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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2018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18/8/22  浏览次数:7170 次  来源: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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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目  录




1.渭南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议程……………………………………………………………………………………………………………1

2.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

3.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新增政府债券收支安排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6

4.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渭南市2018年新增政府债券收支安排及预算调整的决定……………………………………………………………………………………………………………………………………………………………………11

5.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财政决算的报告………………………………………………………………………………………………………12

6.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15

7.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渭南市市级2017年财政决算的决议…………………………………………………………21

8.述职报告(周  稷)…………………………………………………………………………………………………………………………………………21

9.述职报告(任天利)……………………………………………………………………………………………………………………………………24

10.述职报告(雷立新)…………………………………………………………………………………………………………………………………26

11.述职报告(吴  峰)………………………………………………………………………………………………………………………………………28

12.述职报告(刘忠生)…………………………………………………………………………………………………………………………………31

13.述职报告(王志斌)…………………………………………………………………………………………………………………………………34

14.述职报告测评结果……………………………………………………………………………………………………………………………………37

15.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38

16.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41

17.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说明………………………………………………………………………………………………………………………………………………………………57

18.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59

19.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名单……………………………………………………………………………………………75

20.关于渭南市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初审意见的报告(参阅文件)…………………………………………………………………………………………………………………………………………………………………76

21.关于渭南市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初审意见的报告(参阅文件)……………………………………………………………77

22.关于渭南市人民政府2018年新增政府债券收支安排预算调整方案初审意见的报告(参阅文件)……………………………………………………………………………………………………………………………………………………………………79

23.关于渭南市市级2017年政府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参阅文件)………………………………………………………………………………80

24.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周稷同志履职情况的调研报告(参阅文件)…………………………………………………………………………83

25.关于市人民检察院任天利同志履职情况的调研报告(参阅文件)…………………………………………………………………………85

26.关于市科学技术局雷立新同志履职情况的调研报告(参阅文件)…………………………………………………………………………87

27.关于市国土资源局吴峰同志履职情况的调研报告(参阅文件)……………………………………………………………………………89

28.关于市文物旅游局刘忠生同志履职情况的调研报告(参阅文件)…………………………………………………………………………91

29.关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王志斌同志履职情况的调研报告(参阅文件)……………………………………………………………………94

30.《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报告(参阅文件)………………………………………………………………………………96

 


 

 

 

渭南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议程

(2018年8月22日)

 

1.听取和审议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和新增政府债券收支安排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市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关于2017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4.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报告;

5.审议《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6.审议关于提请任免各工作委员会个别委员的报告。

 

 

 

渭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渭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杨武民

2018年8月22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在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报告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请予审议。

一、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今年以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全市上下紧扣追赶超越主题,坚持“项目为王”理念,积极落实“五新”战略任务、建设“三地一中心”,聚力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打好“三大攻坚战”、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三个经济”和建设关中平原城市群次核心城市,全市经济运行总体平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利因素展进一步集聚。上半年,实现生产总值707.46亿元,同比增长7.9%。三次产业结构为8.6∶42.1∶49.3,服务业增加值占比较上年同期提高3.2个百分点。

(一)项目建设推进有力。坚持“项目为王”,不断完善推进举措,项目建设取得良好成效,投资规模稳步提高,投资结构不断优化。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8.5%,民间投资、工业投资分别增长26%和23.6%。350个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开工328个,完成投资561.4亿元,占年度计划的57.3%,超序时进度7.3个百分点。帝亚纯电动车、中信重工智能机器人、民机试飞基地等一批重大项目加快推进。黄土旱塬光伏应用领跑基地项目预计年内建成并网。完成策划项目322个,估算总投资2155亿元。招商引资项目488个,到位资金459.24亿元。

(二)工业经济增速放缓。统筹工业生产和环保要求,认真落实工业稳增长促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培育新动能,全市工业运行呈现稳中趋缓态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长15.8%,增加值增长8.1%,较上年同期分别回落8.1和1.1个百分点。非能源工业贡献突出,增长23.6%,拉动工业增长15.6个百分点。上半年,全市电力直接交易13.3亿度,企业享受改革红利约2530万元。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464.15亿元,增长1.12%。登记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75家,全市技术合同总额达到2.2亿元。

(三)服务业增势稳健。积极落实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意见,“互联网+”“体育+”等新业态较快成长,服务业对经济支撑作用稳步增强,贡献率达到43.4%。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340.13亿元,增长10.9%。快递服务企业业务收入累计完成1.26亿元,增长40.7%。商品房销售面积87.24万平方米,增长24.3%。成功举办世界名校龙舟赛、国际青年足球锦标赛等重大文体赛事,文化企业达到107户,营业收入增长21.7%。累计接待国内外游客4558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333亿元,分别增长34.8%和32.9%。外贸进出口总额完成7.67亿元。

(四)现代农业总体向好。全面落实强农惠农政策,有力应对灾害性天气,农业生产保持稳定。夏粮产量115.2万吨,较上年增长1%。水果、蔬菜、瓜类产量分别增长4%、5.3%和6%。奶产量增长1.5%,肉、蛋产量小幅下降1.6%和0.5%。新增设施农业3万亩,新建果园面积6.79万亩,新扩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114个。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达到221家,农民合作社发展到6866家。灌区节水改造工程、饮水安全工程稳步实施。农村综合改革有序推进,604个村完成农村集体产权清产核资,835个村开展“三变”改革试点。

(五)民生保障持续加强。始终把改善民生放在突出位置,统筹推进教育、就业、医疗等社会事业发展,民生福祉稳步提升。全市民生支出201.73亿元,占财政支出的84.69%。中心城区和县城新建、改扩建中小学校19所,22所公办幼儿园建设进度加快。新增城镇就业3.34万人,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2%以内。27家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全国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范围。棚户区改造开工24530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5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82元,分别增长8.4%和9.2%。

