达7个月之久未投放、市级131个单位财政代管资金户结存达30,018万元、经开财政专户结转资金达1,842万元、卤阳湖亚行贷款专户结存专项资金7,075万元、卤阳湖土地储备中心结存高标准农田补助资金1,200万元。

(二)市地税局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收征管不到位。审计延伸企业发现,存在应征未征税费455万元,预征税费2,092万元,漏提漏缴税费212万元,少征税费60万元的问题。

2.欠税清收、稽查查补税费入库不到位。截止2015年底,直属税务分局欠税1,729万元未清收;稽查局稽查查补税费1,615万元未入库。

(三) 市级单位部门预算执行及财政财务收支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主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1)市民政局、住建局、工商局、渭南技师学院未及时征收解缴财政收入419万元。

(2)市规划局、人社局、民政局、渭南技师学院违规支出616万元。

(3)市住建局、民政局、供销合作社以前年度挤占挪用专项资金1,075万元未归还。

(4)市农业局、住建局、渭南技师学院沉淀、结转结余资金16,657万元未使用;民政局老年服务中心大楼地下室6,744平方米救灾物资储备库长期闲置;科技局400万元科技专项资金未进行绩效评估,监管不到位。

(5)市工商局、民政局、农业局、渭南技师学院2,931万元往来账项未及时清理;市科技局、体育局、规划局、工商局账表、账实不符;住建局7个完工项目未及时决算和审计;科技局、渭南技师学院138万元资金核算不规范。(详见附件一)

2.下属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市体彩中心等15个单位未按规定征收解缴财政收入864万元。

(2)市农科所等3个单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36万元;市职业介绍中心社保补贴专项资金1,170万元未安排使用;农业局、林业局下属单位专项资金核算不明细,结账不及时。

(3)市妇幼保健院等8个单位购置资产512万元未通过政府采购;市儿童福利院等7个单位5,745万元固定资产未入账;市就业培训中心等2个单位562万元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4)市救助站等2个单位不合规票据列支61万元;市政工程处等5个单位6,479万元往来账项未及时清理;市科技资源统筹中心等5个单位决算报表不实。(详见附件二) 

 (四)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审计情况

2015年各级各部门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健全和完善了加强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履行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等支出,市级“三公经费”较上年下降28.83%,其中:公车运行维护费下降31%,公务接待费下降22%。但还存在以下问题:市文物旅游局等4个单位公车运行维护费超预算42万元;工商局华山分局在差旅费中列支公车运行维护费10万元;部分单位公务接待费报销手续不全,无接待公函等相关附件。

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情况

(一)县级政府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情况

对富平、合阳2014年度财政决算进行了审计,结果表明,2个县积极组织财政收入,保障县域重点支出,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公共预算、基金预算收入9,680万元未及时入库;应征未征、违规减免预算收入3,354万元;预征税款718万元;收入未按预算科目入库8,088万元;支出未纳入预算管理27,717万元;虚增公共预算、基金预算支出44,505万元;未及时拨付专项资金32,710万元;出借财政资金17,673万元未及时收回;财政往来账项清理不及时。(详见附件三)

(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跟踪审计情况

市县审计机关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简政放权方面:由于乡镇缺乏专业技术人员,中介机构少,致使部分县级权利、职能下放承接不到位。

2.项目推进方面: 一是部分项目建设资金到位不及时。大荔县污水处理厂、澄城县体育中心训练馆、合阳县农村安全饮水、临渭扶贫整村推进项目资金到位不及时;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废弃矿山生态恢复项目资金缺口大。二是县级城市管网改造难度大、进展慢。三是城区、镇(办)光网端口建设覆盖率未达到标准。四是煤矿企业除尘设施治理燃煤锅炉进度缓慢。

(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情况  

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安居工程任务未完成。临渭等5个县市未完成2015年棚户区改造开工任务9513套;大荔等5个县市未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工任务2148套;蒲城等 10个县市未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13200户。

2.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程序不规范。蒲城、富平、合阳7个安居工程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开工建设;临渭东入口安居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蒲城、韩城、临渭9个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违法建设;澄城、富平、蒲城3个项目未办理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

3.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不到位。一是资金闲置。韩城闲置安居工程专项资金2,622万元达1年以上、合阳闲置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3,336万元3个月以上。二是资金拨付不及时。韩城财政局未及时拨付专项资金2,380万元,华州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未及时拨付专项资金779万元。三是租金收入管理不到位。澄城、临渭、华阴、高新公租房租金收入1,427万元未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本级、华阴、潼关156户拖欠公租房租金19万元。

4.保障待遇享受存在违规。一是白水、大荔等6县255户保障对象骗取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204套,虚报冒领或重复领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4万元。二是潼关、蒲城等6县违规审批认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71户,涉及补助资金38万元。三是合阳、潼关17户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住房条件等发生变化,但未按规定及时退出。

5.安居工程存在空置现象。韩城、华阴、合阳、大荔有1618套保障性住房空置超过一年。

(四)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审计情况

对华州、蒲城等7个县(市、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部分治理目标未实现。蒲城等7个县市未实现再生水回用率20%以上目标;澄城等4个县市未实现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目标;大荔等5个县市未实现污水处理在线监测第三方运营;7个县(市、区)均未开展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2.项目未按期建成投运。白水等5个县市的18个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蒲城等3个县市的3个镇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澄城等5个县市的6个污水处理厂和2个大型沼气项目未按期建成投运,影响区域水质安全。

3.建成项目未发挥效益。大荔科技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等4个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项目,建成后未正常运行发挥效益。

4.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7个县(市、区)污水防治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7,392万元不到位。

(五)政府投资审计情况

2015年10月以来,市审计局相继开展了24个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截止2016年9月底,审结4个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

1.胜利大街中段道路综合改造项目超概算9,121万元,占批复概算总投资10,109万元的90%。 

2.胜利大街中段道路综合改造项目设计、监理、部分材料采购未履行招投标手续,涉及金额308万元。

3.工程造价和运营亏损不实。4个审结项目送审工程造价56,249万元,审定工程造价49,902万元;一个项目报审运营亏损3008万元,审定亏损2022万元。审减投资额7,333万元。其中,胜利大街中段道路综合改造项目审减造价1,427万元;渭南市中心区煤改气一期建设项目审减造价4,418万元,运营亏损986万元;华山主峰区道路改造等工程审减造价254万元;渭河全线整治渭南市城区段右岸树园至赤水河、沋河入渭口堤防加宽工程及渭化供水管道改造工程审减造价248万元。

(六)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对21名县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法院院长、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结果表明,被审计领导干部基本履行了经济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个别经济事项违规决策;落实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政策不到位;超职数配备干部;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虚增、坐支预算收入,滞留欠拨专项资金,往来账项清理不及时;项目建设程序不合规、超概算建设;多头征地、闲置土地、未批先征。以上问题涉及违规违纪和管理不规范资金184,753万元,其中,领导干部负直接责任4,629万元,主管责任41,381万元,领导责任138,743万元。

