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2期 |
发布时间:2023/3/17 浏览次数:1870 次 来源: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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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渭南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议程(草案) 1 2.市人民政府关于《渭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报告 2 《渭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渭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 3.关于《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草案)》的说明 4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草案)》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 参阅文件 1.渭南市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渭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
渭南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 会议议程(草案) (2023年3月7日)
1.审议《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草案)》; 2.审议《渭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渭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渭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起草情况的报告 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杨宇英 (2023年3月7日)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安排,现就《渭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报告如下。 一、起草《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年来,我市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但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存在明显短板,伴随着极端天气的易发频发,我市城市内涝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城市看海”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内涝问题成为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而海绵城市建设就是解决城市内涝问题的一个有效手段,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利用“渗滞蓄净用排”的手段,使城市雨水排放尽可能恢复到开发前的状态,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增强城市安全韧性。目前,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机制体制还不完善,规划建设管理缺少法律依据和规范标准支撑,行业监督和属地管理责任没有有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乏力,各类建设项目在落实海绵理念上还存在很大差距,致使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整体滞后,亟待通过立法,为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起草《条例》的依据 《条例》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北海、遂宁、西咸新区等城市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经验。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由我局承担《条例》的起草任务。2022年8月初,启动《条例》的起草工作,8月上旬,在全市开展了调研工作,8月中旬,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参照北海、遂宁等市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经验,起草了《条例》初稿。9月19日,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华山景区管委会等发出征求意见函25份,收到书面回复40份。其中,16件回复件提出修改意见36条,采纳12条,未采纳24条,其他单位回复无意见。9月下旬,我局邀请部分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技术负责人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9月30日,提请市司法局审查《条例》(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通过书面、召开座谈讨论会及市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对征集的41条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对《送审稿》内容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12月28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并提请市人大审议。 四、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共三十七条,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规范要求、后期运营维护要求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一是第七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二是第十二条对建筑与小区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了专门规定,除特殊工程外,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促进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保障海绵城市建设得到系统化、全域推进。三是强化了规划的刚性引领作用,明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并在编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绿地、排水防涝、生态环境保护等其它专项规划时,统筹考虑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建设内容。四是进一步明确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工程项目规划条件下达、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有关职责要求,强化了海绵城市建设的全过程管控。五是细化了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方案设计、施工图审查、建设施工等有关方面的海绵城市建设具体要求,有助于主管部门落实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六是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其处罚信息依法纳入“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
渭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运营维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海绵城市定义]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雨水径流的设施,包括城市水系、雨水滞蓄渗透、调节、转输、净化等设施。 第四条[建设原则]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推进、规划编制、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城市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建设和强降雨特征分析,研究暴雨强度特点和城市热岛效应,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专业气象服务。 水务、财政、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公益宣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公益宣传,推广海绵城市建设创新举措和经验。 第九条[投诉举报] 对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规划编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规划衔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详细规划及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防洪、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对河、湖、湿地等自然生态空间的保护,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雨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当作为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建设规范] 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 除军事工程、抢险工程、文物保护工程、临时性工程等特殊工程外,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同步建设海绵城市设施。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建设要求] 建设单位在实施排水管网、建筑与小区、道路、公园、绿地、广场、停车场、坑塘、河湖、湿地、工业厂区等建设项目时,应当综合考虑内涝防治、削减径流污染等因素,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因地制宜、统筹实施雨水滞蓄、雨水消纳、雨水净化、雨水利用等海绵设施建设,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 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应当有海绵专篇内容,有对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建设目标、基础条件分析、建设标准和规模的相关内容阐述,结论应明确是否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可研报告]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有海绵专篇,对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总体方案、工程性技术措施、非工程性技术措施、风险分析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建设规模、内容及投资估算。 第十六条[规划管控]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予以明确,并注明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空间边界和控制指标等管控要求。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规划设计方案中应有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内容,在规划方案图上应当明确海绵城市设施位置、面积等。 第十七条[项目设计] 设计单位开展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管控的指标要求和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重点审查,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九条[施工许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重点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条件要求。 