(六)“三大攻坚战”扎实推进。强化资金整合和绩效管理,投入中省市县四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1亿元。坚持精准方略,启动产业扶贫项目490个,新建扶贫产业园284个。严格落实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狠抓中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市区PM2.5浓度同比下降14.8%,规上工业煤炭消费小幅增长0.07%。水体、土壤污染防治扎实推进,完成造林绿化38.22万亩。出台《渭南市推进金融生态建设防控金融风险行动方案》,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强化非法集资打击力度,深入开展涉众型经济案(事)件、“现金贷”业务、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排查梳理,组织召开化解农信社不良贷款风险专题会议。

(七)区域发展更趋协调。印发实施区域合作协同发展规划,着力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城镇基础、县域经济稳步提升。中心城区新建、续建城建开工项目147个,东风大街提升改造完成通车、双王大街污水管网贯通投用。县城城建项目完成投资75亿元。6个省级重点示范镇和文化旅游名镇完成投资12.43亿元、20个市级重点镇完成投资23.26亿元,分别占年度任务的66%和60%。农村危房改造、美丽宜居示范村深入推进。上半年,县域生产总值实现499.27亿元,占全市比重由上年同期的70.3%提高到70.6%。7个县市区GDP增速高于全市水平,较去年同期增加4个,多点支撑的格局加快形成。

(八)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扎实开展优化提升营商环境“10+2”行动,审批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推进,村级“小微权力清单”编制工作全面推开。印发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新增市场主体21824户、增长15.34%。着力推动枢纽经济、流动经济、门户经济发展,黄蒲高速、西韩城际等一批交通路网工程建设进度加快;经开区商贸物流园、潼关物流港等一批物流项目推进力度加大;主动加强与浙江、厦门、广州等发达地区和知名企业对接,积极参与关中协同创新、关中平原城市群建设,牵头召开黄河金三角区域合作联席会议,镇江渭南对口协作更加深入。

二、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总体看,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较好,同时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部分指标与年度目标存在差距。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较计划分别低了0.4、0.9和0.6个百分点。环保类指标刚性约束加强,完成压力趋增。二是投资增长后劲不足。1-6月投资增速较1-3月、1-4月、1-5月分别回落1、0.9和0.2个百分点,每月呈逐步微落趋势。大项目策划、储备不足,产业项目较少,新开工项目数同比下降11.4%,较上年同期回落58.9个百分点,其中亿元以上项目数仅增长7.7%,较上年同期回落40.5个百分点。项目到位资金仅增长1.8%,项目资金缺口约130亿元。三是工业稳增长压力仍然较大。受主要工业品价格回落、夏季错峰生产等影响,部分企业产能释放不足。上半年25户企业一直停产,减少产值约12.38亿元。能源业、化工业增速放缓,新兴产业规模较小,短期难以有效弥补缺口。四是县域经济增长不平衡。从生产总值看,最高增长9.5%(合阳),最低增长6.7%(韩城),11个县市区中有7个增速高于全市水平。从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看,最高增长29%(白水),最低增长10.9%(韩城),9个县市区增速高于全市。从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看,最高增长12.5%(韩城),最低增长10.5%(临渭),5个县市区高于全市。五是营商环境有待改善。与省市目标要求相比,我市营商环境总体水平还有差距;从一季度考核通报和二季度督查情况看,施工许可证、获得信贷等办理时间高于全省水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较为突出,降低企业成本任务艰巨。

三、下半年重点工作和举措

(一)多措并举抓项目扩投资。出台《坚持项目为王推进项目攻坚的实施意见》,着力加快中国酵素城核心区、渭南热电联产等项目建设进度,推动华山机场、主城区集中供热管网等22个项目尽快开工,完善渭东新城、岳渎小镇等22项目审批手续。围绕“三个经济”“三地一中心”建设,高起点、高标准谋划储备一批产业类、创新类、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和改善民生类项目,全年策划重大项目300个以上。进一步加大精准招商力度,持续做好“丝博会”等签约项目跟踪对接,争取更多优质项目落户渭南,为优化产业结构、加速转型升级注入强劲动力。

(二)全力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持续抓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多措并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积极完善“一企一策”举措,力促能源、化工等重点行业降本增效,金钼、龙钢等骨干企业技术改造。着力新产业培育,推动帝亚纯电动汽车整车、富平羊乳产业化改扩建等88个项目尽早投产、提早见效。坚定创新驱动发展,深入开展“双创”工程,加快渭南(西安)创新创业孵化器建设,着力培育一批增材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龙头企业,推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

(三)着力挖掘消费增长潜力。加快出台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洽川、少华山等旅游大环线开发,加快渭华起义纪念园、蒲城槐院里等特色景区提升。进一步加大文化产业培育力度,推动文化旅游业融合发展,打造一批红色游、民俗游、乡村游精品区。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作用,力促传统商贸、物流业转型发展。持续抓好“镇超”工程,着力释放农村消费潜力。加快培育文娱休闲、网络购物、“体育+”等新业态新产业,积极探索健康养老新模式,大力推动金融保险、信息服务、科技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业提质增效。

(四)做优做强现代农业。以乡村振兴战略为统揽,编制实施乡村振兴“三个规划”和“两个导引”。加快园区标准化建设,年内新增设施农业5万亩,新扩建现代畜牧园区、规模养殖场200个以上。深入实施水果公用品牌提升计划,加快精品优品直营店一线城市全覆盖。引导支持县区市发展休闲农业、农村电商等新业态,建设农产品深加工聚集区和田园综合体,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百村示范、千村试点”行动,年内完成所有村组集体资产清理核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三年整治行动,实施“厕所革命”“污水垃圾革命”,创建美丽宜居示范村72个,改善提升65.5万农村居民饮水条件。