对2015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发现的问题,市审计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已经或正在处理。对违反财政财务收支法规的,依法下达审计决定,要求予以整改;对管理不规范的,建议建章立制,切实加强管理;对涉及政策、制度的问题,建议结合相关改革统筹研究解决;对严重违规违纪事项,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予以核实处理。市审计局将按照市政府要求,跟踪监督有关县(市、区)、部门和单位整改,整改情况年底将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加强预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

(一)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提高财政资金效率。财政部门要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从严控制行政运行支出,优化支出结构;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强化政府采购监管和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库,及时安排下达专项资金,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行。 

(二)加强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资金使用。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执行基建程序,严格概预算管理;加大对不按规定进行招投标、转包、违法采购等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资金使用,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综合效益。

(三)严肃财经纪律,提升依法理财水平。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编制预算的指导并严格审核,加大对预算执行的通报力度,建立相应约束机制;各部门(单位)要健全完善各项内部控制,严格执行科学决策程序,加大决策风险防控,规范经费支出审批、报销,政府采购手续和资产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管,督促其严格遵守财经法纪,防范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渭南市市级2015年财政决算的

决  议

(2016年11月8日在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

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5年财政决算(草案)及市级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和市审计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5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

会议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2015年市级财政决算(草案)进行了审查,对决算报告进行了审议。会议同意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渭南市2015年市级财政决算。

 

渭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我省《实施办法》情况的报告

——2016年11月8日在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渭南市公安局副局长  申军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在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报告我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安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贯彻落实《交安法》的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共有机动车驾驶人90万余名,机动车52万余辆;道路总里程1.7万余公里,其中高速公路360公里,国、省道路794公里,县、乡、村道路1.6万余公里。2004年5月1日《交安法》施行以来,市政府坚持把贯彻落实《交安法》作为推进“平安渭南”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实施,强化执法管理,构建起“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交通大安全格局,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全市近三年来交通事故稳中有降,没有发生1次死亡5人以上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一)强化宣传教育,市民交通安全法制观念和文明意识明显提高。市政府将《交安法》的宣传贯彻活动作为推动法律事实的重要手段,组织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深入学习《交安法》的具体内容,市政府、市人大领导围绕《交安法》的贯彻实施先后10余次发表电视讲话和答记者问;市政府法制办、交通、公安、司法部门联合举办了全市《交安法》知识竞赛和培训班;市文明办、公安交警部门牵头开展了“文明交通行动计划”,“122交通安全宣传日”、“交通志愿者劝导服务”等各类活动980场次,印发宣传资料50种10万余册,播放交通安全公益宣传短片5.6万频次;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定期深入学校、运输企业,对师生、企业负责人、车辆驾驶人开展面对面教育活动1200场次,受教育达30余万人次;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华商报》、《渭南日报》、新浪网、人民网等10家省市媒体和网络媒体合办专栏33个,利用手机短信、官方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定期向全市群众普发交通安全手机提示信息,三年来累计推送短信780万余条;渭南广播电台、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开播了“交警连线”、“909交通台”,分析案例,宣传法规,播报路况,接受咨询监督,大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

(二)强化部门联动,交通安全协同共治明显增强。市交安委建立了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完善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重大交通事故定期通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近三年来召开联席会议55次,开展联合执法186次,下发事故预警通报和安全隐患督办通知书520份;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同时,市政府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渭南城区交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形成了《关于渭南市城区交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建立了涵盖公安、规划、建设、交通、城投、财政等部门的综合协调机制。市文明委、综治办、市安监局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范畴,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以上一次死亡5人以上较大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强化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三)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安全设施水平明显改善。公安交警、城建、交通等部门对城区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停车泊位等安全设施进行了全面排查、完善。渭南主城区近三年来累计新建城市道路60余公里,改造城市道路70公里,安装隔离护栏1.5万余米,施划交通标线50万余米,增设各类标志标牌780个,安装交通信号灯41处,交通管理逐步智能化。在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我市建设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工程17.2公里,农村公路生命防护工程787.24公里;国省干线公路整修危桥2座,农村公路改造危桥12座,完善了农村地区国省主干道路的减速带、警示牌、防撞墙、波形板护栏、公路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

(四)强化道路管控,交通安全秩序明显好转。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对交通乱点和隐患进行了集中整治,严厉查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近三年来,全市查纠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47万余起,其中涉牌涉证78121起,饮酒驾驶1386起,醉酒驾驶111起,客车超员741起,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193起,校车违法运营74起。今年1至10月份,交通运管部门利用全市固定点站和流动巡查车共检测车辆25.1万辆,查处超限车辆1811辆。同时,面对排堵保畅工作新形势,公安交警部门在城区全面推行精细化管理模式,对道路实行分区分级管理,科学调节交通压力,改善道路通行能力,整治城市交通顽症,确保群众出行更加顺畅。

(五)强化源头管理,事故预防能力明显提升。公安交警部门强化机动车驾驶人、重点车辆的源头管控,严把驾驶人培训考试关,实行驾驶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全程视频监控和智能评判,从源头上消灭“马路杀手”,并以重特大事故预防为重点,严厉整治“两客一危”车辆、驾驶人和运输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目前,全市在册危化品运输车紧急切断阀安装率、客车安全“六小件”配备率、“两客一危”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运输企业动态运营监管平台安装率、“两客一危”车辆违法记录告知率均达到了100%。

二、存在问题

(一)《交安法》宣传不够深入,市民文明交通安全意识有待增强。《交安法》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还不强,交通参与者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知晓率、遵守率有待提高;酒后驾驶、超速超载、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违法违规现象较为突出,交通安全的基础仍较弱。

(二)《交安法》规定存在诸多不足,造成执法困境。一是部分规定在现实执法中操作难度较大,加大了执法成本。比如在执法中,由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取证的缺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很难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实际驾驶人,既显著加大了执法成本,又往往导致实际驾驶人逃脱处罚和记分,同时也滋生了“买分卖分”现象。二是《交安法》中的规定与部门规章存在冲突,容易引发执法争议。比如《交安法》第13条与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第49条关于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的规定相冲突,造成机动车所有人与执法人员产生争议甚至行政复议和诉讼。三是《交安法》对新型交通工具没有及时做出界定,执法阻力重重。比如,电动三轮车、老年代步车属于新型交通工具,《交安法》对此类车辆属性没有明确界定;淘汰未达报废标准的黄标车没有法律依据等。

(三)部门之间配合不力,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与道路建设“四同步”的要求没有完全落实。在道路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从规划到建设等方面缺乏周全考虑,没有完全落实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的“四同步”要求,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先天不足。