第二十条[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参与单位,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科学合理统筹建设,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者削减相关海绵城市设施的具体功能、标准和内容,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做好海绵城市设施中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工程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质量管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核实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 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报送建设项目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第三章 运营维护 第二十五条[维护分工] 道路、排水、公园、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通过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投资模式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运行维护。 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运营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营维护单位。 第二十六条[养护管理] 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配备专人管理,并开展定期巡查、养护和维修,制定应急处理预案,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予以恢复。 第二十七条[安全管理] 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路段、下沉式立交和湿塘、湿地等易发生危险区域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标牌,落实应急处理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八条[智慧管控] 鼓励和支持利用智能化手段,建立海绵城市监测管控平台,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监测评估,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化水平。 建设单位和运营维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将海绵城市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信息接入海绵城市监测管控平台。 第二十九条[挖掘、改动、迁移、占用或者拆除海绵城市设施管理]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改动、迁移、占用或者拆除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 第三十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海绵城市设施安全,禁止对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市政排水设施中海绵城市设施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厨余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易堵塞物; (二)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三)未经批准擅自挖掘、改动、迁移、占用或者拆除海绵城市设施。 (四)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强制性标准等作为重点监督内容,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载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监督意见。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原材料、规划落实、建设质量、工程验收等方面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监督考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的检查和考核制度,监督运营维护单位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定期开展评估和考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信用监管] 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记入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审议《渭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条例(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渭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已经2022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市 长 陈晓勇 2023年2月10日
关于《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修正草案)》的说明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王小震 (2023年3月7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现行的《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以下简称守则)于2016年11月8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守则实施以来,对加强市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规范和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提高履职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对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强调“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提出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四个机关”建设的要求,推动人大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取得新的重大成就。近年来,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及组成人员守则等相关法律的修订为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完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提供了基础和依据。 对标对表党中央要求和上位法修改,对照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新任务、人民群众新期待,现行守则中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需要进行一次全面修正。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重要精神重要指示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前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办公室逐条研究,进行修改,充分吸收采纳组成人员反馈的意见建议,形成修正草案。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正草案共十五条,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一是进一步明确党的领导地位。增加规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为人民用权、为人民履职、为人民服务。 二是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增加规定:增强法治意识,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带头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三是进一步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增加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始终代表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四是进一步强调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加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履职,优先执行所担任的常务委员会职务,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的需要。 五是进一步强化道德要求。增加规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六是进一步强化纪律要求。增加了有关严格纪律的规定,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有关程序性规定,按时参加会议,按照规定请假,遵守廉洁纪律、保密纪律、外事纪律要求,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正确履职。 此外,对部分文字表述作了调整和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修正草案、修改决定,请一并审议。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修正草案) (2011年4月27日渭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8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根据2023年3月 日渭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四个机关”建设,保障和规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为人民用权、为人民履职、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努力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熟悉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法律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始终代表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五条 增强法治意识,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带头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六条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履职,优先执行所担任的常务委员会职务,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 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健康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要履行请假手续。会议期间不得无故退席。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定期通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要围绕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要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言,充分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条 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各种会议,要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有关程序性规定。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安排的调查研究、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担任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职务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依照规定积极参加选举单位组织的有关活动,注意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与诉求,并结合履职工作向常务委员会和有关方面反映,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三条 依法秉公办事,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传播。