(五)推进关中平原次核心城市建设。抓紧落实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持续深化西渭融合、富阎一体化发展,推进黄河金三角区域聚合发展。加快中心城区渭东新城、滨河新区等203个城建项目进度,启动绿化生态圈建设,年内建成东湖、西海、南湖等城市水系,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进一步完善市域板块布局,研究制定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政策,优化产业梯次结构,支持富阎、韩合板块率先发展。多渠道争取省级专项资金,助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创新发展。加快西韩城际铁路、合铜高速、韩合机场建设,推动铁路、公路和航空等多式联运,做强枢纽经济。推进经开区商贸物流园、卤阳湖通用航空物流港等项目,积极对接海航物流产业园布局,做大流动经济。抢抓中欧合作案例城市合作机遇,依托各类合作平台和经贸活动,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做优门户经济。

(六)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统筹推进“八个一批”,加快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进度,年内新建产业扶贫园607个,9月底前全面完成易地扶贫搬迁任务。进一步加大苏陕扶贫合作力度,强化与省属企业扶贫合力团对接,全年脱贫10.82万人、退出贫困村271个。以中省环保督查反馈问题整改为突破口,下势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秦岭生态保护的批示指示精神,加快秦岭生态保护规划编制和措施落实,强化网格化管理,开展拉网式自查、彻底式排查,严格落实“峪长制”,加快秦岭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扎实做好政府债务化解和防控工作,确保地方债务风险可控。持续加强金融风险监管控,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全力维护好金融秩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稳定住房价格,规范房产销售,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七)持续提升保障改善民生水平。持续做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困难群体就业创业工作,年内新增城镇就业5万人。加快公办幼儿园、中小学学校建设进度,尽快缓解并根本解决“择校热”“学位短缺”等问题。加快健全完善分级诊疗、全民医保等制度,扩大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和单病种结算。扎实开展省级医养结合示范区试点,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医养等领域社会事业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体育惠民工程,抓好57个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200个村级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更好满足群众休闲、健身需求。

(八)继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深入落实营商环境“10+2”行动方案,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方式和体系;对标中省督查发现问题,进一步缩短企业开办、施工许可、用水用气、不动产登记等办理时限。加快政务服务“一网通”建设。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改革。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创新容缺受理、并联审批等新模式,优化再造审批服务流程;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试点改革。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药品流通管理。扎实做好党政机构改革前期准备工作,启动市级博物馆、图书馆改革试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下半年,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非常繁重,我们将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支持下,进一步坚定信心、创新举措、主动作为,聚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渭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新增政府债券收支安排预算调整方案的

报告

渭南市财政局局长  张养民

2018年8月22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在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报告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新增政府债券收支安排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请予审议。

一、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财税部门在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聚焦追赶超越和“五新”战略任务落实,紧扣关中平原城市群次核心城市建设部署,主动作为,精准发力,财政收入增幅和质量实现“双提升”,财政支出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倾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

全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79,243万元,完成年预算的59.76%,增长12.06%。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381,901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54.8%,增长19.32%。市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3,714万元,完成年预算的59.3%,增长13.29%。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22,270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45.57%,增长14.23%。

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369,425万元,完成年预算的112.9%;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359,197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82.78%。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69,387万元,完成年预算的68.5%;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63,245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71.42%。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55万元,完成年预算的57.56%;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88万元,完成年预算的56.99%。

(一)财政预算执行的主要特点

----财政收入实现高质量增长。坚持把规范收入征管和提高收入质量作为重点,持续推进税收保障工作,加强医保刷卡、土地、房地产等涉税信息比对分析,堵塞收入漏洞,促进应收尽收;制定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金融保险业增值税预算管理和征管缴库办法,建立征管协作机制,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认真落实各项清费降费政策,切实规范收入管理,税收占比达77.84%,较上年同期提高了16.26个百分点,收入实现高质量增长。

----支持“三大攻坚战”力度加大。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方面。严格执行各项债务管理政策,严禁违法违规融资担保,动态监控政府债务,强化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定债务风险化解方案,多渠道筹措债务还本资金,切实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精准脱贫方面。持续加大财政扶贫投入,上半年共下达资金11亿元,其中,市县财政安排2亿多元,较上年增长20%以上。有序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实际整合资金13.1亿元,重点支持贫困村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建立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加强扶贫资金全过程、全方位监管。污染防治方面。拨付奖补资金3.7亿元,支持燃煤锅炉拆改、散煤治理和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等铁腕治霾工作深入开展。建立空气质量考核生态补偿机制、渭河上下游流域补偿机制,突出“奖优罚劣”,促进大气、水污染防治。

----助推经济发展措施得力。启动“优化财税营商环境、助力经济发展”系列活动,聚焦政策落实、优化服务、规范征管三个重点,着力解决财税营商环境的“痛点”、“堵点”问题,激发市场活力。出台减轻企业税负、清费降费、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五个方面29条财税政策,破解实体经济发展瓶颈制约,全方位支持经济发展。稳步规范推广PPP模式,洽川供排水和渭北高效节水灌溉2个项目成功入围国家第四批PPP示范项目名单,投资总额达16亿元。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投入资金7.6亿元,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等。