(四)执法队伍保障不足,执法能力严重受限。市县两级公安交警、交通运管、路政等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员老化与不足现象。尤其是作为交通管理的主力军,公安交警部门警力十分匮乏,全市共有公安交通管理人员2721人,其中正式民警1090人,交通协管员1631人,承担着境内1.7万余公里道路、90万余名机动车驾驶员、52万余辆机动车的交通管理任务,警力严重不足。

三、几点建议

(一)深化宣传教育,不断提升广大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完善宣传工作机制,改进宣传方式,针对城镇社区、农村、学校、客运企业、驾校等不同群体,大力宣传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文明出行知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遵守交通法规的主动性,努力形成文明出行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完善法律条文,有效解决当前执法困境。《交安法》已出台10余年,交通安全形势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建议市人大呼吁对《交安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将《交安法》第114条“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条款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应当对违法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建议将《交安法》第13条关于机动车检验规定中的“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修改为“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建议将部分新型交通工具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尽快解决交通管理执法难题。

(三)强化队伍保障,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公安、交通、城管、农机等行政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加强对执勤执法人员的考核考评,公开执法办事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操作程序,保证执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同时,建议市人大呼吁合理增加地方公安交警警力编制,加强执勤人员装备配备,破解执法困境。

(四)加强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隐患排查治理、道路建设规划设计、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沟通配合,定期互通信息,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协同共治。

各位领导,我市在贯彻执行《交安法》的过程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常组织视察调研,推动了《交安法》的有力实施坚持问题导向,查找短板,落实措施,扎实整改。同时,也恳请市人大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我们将不断加大执法工作的组织推进力度,努力推动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2016年11月8日在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主任  王耀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安排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的总体部署,市人大环资工委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与开展渭南环保世纪行活动结合起来,与常委会开展的人大代表评议活动结合起来,与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来我市开展的执法检查结合起来,从4月份开始不定期围绕《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和视察活动;8月24日至26日,我们专门组成执法检查组,由郭永峰副主任带队,对我市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10月17日至19日,由党组书记、副主任郭勇格带队,配合省人大执法检查组,再次对我市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组先后深入临渭区、澄城、蒲城、富平、华阴五县(市、区)进行检查,听取了5个县(市、区)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情况的汇报,实地察看了重点工业企业除尘、废气、废水处理情况、畜牧养殖公司、城镇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矿山采石植被恢复、环保监测能力建设情况等24个企业和单位;随后,检查组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情况的汇报,召开了有法院、检察院、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林业局、国土局、农业局、综合执法局等13个单位和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其余未检查的6个县(市、区),检查组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进行检查,并上报了自查报告。在此基础上,检查组对这次检查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总结,形成了共识。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发展中求保护、保护中促发展的方针,在完善环境保护机制、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深化环境污染防治、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市环境质量水平持续提升,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生态环境支撑。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环保理念深入人心。近年来,市县两级政府坚持把学习宣传《环境保护法》作为基础工作来抓,特别是新修订的《环保法》实施后,市县政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简报、网络等,加强对环保理念、政策和环保工作动态的宣传;通过以“6.5”世界环境日、“12.4”法制宣传日和重大节庆日为契机,印发宣传材料、开展知识竞赛、现场咨询、召开座谈会、开展应急演练、举办环保法制知识讲座和邀请市民走进企业,深入学校、社区、农村和企事业单位,全方位、多渠道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了公众对新环法的认知度和企业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二)重视制度建设,监管体系日趋完善。市县政府始终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市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将污染减排、水污染防治等考核指标分解到县区及相关部门,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考核,构筑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空白”的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制定《“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及考核细则、《渭南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印发《关于推进县级和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和《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不断规范和严格环境保护工作程序,提升重大环保工作的决策、协调和处置能力。

(三)加强污染综合防治,生态生活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市县政府组织实施了《渭河变清三年行动(2012-2014年计划)》和《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累计投入资金21.2亿元,完成治污项目131个,缓解了水患,治理了污染,使潼关出境断面稳定达到省上四类水质要求,我市在省政府年度和三年总考核中连续获得优秀;通过采取减少工业企业大气污染减排、推广使用兰炭、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整治建筑扬尘和道路扬尘、机动车尾气、餐饮服务业油烟专项治理,大力实施秦东大地园林化、黄渭洛三河河堤防护林带化等建设绿化工程措施,使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水平从根本上得到提升。积极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程、实施农村沼气工程、开展生态创建活动等,解决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污染。截止目前,全市123个村完成了农村环境连片治理项目、212个村被评为省市级生态村,农村环境面貌得到了极大改变。围绕秦岭北麓、乔山南麓采石以及取缔小石灰窑问题,市县协同行动,滥采乱挖得到了遏制,全市共计拆除非法碎石企业80家,拆除富平、蒲城小石灰窑966孔,区域环境质量有了明显改善。

(四)强化环境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坚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对于环境保护大检查中排查出的80家环境问题企业,依法进行了处理,有效解决了一批影响全市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扎实开展建设项目清理整顿专项活动,对全市2015年前开工的建设项目进行认真清查,发现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企业249家,责令企业按期按要求进行整改;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市长专线平台,共办结污染投诉457件,解决社会投诉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市在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今年1-8月份,渭南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仅132天,同比减少56天,下降幅度全省第一; 9月14日,我市因环境空气质量形势严峻,治污降霾多项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被省环保厅约谈。

(二)环璄污染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扬尘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城区建筑工地扬尘还没有完全达到 “6个100%”治理措施;道路扬尘控制不到位,机械化清扫范围还有待扩大,渣土车带泥上路、沿途抛洒、覆盖不严现象依然存在;二是城区一些建筑工地、商业经营、娱乐行业等噪音扰民问题,饭店、露天烧烤的油烟污染问题等都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三是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村垃圾乱倒、污水直排问题比较普遍;部分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滞后,特别是规模以下的养殖场和散养殖户无序发展、监管空白和违规建设问题比较严重,形成环境污染的短板效应区。

(三)环境保护综合监管职能发挥不够充分。我市虽然成立了环保执法综合协调机制,但实际工作中,部门联动执法少,部分单位对环保工作重视不够,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现象还较为普遍,造成执法难度加大,致使环保执法难以“立竿见影”。

(四)监管能力仍显薄弱。现有的环境监管能力与环保工作还有很大差距,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环保执法机构设置延伸不到乡镇;执法装备和经费不足、监测设备落后,技术力量缺乏等,难以全面开展积极有效的环境监管工作,影响执法监督的质量和力度。

三、几点建议

(一)坚持不懈地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各级政府要切实发挥主导作用,加大信息公开和环保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通过报纸、网络媒体以及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环境保护法》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守法意识和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努力营造有利于《环境保护法》贯彻实施的良好氛围。