参与外事活动,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 (2023年3月 日渭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渭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四个机关”建设,保障和规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守则。” 二、将原第二条修改为:“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为人民用权、为人民履职、为人民服务。” 三、将原第三条修改为:“努力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熟悉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法律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四、将原第四条修改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始终代表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增强法治意识,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带头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履职,优先执行所担任的常务委员会职务,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的需要。” 八、将原第五条、第七条合并修改为第八条:“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健康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要履行请假手续。会议期间不得无故退席。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定期通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九、删除原第八条。 十、将原第九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要围绕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要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言,充分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十一、将原第十条修改为:“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有关程序性规定。” 十二、删除原第十一条。 十三、将原第六条修改为第十一条:“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安排的调查研究、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担任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职务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依照规定积极参加选举单位组织的有关活动,注意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与诉求,并结合履职工作向常务委员会和有关方面反映,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依法秉公办事,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六、将原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四条:“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传播。参与外事活动,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十七、将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参阅文件 关于《渭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 邢鸿雁 (2023年3月7日)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渭南市地方立法条例》相关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去年下半年,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晓彤带队,环资工委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就制定《渭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开展了前期立法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督促指导市政府于去年12月形成了《条例(草案)》。最近,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晓彤带领下,环资工委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有关县区和涉海绵城市职能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对市政府报送的《条例(草案)》进行了征求意见,并对《条例(草案)》按程序开展了一审前审查,现就审查意见汇报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根据中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分析我市当前工作实际,经审查,制定《条例(草案)》很有必要,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制定《条例(草案)》,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201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指出:“在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搞好城市建设管理,法治建设必须先行。制定《条例(草案)》,必将从法治保障上推动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在我市的有力有效落实,使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际中取得更大成效,实现城乡绿色发展,提升我市城市品位。 (二)制定《条例(草案)》,是我市创建“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的必要条件。去年5月,我市成功入选全国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也是陕西唯一入选城市,今后3年我市将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1亿元,海绵城市建设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创建海绵城市示范市,其中一项必要条件就是制定《条例(草案)》,以地方法规对海绵城市概念理念、规划编制、项目谋划、工程设计以及建设质量作以明确规定和约束,确保海绵城市建设依法组织、依法推进、依法落实。 (三)制定《条例(草案)》,是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每到夏季汛期时节,我市中心城区内涝多发,“城市看海”现象较为突出,对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也损害了城市形象。分析我市内涝产生的重要原因,其中之一就是市政排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制定《条例(草案)》,能够从法规层面明确城市地下管网等建设标准,多措并举联动推进内涝治理,促使人民群众关注的这一难点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二、立法的可行性 经审查,制定《条例(草案)》,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的范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设区市的三大地方立法权限规定。同时,近年来国务院及财政部、住建部和陕西省政府,都相继出台了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文件,在立法实践方面也有四川省泸州市、遂宁市和山西省太原市等城市先期探索了一些经验参考,因此制定《条例(草案)》,既有现行法规政策作为立法基础,同时又有其他城市相关法规作为借鉴。总体看,我市制定《条例(草案)》是符合政策、紧贴实际、切实可行的。 三、有关修改意见 在对《条例(草案)》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的同时,我们重点对市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文本进行了审查。总体认为,市政府报来的《条例(草案)》,紧密结合了我市的工作实际,内容全面,结构合理,各项规定明确,措施要求可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可以提交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审查过程中,相关方面也就《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经归纳整理共有19条,具体如下: (一)第一条[立法目的]。建议:增加“防洪排涝”内容。 (二)第二条[适用范围]。建议:将“行政区域”改为“规划控制区域”。 (三)第三条[海绵城市定义]。建议:将标题“海绵城市定义”改为“海绵城市及海绵城市设施含义”;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后加入“提高城市内涝防治水平、削减面源污染,促进雨水回用”内容。 (四)第四条[建设原则]。建议:在段前增加“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区分成片开发区与旧城区的差异”内容。 (五)第六条[部门职责]。建议:将“气象部门负责城市气象...”修改为“气象部门组织开展城市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建设、气候可行性论证、强降雨特征分析、暴雨强度特点和城市热岛效应研究,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专业气象服务”。 (六)第九条[投诉举报]。建议:将“对危害海绵城市设施”修改为“对破坏、损毁海绵城市设施”。 (七)第十一条[规划衔接]。建议:在“雨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当作为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前增加“在详细规划中细化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重点,并分解至地块,明确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和重要海绵城市设施空间布局”。 (八)第十二条[建设规范]。建议:第一款中“前后大体一致”表述不规范,建议修改;第二款中“抢险工程”修改为“应急抢险工程”。 (九)第十三条[建设要求]。建议:建设项目增加“城市道路”内容;在“应当综合考虑内涝防治、削减径流污染等因素”后增加“优先解决积水内涝等对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影响大的问题,优先将建设项目安排在短板突出的老旧小区,向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倾斜”。 (十)第十五条[可研报告] 。建议将“可研报告”修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一)第十六条[规划管控] 。建议将“城市设施位置、面积等”修改为“城市设施位置、类型等”。 (十二)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 。建议将“符合海绵城市建设...”修改为“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十三)第二十一条[质量管理]。建议:将“并在工程隐蔽前...”修改为“在工程隐蔽前通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核查”。 (十四)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建议:补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专项验收,根据需要可邀请海绵城市专家参加验收”。 (十五)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建议:在“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后增加“应当单独组卷归档”内容。 (十六)第二十九条[挖掘、改动、迁移、占用或者拆除海绵城市设施管理]。建议:明确本条中的行政主管部门。 (十七)建议将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设置为第二十条[质量管理]的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十八)建议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明确破坏海绵城市相关设施的具体处罚措施。 (十九)建议在第六章附则中明确海绵城市设施的具体内容。 以上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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