----民生福祉持续改善。上半年,全市财政用于民生方面的支出201.73亿元,占财政支出的84.69%,民生等各项重点支出得到有效保障。全面落实“两免一补”、“学生资助”等教育惠民政策,支持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加快教育均衡化发展。及时兑现高龄老人、残疾人、特困人员救助等各类补助资金,加强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8元,新农合和城镇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30%,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5元。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建立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机制,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各项就业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多渠道就业创业。

----财政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认真研究中省政策和扶持方向,用足用活政策,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上级对我市各类补助资金持续增加。上半年,中省各类补助资金157.19亿元,较上年增加12.76亿元;新增政府债券资金32.21亿元,较上年增加3.71亿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置换债券资金27.6亿元,延缓了债务偿还期限,减轻了政府偿债压力。

----财政管理改革不断深化。推进零基预算、综合预算,加强预算统筹协调,实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细化预算编制,预算管理改革进一步深化。坚持支出考核通报制度,加大存量资金盘活和收回力度,加强市县联动、部门互动,切实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将绩效管理覆盖到政府性基金预算,所有市级专项资金都编报了绩效目标,绩效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市县部门预算公开全部实现时间、平台、内容、格式“四统一”,财政信息更加规范、透明。加强财政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与考核评价,推动内控建设由“立规矩”向“见成效”转变。

(二)财政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客观分析,当前财政预算执行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仍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县市区收入增长不均衡。上半年,尽管财政收入保持较快增长,但收入增长很不均衡,14个县市区中一半以上收入不同程度呈现下降,财政增收主要来源于钢、煤等资源型行业。

二是收入保持较快增长难度较大。为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减税政策,继续加大降费力度,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预计下半年减收效应将进一步显现。加之,煤炭等资源产品价格走势尚不明确,收入继续保持较快增长面临较大困难。

三是收支矛盾非常突出。在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的基础上,取暖费提标、调整工资、偿还到期债务本息及消化财政赤字等刚性支出增加较多,支持打赢“三大攻坚战”,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关中平原城市群次核心城市建设,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各级财政支出压力很大,收支矛盾日益突出。

(三)下半年工作安排

下半年,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经济财政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创新思路,强化措施,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全力抓好组织收入工作。持续推进税收保障,加强涉税信息分析比对,加大水资源税、环保税、金融保险业增值税等税种征管力度,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巩固提高收入质量。加强与税务部门对接,做到税制改革、政策执行“无缝衔接”,完善组织收入工作机制,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二是支持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全面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政策,深入开展优化财税营商环境系列活动,营造公平公正的财税环境。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放大财政资金效能,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扶持“三个经济”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秦岭北麓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美丽渭南建设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持续改善生态环境。三是优化结构保障重点领域支出。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加强财政资金统筹,支持“三大攻坚战”,着力保障教育、医疗卫生、就业、住房等关系人民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支出,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四是深化改革提高管理绩效。启动市以下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支持推进富阎一体化和省级经济发达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严格政府债务监管,防范债务风险。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积极推进“财政云”建设,不断提升财政管理水平。

二、2018年新增政府债券收支安排预算调整方案

(一)新增政府债券额度

省财政厅下达我市2018年政府债务新增额度322,089万元其中:一般债券212,089万元,专项债券110,000万元。

(二)新增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方案

全市新增政府债券资金322,089万元(详见附表10),其中:分配市级95,989万元,分配县(市、区)226,100万元。按照中省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有关规定,2018年新增一般债券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分配到县级,市级不得调剂。

1、市级新增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意见。

1)分配一般债券65,989万元,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①农业水利等乡村振兴项目资金3,536万元;

②铁腕治霾及生态环境治理资金15,351万元;

③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4,402万元;

④生态绿廊及美丽渭南建设资金28,400万元;

⑤教育文化设施建设资金2,300万元;

⑥经开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1,400万元;

⑦高新区城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600万元。

2)分配专项债券30,000万元,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①中心城区土地储备资金25,800万元;

②经开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2,800万元;

③卤阳湖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1,400万元。

2、分配县(市、区)新增政府债券资金情况。

省财政厅分配县(市、区)新增债券资金226,100万元,其中:一般债券146,100万元,专项债券80,000万元。具体分配如下:临渭区50,000万元,华州区14,000万元,华阴市28,900万元,潼关县10,200万元,大荔县18,300万元,蒲城县24,100万元,澄城县16,400万元,白水县16,000万元,合阳县21,200万元,富平县27,000万元。

(三)预算调整情况

按照《预算法》规定,建议在渭南市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8年财政预算草案的基础上,分别调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

1、市级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情况。

根据中省要求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2018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加212,089万元,列“债务转贷收入”科目;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加212,089万元,分别在“教育支出”科目中列支1,800万元,在“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科目中列支500万元,在“节能环保支出”科目中列支21,400万元,在“城乡社区支出”科目中列支29,647万元,在“农林水支出”科目中列支3,980万元,在“交通运输支出”科目中列支1,976万元,在“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科目中列支5,000万元,在“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科目中列支1,686万元;转贷县(市、区)146,100万元,在市级“债务转贷支出”科目中反映。

2、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情况。

根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2018年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增加110,000万元,列“债务转贷收入”科目;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增加110,000万元,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科目中列支30,000万元;转贷县(市、区)80,000万元,在市级“债务转贷支出”科目中反映。

(四)做好政府债券管理工作

为了切实发挥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沟通衔接,落实新增债券资金项目,及时拨付资金,尽早发挥债券资金效益;二是严格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加强资金监管,强化绩效考评,切实管好用好债券资金,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三统筹安排财力,做好地方政府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渭南市2018年新增政府债券收支

安排及预算调整的决定

2018年8月22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渭南市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新增政府债券收支安排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会议对渭南市2018年新增政府债券收支安排及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同意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报告,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18年新增政府债券收支安排及市级预算调整方案。