(二)下大力治理大气污染。要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夯实治理责任,加大工作力度,下势解决好工业污染治理、建筑扬尘防治、挥发性有机物管控、黄标车淘汰、各类市场原煤散烧取缔等关乎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问题,努力实现既定的治污降霾目标,使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明显好转;要持续抓好秦岭北麓采石和渭北石灰窑整治的后续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巩固整治成果,防止死灰复燃。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环保工作。要把农村环保工作与新一轮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环保重点工作结合起来,突出抓好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点治理。要加大对农村污染防治资金的支持,因地制宜抓好环境综合整治的项目建设,发挥好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要积极探索适合农村集中居住点和小城镇特点的垃圾污水处理模式,逐步实现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四)强化队伍建设和监管力度。要重视基层环保队伍建设,重视相应的专业人才配备,提升基层队伍素质。要提升环保监测的技术力量,改进环境监测设备,完善监测体系,加强环境质量考核,搞好信息发布,强化公众监督;要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聚合执法力量,严格执法监督,坚决打击一些工业和生活污水肆意排放、企业在线监测运行不正常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肆意超排的要加重处罚,对触犯法律的要启动环境公益诉讼,不断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力度。

述  职  报  告

——2016年11月8日在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田永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现在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报告履职情况,请予审议。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作为法院的党员领导干部,多年来,我一直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模范学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坚定党的绝对领导,不断加强政治修养。始终把政治学习作为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履行职责的首要任务,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从未动摇过。

强化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我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2002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班参加经济法专业学习两年。担任副院长后又四次参加国家法官学院、三次参加省法院组织的专业培训。同时坚持在实践中学,通过审理案件、列席合议庭合议案件和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提高业务水平。

坚持公正司法,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研究处理案件时,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大胆发表认识和处理意见,遵守审判纪律,严守审判机密。对个别当事人说情案件,牢记职业道德,不讲人情关系,耐心作好解释,避免人情关系渗入,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勇于担当,不断提高领导水平。作为副院长,特别是任副书记后,在尽心尽力干好分管工作的同时,能跳出分管工作的局限,从全局着眼,为全局服务,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当好院长和党组决策的参谋,为全院整体工作出谋划策。

(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任市中院副院长以来,在市委和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市人大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团结和依靠法官干警,认真履行职责,圆满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特别是任党组副书记以来,恪尽职守,坚决执行院党组各项决议,分管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切实抓好案件审理。我先后分管立案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赔偿办工作。一是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做到当立则立,不立释明,不断提升诉讼服务中心便民服务水平,实现了“一站式”服务。自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市中院受理各类案件10263件,同比增长13.28%,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二是规范案件再审审查,全部案件进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自去年9月以来,再审审查案件188件,提起或指令再审26件,调撤6件。三是加强案件审限管理,强化案件调解,民二、民三庭结案率每年都保持在90%以上,调撤率保持在20-30%左右,圆满完成目标任务。严格案件审理,落实合议制度和审签制度,从实体和程序上确保案件公正。严把发回重审改判关,降低发回重审率和改判率,减少当事人诉累。注重大案要案审理,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仅去年以来就受理涉及中联重科、陕西同力等渭南骨干企业案件30余件,标的近3个亿。四是加强行政立案,加大协调力度,力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强化政务、调研、信访工作,保障审判顺利开展。我先后分管办公室、信访办、研究室工作。一是充分发挥办公室承上启下、协调左右重要作用,不断增强“三服务”能力,认真履行参谋助手职责,确保日常工作高效运转。二是经常深入庭室和包联基层法院,研究分析涉法涉诉信访形势,落实稳控措施。今年以来,集中开展清理长期信访疑难老户积案活动,排查赴省进京案件28件,逐案研究解决,结案率达100%。组织召开司法救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给予7案16名司法救助申请人救助资金33万元。我包联的60余件中省交办赴省进京案件,经过疏导协调,大多数当事人己息诉罢访,基本实现了重大节日、敏感日子赴省进京“零上访”目标。三是强化调研,自去年9月来,研究室共收集参加全国法院系统研讨会论文16篇,向中省审判理论等刊物推荐8篇。组织召开27次审委会,讨论案件79件。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87名陪审员经人大常委会任命上岗参审,完成了最高院部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阶段性任务。 

落实监督检查,加强包联法院工作指导。负责联系纪检、监察工作以来,狠抓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六个不准”和中纪委规定,坚持开展明察暗访。自去年9月来,全市两级法院共收到群众来信来访举报69人次,9月底己全部完成初查。两级法院纪检监察立案6件13人,给予党纪处分2人、政纪处分5人、警示训诫4人、通报批评2人。经常深入韩城和大荔两个包联法院,加强调研,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两个基层法院综合考评一直处于全市中上游。

(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向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建议,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两会”期间,我都能列席会议,做好组织梳理汇总,督促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及人大交办、转办的案件和信函,逐一登记,及时研究,落实人员,限期办结。自去年9月来,收到各级督办案件36件,办结34件。其中市人大督办11件,办结10件。办理代表关注案件1件、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案1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多年来,自己在工作中尽了力,做了一些应该做的事,取得了一点成绩,但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政治理论及业务知识学习还不够系统深入,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开拓创新意识还不够强,对分管庭室管理抓得不紧,对法官干警生活关心不够。

三、今后工作努力方向

今后我将从以下几方面改进和提高: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加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再做新贡献。二是转变工作作风。变听汇报为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一手情况。以先进人物为榜样,站在群众的立场和角度想问题、办事情。关心爱护法官干警,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三是强化开拓创新意识。运用战略思维眼光观察、分析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吸收借鉴好的做法,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案件质效。四是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带头勤勉工作,带头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远离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述  职  报  告

——2016年11月8日在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长 贾俊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现在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报告个人履职情况,请予审议。

一、主要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我在省院、市委及市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反腐败战略思想和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部署和院党组的各项决策,积极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分管的反贪、办公室、机关党委、工会、机关服务中心以及老干工作都取得了新成效。

(一)分管工作履职情况。我分管的反贪污贿赂工作,能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省院和市院党组对反贪污贿赂工作的部署要求,始终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全市反贪污贿赂工作连续七年岗位目标考核位居全省前茅。截止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79件157人,其中贪污贿赂20万元以上、挪用公款50万元以上大案10件23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982.5万余元。全市反贪办案数量位居全省前列,省院在半年案件通报中予以了表扬,9月21日,我市反贪工作在全省反贪工作推进会上作了经验交流。根据省院和省扶贫办要求,我院和市扶贫办决定,从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五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行动。专项工作中,我们围绕国家支农惠农财政补贴政策,围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围绕农村社会事业领域,对贫困人口数量、区域分布、扶贫项目、扶贫资金安排等扶贫开发基础数据进行了梳理,从中发现案源线索。截止目前,全市共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0件71人,通过办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大大提升。在此基础上,我们狠抓精准服务,为非公经济保驾护航。今年4月份,会同市工商联组织召开了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座谈会,制定出台了《关于在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工作中对企业提出的法律咨询及时回复,并在回复后备案跟踪,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同时还积极健全预防和宣传机制,开展了“非公企业走访月”等活动,“零距离”了解企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所思所想所需,先后在市交行等多家单位举办了职务预防讲座20余场次,通过履行检察职能,维护了非公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了非公经济健康发展。

