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人大出台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 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19/4/2 浏览次数:2057 次 来源:合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刘永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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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充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 监督职权。3月27日,合阳县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县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为代表闭会期间履行监督职责、有效发挥作用拓宽了渠道,提供了有力保障。 《办法》从十六个方面,对代表约见的对象、内容、程序、方式,以及约见对象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回答代表询问、书面答复时限等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 《办法》规定,县人大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约见要求。约见要求应当简明扼要,主题明确,并写明约见的对象和内容等。可提出约见要求的内容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的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县人大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县人大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问题。 《办法》要求,在接到县人大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后,县人 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尽快落实好约见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预先通知相关人员。对不宜提出约见要求的,应向代表作出说明;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县人大代表提出约见要求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如约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委托其他负责人员参加,并说明情况。同时,《办法》对被约见的国家机关办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时限进行了规范。 《办法》的出台,是县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市县各级对地方人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倾力服务支持县人大代表更好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拓展代表履职途径,丰富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具体实践,为人大代表面对面与国家机关负责人沟通交流搭建了平台,拓宽了渠道,更加快捷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诉求,更加密切国家机关与代表的联系联络,更加有力地推动相关热难点问题解决,充分调动了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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