 

 

渭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2017年财政决算的报告

渭南市财政局局长  张养民

2018年8月22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在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报告2017年财政决算(草案)。请予审议。

一、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2017年,全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35,824万元,完成预算的108.69%,增长12.01%。

2017年初,经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668,653万元,加上预算执行中上级补助收入、政府一般债券转贷收入、调入资金等,全年支出调整预算为4,293,845万元。全市支出4,076,491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94.94%,增长15.64%。

2017年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平衡情况是:

全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35,824万元,加上上级补助收入3,017,462万元、政府一般债券转贷收入等489,138万元、上年滚存赤字162,197万元、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4,136万元,调入资金234,199万元,收入总计4,318,562万元。

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076,491万元,加上上解上级支出83,444万元、转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8,215万元、政府一般债务还本支出等209,422万元,支出总计4,377,572万元。

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相抵,滚存赤字59,010万元,减去结转下年支出86,925万元,累计赤字145,935万元,均为以前年度赤字,当年全市财政收支实现平衡,并消化以前年度赤字129,965万元。

二、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2017年,市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0,728万元(含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开发区,下同),完成预算的104.31%。

2017年初,经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88,272万元,加上预算执行中上级补助收入,减去补助县市区支出等,全年市级支出调整预算为624,715万元。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75,502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92.12%,增长17.65%,其中权责发生制列支52,999万元。

2017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平衡情况是:

市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0,728万元,加上上级补助收入1,927,143万元,县市区上解收入29,762万元、政府一般债券转贷收入402,179万元、上年结余87,622万元、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3,305万元、调入资金24,047万元,收入总计2,624,786万元。

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75,502万元,加上上解上级支出22,548万元、补助县市区支出1,659,281万元、转贷县市区政府一般债券支出286,647万元、转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6,250万元、政府一般债务还本支出25,659万元,支出总计2,575,887万元。

收支相抵,2017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累计结余48,899万元,全部为结转下年支出,当年市级财政收支实现平衡。

2017年,市级结转到2018年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为48,899万元,除部门结转的15,842万元外,其余33,057万元主要为中省专款结转,按规定用途继续使用。

2017年,市级年初预算安排预备费4,000万元,主要用于救灾救济、安保维稳、产业扶贫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等。

汇总统计,2017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支出4,620万元,比上年下降2.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10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736万元,公务接待费781万元。

2017年,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年初余额为3,378万元,减去年底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3,305万元,加上年底补充的6,250万元,年末余额为6,323万元。

三、全市及市级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情况

2017年,全市政府性基金收入396,054万元,完成预算的255.64%,加上上级补助收入、上年结余、政府专项债券转贷收入等539,608万元,收入总计935,662万元。全市政府性基金支出369,018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89.48%,加上调出资金、政府专项债务还本支出等523,237万元,支出总计892,255万元。收支相抵,结余43,407万元。

其中:市级政府性基金收入102,572万元,完成预算的81.83%,加上上级补助收入、上年结余、政府专项债券转贷收入等462,660万元,收入总计565,232万元。市级政府性基金支出98,032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92.33%,加上转贷县市区政府专项债券85,687万元、政府专项债务还本支出314,650万元、调出资金17,368万元,支出总计557,084万元。收支相抵,结余8,148万元。

四、全市及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2017年,全市国有资本经营收入418万元,加上上级补助收入8,293万元、上年结余2,614万元,收入总计11,325万元。全市国有资本经营支出2,930万元,加上调出资金102万元,支出总计3,032万元。收支相抵,结余8,293万元。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408万元,支出408万元。

五、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决算情况

2017年,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687,988万元,加上上年结余431,648万元,收入总计1,119,636万元。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支出628,316万元。收支相抵,结余491,320万元。

六、转移支付安排使用情况

2017年,中省下达我市转移支付资金1,864,926万元(不含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省管县、韩城市部分,下同)。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1,064,305万元,专项转移支付800,621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均衡性转移支付489,827万元,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14,915万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1,428万元。

市级下达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1,659,281万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928,738万元,专项转移支付698,533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均衡性转移支付415,117万元,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14,915万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1,428万元。

七、全市及市级举借政府债务有关情况

2017年,省财政厅转贷我市新增政府债券285,000万元(不含韩城市,下同),其中一般债券272,000万元,分配市级(含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开发区,下同)103,774万元,转贷县市区168,226万元;专项债券13,000万元,分配市级3,100万元,转贷县市区9,900万元。

2017年,省转贷我市置换债券535,990万元,其中一般债券145,553万元,专项债券390,437万元。分配市级340,281万元,其中一般债券25,631万元,专项债券314,650万元,用于偿还存量债务315,950万元,偿还以前年度到期政府债券24,331万元。

当年,全市共偿还政府债务本金535,990万元。其中一般债务145,553万元,专项债务390,437万元。

截止2017年底,全市政府债务余额2,624,256万元,其中一般债务1,545,805万元,专项债务1,078,451万元。市级政府债务余额1,122,170万元,其中一般债务356,821万元,专项债务765,349万元。全市政府债务余额未超过2017年省下达我市限额281.7亿元,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过去的一年,全市各级财税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及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规范收入征管,推进税收保障,不断挖掘增收潜力,财政收入实现了稳定增长;全面落实“营改增”等减税降费政策,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拨改投”,规范推广PPP模式,放大财政资金效能,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多方筹措资金,优化支出结构,民生各项扩面、提标政策较好落实,民生福祉持续增进;积极研究中省政策和扶持方向,把握机遇,用好政策,上级各类转移支付补助和政府债券资金持续增加,财政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深化预决算公开,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财政改革稳步推进。但财政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县市区税收比重较低,财政收入质量有待提高;区域间财政发展不平衡,收支矛盾依然十分突出;基层基础财政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管理绩效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此,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渭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2017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渭南市审计局局长  王建军