我分管的办公室、机关党委、工会、机关服务中心和老干部工作,能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认真履行“三个服务”职能,各项工作创新创优发展。办公室工作连续五年在全省检察目标责任制考评中名列前三。机关党委被市直机关工委评为“党员周五读书日”活动示范点。工会工作连续多年在岗位目标考核中被市总工会评为全市优秀单位。老干处工作被省老干局表彰为信息宣传工作先进集体。

(二)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接受监督情况。一是积极接受人大监督。年初,我参加了市人大内司委联系部门工作座谈会并在会上就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进行了表态发言。二是积极参与两级院走访市县人大代表660余人次。邀请省检察院有关领导,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以及群众代表和新闻媒体记者60余人莅临了“全国检察机关第18个举报宣传周”现场观摩指导,并在渭南3D打印产业园召开了座谈会,征求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利用短信发布平台坚持向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发送检察工作动态信息20万余条,极大增强了检务公开的效果,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三)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信访件等情况。一是两会期间,我安排了46名检察干警深入分组讨论会场,主动听取代表对我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梳理汇总后呈党组研究并提出了7条整改落实措施。二是认真收集整理了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视察举报宣传周暨走访企业座谈会上针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整理汇总后发职能部门进行了落实整改。三是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批示和人大代表来函反映案件问题的督办工作,严格了督办程序,保证了督办案件质量,增强了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的自觉性。

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自己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理论学习仍然不够,特别是对检察业务知识的掌握运用有待不断深化。二是对新形势下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不够,探讨的还不深不透。三是推动工作平衡发展的措施还不够有力。四是有些工作的方式方法还需进一步改进等等。对以上问题,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克服,切实加以解决。

三、今后工作努力方向

这次述职活动后,我将从四个方面继续搞好各项工作。一是要更加注重理论和业务学习。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增强政治意识、看齐意识、担当意识、法纪意识、廉政意识、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和执法能力。二是要更加注重查办案件工作,为推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新的贡献。三是要更加注重提高工作实效。认真倾听基层及分管部门干警的意见和建议,让工作更实在,让组织更放心,让人民更满意。四是要更加注重责任担当。始终牢记职权定位,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一定以这次述职审议为动力,认真对待人大常委会对我的监督和审议,虚心接受批评建议,落实审议意见,为推进全市反腐倡廉建设和“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述  职  报  告

——2016年11月8日在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渭南市司法局局长  李俊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现在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报告个人履职情况,请予审议。

我于2010年6月被任命为渭南市司法局局长。任职以来,能够凝聚和团结党组一班人,狠抓干部队伍建设,通过完善制度,强化管理,我市司法行政工作跨入全省先进行列,连续五年被省司法厅评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2012年,省政府在我市召开了全省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暨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现场会,省司法厅在我市相继召开了业务用房建设现场推进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现场会、社区矫正工作推进会等6次会议。六年来,我局分别荣获中省市集体荣誉74项,有73人次被评为中省市先进个人,36次在省厅会议上介绍经验;2014年、2015年连续被市评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我本人被司法部授予“六五普法先进个人”,被人社部、司法部评为“先进工作者”,连续6年被市上评为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树立法治思维,不断增强依法履职能力。一是注重养成法治思维。我能够加强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先后修订完善机关管理制度5类24项,严格依法按规办事情,做决策。二是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三是高度重视对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回复工作。我始终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作为接受人大监督、加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确保答复意见落实兑现,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六年来,我局共办理人大代表建议9件,从反馈情况看,人大代表对办理结果总体满意。

(二)多措并举,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加强。我能够坚持以法治渭南建设为主线,着力推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圆满完成“六五”普法规划。在我的倡导下,率先在全省将“法律六进”扩展为“法律九进”。着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巩固法治文化阵地,指导县镇村建成法治文化广场96个,法治文化街500多条,法治文化墙3000多面;在全省率先将法治文化元素融入“美丽乡村”建设之中;开展民主法治创建活动,我市先后有163个村、35家企业分别荣获中省市“民主法治示范村”“诚信守法企业”荣誉称号,我市荣获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城市”。

(三)优化升级,法律服务保障能力全面提高。一是着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广“澄城模式”,着力构建县、镇、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以市政府名义出台《关于加快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意见》,法律服务中心站点覆盖率达到80%以上。二是律师工作进一步加强。我积极推动并持续深化五个专项服务团工作机制,实现律师进驻市“两会”常态化。在临渭区试点探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走在了全省前列。成立律师普法宣讲团,选派律师参与领导大接访、信访接待活动。在我的积极推动下,潼关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模式被全省推广。三是公证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率先在全省实行市、区公证机构合署办公新模式,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廉政效益的统一;健全公证质量管理机制,公证服务保障民生能力不断提高。四是法律援助普惠民生。着力打造覆盖城乡便民服务圈,不断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覆盖面。六年来全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万余件,提供法律咨询10万余人次,为受援人节省代理费8000余万元。五是司法鉴定工作进一步加强。着力推进司法鉴定机构、队伍、质量和诚信体系建设,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宽严相济,特殊人群管理帮扶工作全面提升。我高度重视特殊人群管理帮扶工作,一是持续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力度,全面推进县级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努力构建社区矫正工作“五化一保障”工作体系,“大荔模式”在全省推广。二是加强教育矫治,率先在全省开展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培训,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完善监管网络,落实人防、技防措施,重点对象定位率达100%。截至目前,全市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454人,解矫2517人,在矫1937人,再犯率始终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四是深化特殊人群“雨露行动”,在全省率先建立市级安置帮教基地“新航驿站”,全市共建立安置帮教基地14个,远程探视室10个。截至目前,全市累计接收刑满释放人员8699人,一般对象帮教率86%以上,重新违法犯罪率在0.5%以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五)强基固本,基层基础建设成效显著。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和队伍建设,完善“大调解”机制,强化人民调解在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了人民调解工作在医患纠纷、道路交通等五个行业(领域)的全覆盖,临渭区医患纠纷调处经验得到中央领导的肯定。人民调解员队伍专职化建设走在了全省前列,今年8月,省司法厅在我市召开了现场会。二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率先在全省完成了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任务。三是先后开展了“三问三解”“6+1”惠民工程、“千所万人抓化解,力促三秦大和谐”等专项活动,人民调解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不断提高。六年来,全市平均每年调处矛盾纠纷2万件以上,调解成功率达96.8%以上。

(六)积极探索,司法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始终坚持“勇创新、敢担当、争一流”工作理念,先后有20项工作被省厅评为创新亮点。完成了人民监督员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任务,以市委、市政府两办名义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在国家机关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5项改革规范性文件,圆满完成了牵头承办的阶段性司法改革任务。

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是法律服务能力水平和保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市场秩序需要进一步规范。二是“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还不到位。三是司法所人员少、保障不到位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三、今后工和努力方向

一是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方式不断提升依法履职能力,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认真执行决议决定,自觉接受监督,办理意见建议。二是解难题、补短板,深入推进“七五”普法规划实施,夯实普法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信息化建设以及特殊人群的管理教育和帮扶;加快“互联网+法律服务”进程。三是狠抓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市人大各项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推进各项改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四是履好职、担好责,抓班子、带队伍,树正气、强素质,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这次履职汇报对我是一次极大的激励和鞭策,我将虚心接受评议和监督,认真改正不足,勤勉工作,进一步推进全市司法行政事业再上新台阶。

述  职  报  告

——2016年11月8日在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渭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熊绮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现在我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报告工作履职情况。请予审议。 

一、主要工作情况

2010年5月,市人大四届常委会任命我为渭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2015年3月,市人大五届常委会再次任命我为市民宗局局长,我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六年来,我坚持用正确的政治思想和“五大发展理念”统领民族宗教工作全局,团结带领一班人扎实工作,开拓创新,维护了全市民族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一)民族宗教工作情况

一是全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以“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和民族团结创建“六进”活动为载体,创建进步型示范点30个、样板单位6个,命名教育基地3个;全面贯彻落实中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提请市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组队参加陕西省第六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取得了3金7银10铜的骄人成绩,实现了奖牌数量的历史性突破。二是致力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和经济发展。累计争取中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60个,整合各类资金2600余万元,修建少数民族集中居住区村道97公里,人畜饮水工程6座,渠系5条、便民桥2座、电网配套工程1个、物流冷库1个,项目惠及12个县(市、区)的53个村组。三是强力推进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在全省率先完成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治理工作,对摸排出的私设聚会点分类集中整治,在全省宗教工作会议上做了经验介绍。全面完成治理乱建庙宇专项工作,规范管理堂点50处,挂靠管理16处,转变用途4处,取缔拆除26处,受到了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肯定。四是着力深化和谐寺观教堂主题创建活动。先后部署开展了以“安全”、“教风”、“规范”为主题的创建活动,促进了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倡导民族宗教界积极投身慈善公益,义诊群众2000多人次,捐助大学生150余名、捐款150万元,有效发挥了宗教融入社会、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五是积极稳妥排查调处矛盾纠纷。针对不同宗教特点及重点人的个性,形成了一教一策、一人一策的管理办法,防范化解了突出矛盾和突发事件,先后协调妥善解决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100余起,没有形成一起牵扯到市委、市政府主要精力的事件,维护了全市民族团结和宗教稳定。 

几年来,自己在扎实工作的同时,深入开展理论创新和工作方式创新。把刚性执法与柔性教育结合起来,创立了新型执法与教育的关系;把刚性执法与柔性服务结合起来,创立了民族宗教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开展优质服务的工作模式;把刚性执法与柔性关怀结合起来,既体现了法律的尊严,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温暖。这一创新得到了国家宗教局的重视,工作经验在全国推广。

上任之初,我就牢固树立了“民族宗教工作无小事”的理念,为全市民族宗教工作设定了阶段性目标,决心通过不懈努力,巩固新型民族关系、推动民族事业发展、维护宗教和谐稳定,营造团结和睦、健康文明的民族宗教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做出民族宗教界应有的贡献。这个目标已经实现,多项工作在全省工作会上介绍经验,综合工作水平排在全省前列。几年来,市民宗局先后荣获全国宗教系统“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全省人民满意公务员示范单位;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政风行风测评优秀单位,四次荣获全市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自己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荣立“三等功”两次。2015年,被省政府授予“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省劳模)荣誉称号。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高度重视、关心厚爱的结果,是局领导班子团结共事的结果,是全体同志努力工作的结果,是宗教团体配合支持的结果。

(二)依法行政和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情况 

一是加强法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积极组织系统干部和民族宗教代表人士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得到了国家宗教局、省宗教局的高度肯定和赞扬。 

二是加强请示汇报,主动接受监督。凡是人大常委会通知参加的会议,我都积极参加,从未无故缺席过;凡是省、市人大代表执法检查,我总是将履职的情况认真自查,主持起草汇报材料;凡是我局的主要工作、重要会议以及重大活动,有关文件、工作简报都报送人大分管领导和教科文卫工委。

三是认真办理建议,加强联系代表群众。2010年以来,我局承办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按时办结,受到了市政府的表扬。我还把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当作了解社情民意、改进机关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00多人次,从不把问题和矛盾上交和下摊。 

(三)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一是始终坚持把宗旨观念教育作为自身建设的第一任务,带领全体同志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政治理论,学习民族宗教基本理论及政策法律法规。率先垂范,深入基层,调研实情,写出了6篇近5万字的理论文章,其中有3篇被国家级刊物刊载。二是始终坚持带好班子,秉承“珍惜缘份,共创事业”的共识,相互尊重、及时沟通,铸造了团结、和谐、创新、实干的一班人。三是坚持把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检查、考核,制定出台了《机关纪律作风责任追究办法》,在党员干部中开展了承诺践诺活动,机关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六年多来,尽管自己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清醒地认识到,我的工作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 

一是国际国内民族宗教形势日趋复杂尖锐。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的渗透破坏活动日益加剧,变本加厉对我颠覆渗透。“三股势力”、达赖集团、东突组织、藏独依然活跃,宗教领域重点难点问题凸显,形成了严峻挑战和更高的要求。二是新时期教育引导工作十分紧迫。国内、特别是市域内民族宗教受西方多种媒介的影响逐步加大,个人纠纷民族化、个人利益宗教化形成矛盾的趋势逐年增加;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日益增多,极端民族宗教思想流传有扩大的趋势,这些都对民族宗教的教育引导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三是政策法规落实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新的民族宗教形势对干部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建立一支业务精、能吃苦、耐寂寞、敢担当的高效干部队伍。   

 三、今后工作设想 

新常态下要有新思路,新形势提出了新要求。自己决心团结引领一班人奋发有为、开拓进取,一如既往地做好工作,通过几年努力,使民族经济进一步繁荣发展,民族企业由弱到强逐步壮大。少数民族集中居住区的生产生活环境得到更大改善,民族团结、交流、交往、交融的程度进一步提高;宗教的教育与引导工作取得新成效,宗教中国化方向更加坚定,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自觉服务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基本形成。