2018年8月22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在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报告我市2017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请予审议。

根据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市审计局对2017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中,我们按照审计署、省审计厅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打好三大攻坚战,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2017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指导和监督下,全市上下认真贯彻中、省、市决策部署,紧扣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取得良好开端。从审计情况看,市级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财政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对上一年度审计查出问题,积极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审计局逐项、逐条跟踪督促。目前,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基本得到了整改,推动制定完善规章制度30余项。对审计移送的36件问题线索,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依法依规查处。

一、市级预算执行和管理审计情况

重点审计了市财政局2017年组织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表明,市财政局不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强预算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基本民生和重点项目,预算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不断提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门专项经费预算26,286万元未按照经济分类细化到款级科目,预算编制需要进一步细化。

(二)项目主管部门未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市级专项资金17,291.64万元下达不及时;一般公共预算仅11、12月支出占全年的35.99%,预算支出均衡性仍需加强。

(三)2017年市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覆盖面仅为33.32%,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覆盖面需进一步提高。

(四)以前年度往来款项清理盘活还不到位,清理盘活资金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

此外,卤阳湖2017年虚增财政收入511.5万元,应缴未缴财政收入1024.35万元;经开区应缴未缴土地出让收入8295.58万元。

二、市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重点审计了10个市级部门本级及所属的 9个单位。审计结果表明,2017年部门预算执行总体较好,预算管理水平不断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有所提高。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收入支出核算不规范。涉及2个单位通过往来科目列收2411.2万元、列支2382.1万元,1个单位违规列支0.24万元, 3个单位原始凭证不合规、附件不全列支18.18万元。

(二)专项资金未有效使用。涉及2个单位未按照用途使用专项资金56.72万元2个单位未及时拨付、使用专项资金451.3万元。

(三)财政政策执行及资金资产管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涉及3个单位未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1个单位非税收入356.24万元未上缴财政、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6万元2个单位固定资产账实不符487.17万元3个单位往来账项1494.6万元长期挂账未清理。

三、县级财政决算审计情况

2017年对华州区、蒲城县2016年度财政决算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表明,两个县财政管理总体较好。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收入支出不实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418.82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2060.17万元未入库;坐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75.35万元、基金预算收入2023万元;下甩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5,390.35万元。

(二)财政资金管理还不到位。出借财政资金49,151.25万元未清理收回;存量资金20,282.66万元未及时盘活、492.73万元被单位擅自使用;专项资金16,091.96万元未及时下达、1129.52万元滞留单位未使用。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未进行集中管理,出租出借底子不清。涉及土地资产15,021.45万元,房产168,519.26万元未进行集中管理。房产出租未通过公开招租,涉及租金25.16万元,88.52万元房租未按照合同约定数收回。17家单位出租房产,未在国资局备案,收入未缴财政。

(四)财政政策执行还需要加强抽查两县15个单位,785.22万元办公设备等未通过政府采购。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全部通过现金支付,6个财政专户未按照规定清理,3个财政专户未收取存款利息。

审计指出问题后,两县积极整改,已出台完善管理制度5个,上缴应缴未缴、收回单位沉淀资金3570.93万元,盘活存量资金18,870万元。

四、专项和民生工程审计情况

(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项审计情况。重点抽查市、县406个行政事业单位。结果表明,大多数单位能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三公”经费、会议费和2013、2015年比较,总体呈下降趋势。但一些单位“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差旅费管理不严问题依然存在。涉及137个单位未实行公函接待制度接待2839次600.2万元、84个单位未实行接待清单制度接待1618次332.98万元、174个单位未实行接待公务卡结算制度3797次769.26万元;132个单位保留公车未实行台账管理、188个单位保留公车使用情况未实行定期公示制度;84个单位不符合规定召开会议183次498万元;8个单位出差制度不健全、25个单位出差未履行审批制度。

审计指出问题后,相关单位高度重视,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人员培训,严格审核和管理等方式予以整改。

(二)土地出让专项审计情况。重点对富平、白水、合阳2012至2016年土地出让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表明,3个县土地出让管理及资金收缴和使用、土地报批手续基本真实规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违规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涉及为未足额缴纳契税243.81万元的13家企业、少缴土地出让价款239.46万元的1家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二是土地执法处理以罚代处,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三是土地税费征缴、使用不规范。土地出让收入15,773.72万元未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坐支土地出让收入55,170.3万元;挪用矿产资源补偿费613.93万元;应收未收耕地占用税280.31万元;违规使用土地出让收入1026.85万元。四是高标准农田项目进展缓慢、完工项目未及时竣工验收,挤占高标准农田项目资金36.76万元。

审计指出问题后,相关县已收回土地出让金92万元、收缴契税66.94万元、耕地占用税51.74万元,归还挤占资金22.46万元,对完工的3个高标准农田项目全部进行验收。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情况。组织对全市(含韩城市)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审计结果表明,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决策部署,积极推动保障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在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拉动投资和消费等发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县(市、区)保障房建设目标任务未完成。涉及5个县(市、区)未完成棚户区改造开工任务;4个县(市、区)未完成保障房基本建成任务;7个县(市、区)未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二是部分保障房建设项目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涉及3个县12个项目未依法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2个县7个项目未按照规定办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三是保障房管理不到位。涉及4个县(市、区)10,886套保障房未办理产权登记;韩城211套保障房空置超过1年以上未分配。四是不符合保障条件家庭2487户涉嫌违规享受住房。涉及90户财政供养人员家庭、1384户有公司和高档车辆家庭、135户有100平方米以上不动产登记家庭;170户享受多套保障房、17户非本人居住保障房。