一是认真学习强本领。深入学习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领会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精准把脉国际国内形势,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团结调动信教群众积极投身到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中。二是建强班子带队伍。强化政治意识,加强教育引导,培养一支政治过硬的领导干部队伍,一支干事创业的民族宗教干部队伍,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群众中有威望、关键时起作用”的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三是全力以赴保稳定。深入学习领会习总书记关于宗教问题“四个关系”的重要论述,深刻理解宗教工作的本质,深刻理解宗教的社会作用,深刻理解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教育转化和依法打击并重、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工作方法,全力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四是依法行政促和谐。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基本原则,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所有工作都能经得起人大的监督、实践的检验、广大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评价。五是严于律己抓廉政。时刻对照廉政准则和各项规定,从小事小节上严格要求,做到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勤政为民。通过以上措施,确保新阶段的目标全面实现。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我将继续在本职岗位上扎实工作,提升自我,开拓创新,再创佳绩,努力推动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再上新水平。

渭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将临渭区老城东入口保障房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议案

——2016年11月8日在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临渭区老城东入口保障房建设项目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而实施的重大民生工程,对于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提升主城区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

老城东入口保障房建设项目包含公租房7448套,廉租房1512套,项目于2012年9月正式开工,并被列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重点项目。根据中省现行的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棚改安置房项目可通过国开行和农发行棚改项目贷款解决融资问题;对公租房、廉租房建设,中省财政按800元/㎡和900元/㎡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筹集解决。

老城东入口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公租房和廉租房建设面积共44.8万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700元造价估算,建设成本约为12.1亿元。按现行财政补助政策,已补助项目6.6746亿元(含私募债和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资金),不足部分为5.4214亿元。

为筹集项目建设资金,支持老城东入口保障性住房小区公租房和廉租房项目建设,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将临渭区老城东入口保障房项目建设资金缺口5.4214亿元列入市级2017-2022年财政预算,确保工程顺利建设。

特此报告,请予审议。

                                                    渭南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9日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临渭区老城东入口保障房项目建设资金

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议案》的决议

(2016年11月8日在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

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临渭区老城东入口保障房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议案》,形成以下决议:

同意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将临渭区老城东入口保障房项目建设资金缺口5.4214亿元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意见。

同时要求,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临渭区老城东入口保障房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草案修改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概念]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一定面积和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潮湿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水库、池塘等人工湿地。

第四条  [原则]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体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是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卫计、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与湿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规划编制]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环保等部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和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湿地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保护范围、保护重点和利用方式;

(四)禁止开发建设区域、限制开发建设区域;

(五)保障措施。

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湿地保护规划一经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湿地保护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专家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利用方案、评估湿地资源等活动进行论证,提出意见。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应当作为开展湿地保护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  [湿地保护宣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条  [公众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工作。

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一条  [湿地分级]湿地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第十二条  [名录管理]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和界限、管理责任单位等,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湿地保护方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第十四条  [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申请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的建立条件和类别]生态系统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市级湿地公园。

第十六条  [湿地公园的建立程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建设要求]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规划,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以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或者污染湿地。

在河道、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湿地公园,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其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河库安全,妨碍行洪畅通。

第十八条  [湿地保护小区]尚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湿地利用规定]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超出湿地环境容量、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生物生存环境。

第二十条  [占用湿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因防洪抢险、建设河道设施工程需要占用湿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审批]建设项目占用市级以上重要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占用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省对占用湿地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其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临时占用湿地]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临时占用湿地的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方案等。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

第二十三条  [永久占用湿地]建设项目需要永久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和补建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在湿地毗邻地区或者指定地点补建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占用单位也可以委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补建。

第二十四条  [湿地恢复]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通过水源补充、退耕(垦)还湿、封育禁牧、污染控制、生物防治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因湿地保护需要,致使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禁止行为]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垦、烧荒;

(二)擅自抽采排放天然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擅自开挖水道、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

(五)擅自砍伐林木、割芦苇、割草、放牧、养殖,捕猎、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向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七)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及监测设施设备;    

(八)擅自向天然湿地引入外来物种;

(九)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十)其他破坏天然湿地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部门监督职责]林业、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文物旅游、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湿地保护执法]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资源保护利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清理废弃、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对非法占用湿地以及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利用、补建湿地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八条  [湿地保护巡查]湿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巡查制度,做好信息通报。

第二十九条  [检举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检举的权利。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条  [湿地资源调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资源管理档案和信息交流制度,定期会同国土、农业、水务、环保等部门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编制湿地生态系统评价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面积,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未按方案恢复、补建湿地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湿地保护和补建方案及时恢复、补建湿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补建;拒不恢复、补建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补建,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可以处湿地恢复或者补建费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禁止行为的责任]违法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开垦、烧荒的,处每平方米十元罚款;

(二)擅自抽采排放天然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擅自开挖水道、挖塘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取土的,处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割芦苇、割草、放牧、养殖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及监测设施设备的,处损失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七)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听证规定]对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援引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6年11月8日在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翰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湿地是地球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但是近年来随意开挖鱼池莲塘、偷猎湿地鸟类、破坏湿地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到我市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以立法形式予以保护,及时制定湿地保护条例非常必要。会后,法工委赴大荔、合阳、韩城等湿地比较集中的县(市)进行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调查问卷等方式,具体了解我市湿地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同时,法工委还给全体市人大代表和部分政协委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民主团体邮寄了征求意见函,先后两次在渭南人大网发布征求意见公告,组织律师代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征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农工委的审查意见以及征集到的意见建议,法工委对草案作了调整和修改。随后,召开立法咨询专家和市级有关部门座谈会征求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建议稿。10月1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对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了审议,同意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修改建议,决定提出《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经2016年10月25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湿地概念和体例结构

草案采用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中对湿地概念的规定。修改时根据《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湿地概念进行了具体细化,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一定面积和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潮湿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水库、池塘等人工湿地。”

体例结构方面,草案原来分为五章,将湿地规划作为单独一章。修改时将条例调整为四章,将规划部分内容作为一条并入总则,将湿地分级和湿地恢复部分并入保护利用一章,条例结构更加清晰。

二、关于总则 

草案第五条对湿地管理体制进行了规定。修改时将“社会广泛参与”以及镇、街道办职责等非管理方面的内容删去,放到后面章节进行规定。同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

有的部门和农工委提出,湿地保护规划应该和其他规划相衔接。修改时,除了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规划外,还在第六条增加了“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保湿地规划和其他规划协调统一。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湿地规划中应明确“开发建设区”和“限制开发建设区”。修改时未采纳此条意见。因为草案对规划内容只作原则上规定,更加详细的内容在将来编制规划时再加以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湿地规划编制后应报同级人大备案。对此,《渭南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作出规定,同时参考其他地市的做法,在条例中不再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新闻媒体作为面向群众主要的宣传途径,有宣传法律法规的义务。据此,将第九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三、关于保护利用

有的部门和农工委提出,草案只对认定为一般湿地以上的湿地才能依照条例进行保护,对未纳入一般湿地的小面积湿地没有规定。修改时删除了“未被认定为市以上重要湿地,且面积达四公顷以上的湿地为一般湿地”内容,并在第十一条增加了县级重要湿地的概念,扩展了一般湿地的范围,将所有湿地全部纳入到条例调整范围之中。

有的法制委员会委员提出,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标准属于具体工作的内容,条例不宜对其规定过细。据此,修改时删除了市级重要湿地认定标准的内容,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修改时将原草案第十三条进行拆分,分为湿地保护方式、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建立湿地公园、建立湿地小区等条款。在规定湿地自然保护区时,由于国家、省对此已有相关规定,修改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条例更加简明清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采取的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只是对部分湿地进行了保护,剩余的湿地如何保护条例没有规定。修改时在第十三条新增加一款,“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有的部门和农工委提出,防洪抢险等特殊时期占用湿地的,应该区别对待。修改时在第二十条增加了“因防洪抢险、建设河道设施工程需要占用湿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有的法制委员会委员提出,草案规定占用省级以上湿地的,按照省级以上有关审批程序办理。但是现实中,国家和省对占用省级以上重要湿地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一实际情况,修改时在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市级以上重要湿地的,都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另外,还增加一款,“国家、省对占用湿地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其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便于将来国家制定湿地保护法或者省人大修改湿地保护条例时,和上位法保持统一。

根据省条例和其他地市条例规定,修改时将禁止行为和限制行为内容合并为一条,便于对应规定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有的部门和农工委意见,在禁止行为中增加“割草”、“养殖”等方面的规定。

四、关于监督管理

有的部门提出,应该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修改时在第二十六条增加“林业、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文物旅游、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该明确镇人民政府在湿地保护方面的责任,根据这一意见,修改时在第二十八条增加了“湿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巡查制度,做好信息通报”等内容。

五、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设定行政处罚不能超出上位法的规定。修改时根据省条例的规定,将未经批准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责任,改为“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将未按方案恢复、补建湿地的责任,改为“可以处湿地恢复或者补建费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有的部门提出,草案对禁止行为的处罚规定太过笼统,实施中不好操作。参照其他地市的规定,修改时对禁止行为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使条例更加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另外,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听证规定和援引条款。

现将《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连同修改情况的汇报,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修订稿)

(2016年11月8日在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

一、为了切实加强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守则。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廉洁清正履职。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法律和业务知识。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代表和维护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参加常委会会议,本人工作和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常委会会议要履行请假手续,本人应提前写出书面请假报告,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呈报常委会主任批准。

驻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须报常委会主任同意后方可准假。市直机关和部门(单位)的组成人员,因事确需请假的原则一年内可请假1次;县(市、区)基层组成人员,因事请假的一年内最多请假2次;本届任期内请假不得超过4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不得无故退席。临时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小组召集人请假。

六、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或各工作机构组织安排的有关会议、视察、调查研究、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并向视察、调查研究、执法检查、评议单位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负责地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常委会组成人员年内出席常委会议和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情况,每年年底进行通报。

八、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要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有关程序规定,遵守会议纪律。对请假过多,无法履职的委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劝辞。

九、常委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会议审议做好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要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言充分发表意见,并认真填写审议意见卡。

十、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常委会会议议题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十一、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每人联系5名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自觉落实联系代表制度,带头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注重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常委会反映。

十二、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正在审议并形成决议、决定或未表决的事项,以及其它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要注意涉密文件的收阅、传递和保管,不得转借、翻印或丢失。参与外事活动,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十三、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年11月8日在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分组对《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经过修改,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完善,符合渭南实际情况,对我市湿地保护工作有很强的规范作用。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这些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午,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对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修改意见进行了研究,审议提出《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国家、省对占用湿地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其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建议修改为“国家、省对占用湿地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时未采纳此条意见。因为目前国家、省对占用湿地的审批程序尚无明确规定,规定第三款,意在强调除过履行市级(县级)审批程序外,还应履行国家、省规定的有关程序。经法制委员会会议研究,将此款修改为“国家、省对占用湿地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其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占用单位除自己补建湿地外,“也可以委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补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部门不宜参与工程建设,修改时采纳了此条意见,删除了委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补建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湿地保护需要,致使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应当给予补偿”,未明确补偿的主体。修改时采纳了此意见,将此条修改为“因湿地保护需要,致使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十项规定,禁止“其他破坏天然湿地的行为”,未纳入破坏人工湿地的行为,修改时将此项修改为“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修改稿中的其他条款、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完善和调整。

以上修改,已经常委会第13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现将《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会议表决。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16年11月8日

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草案表决稿)

(2016年11月8日在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一定面积和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潮湿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水库、池塘等人工湿地。

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是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与湿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环保等部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和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湿地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保护范围、保护重点和利用方式;

(四)禁止开发建设区域、限制开发建设区域;

(五)保障措施。

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湿地保护规划一经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利用方案、评估湿地资源等活动进行论证,提出意见。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应当作为开展湿地保护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工作。

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一条  湿地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性,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第十二条  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和界限、管理责任单位等,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第十四条  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申请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生态系统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市级湿地公园。

第十六条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规划,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以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或者污染湿地。

在河道、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湿地公园,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其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河库安全,妨碍行洪畅通。

第十八条  尚未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超出湿地环境容量、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生物生存环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因防洪抢险、建设河道设施工程需要占用湿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市级以上重要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占用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省对占用湿地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其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临时占用湿地的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方案等。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永久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和补建方案,并按照方案在湿地毗邻地区或者指定地点补建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通过水源补充、退耕(垦)还湿、封育禁牧、污染控制、生物防治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因湿地保护需要,致使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垦、烧荒;

(二)擅自抽采排放天然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擅自开挖水道、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

(五)擅自砍伐林木、割芦苇、割草、放牧、养殖,捕猎、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向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七)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及监测设施设备;    

(八)擅自向天然湿地引入外来物种;

(九)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十)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林业、国土资源、规划、住建、农业、水务、文物旅游、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资源保护利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清理废弃、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对非法占用湿地以及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利用、补建湿地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八条  湿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巡查制度,做好信息通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检举的权利。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资源管理档案和信息交流制度,定期会同国土资源、农业、水务、环保等部门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编制湿地生态系统评价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面积,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湿地保护和补建方案及时恢复、补建湿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补建;拒不恢复、补建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补建,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承担,可以处湿地恢复或者补建费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开垦、烧荒的,处每平方米十元罚款;

(二)擅自抽采排放天然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擅自开挖水道、挖塘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取土的,处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割芦苇、割草、放牧、养殖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及监测设施设备的,处损失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七)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名单

(2016年11月8日在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

决定任命:

刘忠生为渭南市文物旅游局局长;

张拴劳为渭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决定免去:

金敏学的渭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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