审计指出问题后,相关县(市、区)采取措施,加快保障房项目进度和管理,对违规享受人员予以清退、追责处理。

(四)市本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情况。对市本级2016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分配、使用审计。审计结果表明,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总体运行平稳。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基金筹集不到位。14户企业欠缴基金4160.63万元、350户私有企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2户企业少缴基金24.96万元。二是基金管理还需要加强。存在重复参保2808人、系统信息录入不准确160人、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对账不及时,收入差异1800万元。三是277人违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涉及229人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48名已死亡人员享受养老保险。

审计指出问题后,相关单位已追回违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4.35万元;补收两户企业少缴养老保险基金24.96万元。

五、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暨追赶超越跟踪审计情况

2017年7月以来,审计聚焦打好三场攻坚战、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促进我市追赶超越目标任务完成,跟踪审计市、县 625个项目,抽查 762个单位,涉及财政资金195.3亿元。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方面:一是5个县(市、区)政府性债务制度尚未健全,没有出台政府债务公示制度。二是临渭区2017年底政府性债务被列为债务风险预警区,债务风险较高。三是3个县(市、区)一些政府投资项目、单位拖欠工程款7061.75万元。四是违规举债。涉及2个县90,373.34万元。

(二)扶贫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方面:一是扶贫政策执行不到位。涉及4个县(市、区)302户违规享受扶贫、低保政策;白水县扶贫办违规拨付扶贫项目资金607万元、向非贫困户贴息42.5万元;华阴市扶贫专项资金用于产业扶持的比例低于规定比例;蒲城县2户扶贫企业应缴未缴贫困户分红款66.5万元、三项基金71.4万元。二是扶贫资金管理不到位。涉及6个县(市、区)滞留欠拨扶贫资金5924.44万元;临渭、大荔、合阳项目结余35.71万元未缴财政、县级配套资金17万元未落实、280万元未按照用途使用;澄城县200万元产业扶贫担保基金预期效果不明显。白水、富平、合阳存在套取扶贫资金54.86万元。

(三)污染防治资金和项目方面:一是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未有效使用。涉及6个县(市、区)环保专项资金2727.87万元未及时拨付使用;两个县挤占环保专项资金48.1万元。二是环保项目管理还需要加强。蒲城一村污水处理项目闲置未使用;华州、富平27个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违规建设;华阴、白水未按期完成铁腕治霾工作任务,涉及3个项目、4家散煤经营户、5家企业、5家畜禽养殖户。

(四)规范市场秩序、提升营商环境方面:一是违规收费依然存在涉及2个县300.28万元。二是营商环境不够优化。涉及5个县(市、区)提升营商环境机构不健全、政务大厅建设不到位、人员配备不足、工作开展缓慢。

(五)重大项目推进方面:截止2018年6月底,7个县(市、区)部门32个重点项目未开工、5个县(市、区)19个项目进展缓慢。

审计指出问题后,有关县(市、区)、部门立查立改。已下达、拨付和统筹安排资金8705.02万元,追回侵占或清退收费382.66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追责处理。

六、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情况

重点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结算情况。2017年7月以来完成的渭南海关和渭南检验检疫办公用房等21个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送审价159,697.75万元,审定造价148,418.34万元,核减造价11,079.41万元,平均核减率6.94%(详见附表)。另外,我市建设项目还存在部分单位设计、监理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未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超概算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改进。

对于审计核实的工程项目造价,单位将全部按照审定造价予以结算。

七、国有企业审计情况

对华山旅游集团公司、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审计结果表明,两户国有企业内控制度比较健全、财务核算基本真实合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少提缴税费10,248.18万元。二是财务核算不准确,损益不实。三是集团和子公司债权债务清理不到位,存在较大差异。

审计指出问题后,企业已补交税金86.35万元,调整了相关账务。

八、审计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效能。一是继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提高预算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按照经济分类细化部门预算。二是及时下达专项资金,督促相关部门加快项目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三是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提升评价质量和水平,建立预算编制与绩效管理挂钩机制,充分发挥财政监督作用。四是不断加大财政往来资金清理盘活力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二)强化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和追赶超越目标任务完成。一是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积极稳妥化解存量、严控增量。二是深入开展扶贫领域专项整顿,强化部门联合监管,提高扶贫资金和项目绩效。三是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机制,提高环保、治污减霾资金、项目政策措施的落实。四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效能。

(三)切实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强化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一是部门领导、财务人员要加强财经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学习,明确资金管理、政策措施要求,切实提高依法理财水平。二是部门单位负责人要明确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责任,加大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力度。三是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强化预算约束。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渭南市市级2017年财政决算的

决议

2018年8月22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7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市审计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7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

会议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市级2017年财政决算(草案)进行了审查,对决算报告进行了审议。会议同意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渭南市市级2017年财政决算。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2018年8月22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现在我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报告履职情况,请予审议。

一、坚定理想信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公正司法的情况

2017年以来,在市委和市中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我认真落实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各项部署,主动适应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 。一是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内涵,从而坚定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切实做到公正司法,忠诚履职。二是认真学习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作了修订和完善,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序言,对国家制度作出了新的安排,对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通过认真学习宪法修正案,使自己转变了保守的不适应时代发展的司法理念。

二、坚持公正司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按照市中院党组的分工,我分管执行工作、行政庭、民三庭、赔偿办工作。

(一)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努力解决执行难。我会同院长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多次汇报执行工作,组织召开和参加了全市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会议以及各县市区召开的相关会议;参与修订了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综合治理基本解决执行难大格局在全市基本得以确立。开展了集中执行“春雷行动”和“夏季执会战”等多项集中执行行动;与公安、检察机关协商,形成了打击拒执罪工作机制,市中院移送拒执罪1起;市中院与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协助查控被执行人机动车辆的实施意见》,制定了《关于执行约谈机制的实施细则》,开展了执行悬赏模式的探索,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的常态化机制,基本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顺利建成,运行良好。落实了全市法院司法网络拍卖、执行案款管理一案一账户、执行案件转破产工作机制;组织和推行执行案件网络办案系统的运行,推进全市法院终本案件的清理,规范执行的良好机制在全市法院已经形成;主持编印了执行宣传专刊,两次到渭南广播电台《环境热线》栏目解答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疑问;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有了新的提升。自己办理执行案件19件,今年上半年办理执行案件3件。

(二)坚持统一裁判尺度,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民三庭主要审理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和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往往合同效力认定不统一,利率计算不一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对无固定收入的人员误工工资、护理工资的计算标准掌握不一致。我先后带案指导6次,旁听庭审8次,组织案件研讨9次,多次召开全市行政和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在全市范围内较好地解决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案件,我要求做到快审快结,坚决制裁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三)坚决支持政府依法行政。一是建立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衔接机制,我多次与行政庭的同志一起分析行政审判中,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与市政府法制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二是就行政审判工作经验、典型案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政府在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形成行政审判司法审查报告。主持研究国家赔偿损失案件16件,国家赔偿工作有序开展。

(四)坚持廉洁司法,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一是认真学习,深入开展专项教育活动与以案促改专项活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做到办公用房不超标、办公用车守规定,到基层调研按标准。二是坚持重大事项向组织报告,家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坚持向组织工作报告;三是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履行职责,不在非办公地点会见当事人,拒收礼品礼金;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同志遵守相关规定;定期召开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工作座谈会,对部门和干警党风廉政风险及时提醒。

(五)认真贯彻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监督。一是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通过后。首先要求全市法院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决议内容入心入脑;二是要求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执行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决议》的规定和要求;三是市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就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提出了五个方面的问题,我对提出的问题认真分析,严格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责任,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四是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案件。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交办属我分管范围的4起信访案件,我逐一进行分析,和办案同志制定解决方案,还邀请人大代表听取和参与案件解决。

三、存在问题与下一步努力方向

(一)存在问题与不足。一是政治理论学习抓的不够紧、不够经常,存在时紧时松的现象;二是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还不够深入;三是对执行工作管理的方式方法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四是坚守党风廉政建设,廉洁奉公的底线存在松懈之处,存在不刚不硬的情形;五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不强,存在有做的不到位之处。自己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其它问题,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二)今后努力方向。一是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法纪律和政法规矩;二是党纪国法挺在前,持之以恒抓好作风转变。要心有畏惧,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做到依法用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三是敢于担当,敢于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一个事比一个事硬,一项比一项难,要有抓铁留痕,踏石留印的作风,要有敢担当、善作为的胆识,狠抓工作落实,如期完成目标任务;四是树立人大权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坚决贯彻执行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认真整改市人大常委会就执行工作提出的五个方面的问题,依法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案件,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十分感谢市人大常委会对我的关怀,对我工作的支持,我一定以这次述职为契机,认真对待市人大常委会对我的监督和审议,虚心接受批评建议,落实审议意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发扬成绩,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任天利

2018年8月22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现在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报告个人履职情况,请予审议。

一、主要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努力践行公正司法

我于2016年12月被渭南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任职以来,在省院、市委和市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一是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方向。二是积极投身到以办案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实践中去,落实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捕诉合一等重大改革活动。三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办理案件、审批案件。亲自办理、审批签发的案件,无一错案发生。

(二)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较好完成工作任务

根据市院党组分工,我分管侦查监督部、民事行政检察部,2017年以来,在市院党组领导下,我带领分管部门的同志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1.着力加强侦查监督工作。我要求侦监部门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认真贯彻少捕、慎捕的原则和方针,对报请市院批准逮捕的每一起案件,都认真参与审查和集体讨论,确保案件公正处理。截止今年6月,全市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257件3456人,共批准和决定逮捕1918件2831人,不捕273件507人;其中市院受理14件16人,经审查决定逮捕12件14人,不捕1件1人,报请单位撤回1件1人。所有案件均按期审结,无错捕、漏捕问题发生;强化立案监督工作,共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05件,监督后公安机关立案86件,监督撤案30件;加强对以非法取证为重点的侦查违法行为的调查核实和依法纠正工作,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69份;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形成了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的长效机制。侦监工作在省院业务考核中处在靠前位置。

2.全面履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我要求民行部门统筹生效裁判监督、执行监督、违法监督等业务工作,实现民行检察工作新发展。依法加强生效裁判监督,共办理案件153件,提出抗诉7件,已改判4件,提请抗诉7件,省院支持4件,办理虚假诉讼案件3件;扎实推进执行监督工作,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145件,被采纳96件;深入开展审判程序违法监督,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68件,被采纳54件。民行工作在省院业务考核中位居前列。

3.积极指导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公益诉讼工作作为一项全新检察业务,我经常深入一线办案,听取基层汇报,主动沟通联络,带领全市民行检察干警从坚持抓办案、建机制、促效果等方面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业务。截止目前,全市共收集损害公益线索581条,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442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6件,胜诉4件,其余2案正在办理中,公益诉讼工作处在全省前列。

(三)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树立主动接受监督意识

工作中,能够认真贯彻市人大及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的监督。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6月22日通过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接到决议文件后,我们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制定工作方案,并迅速向各基层院传达贯彻落实决议精神。2018年7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机关有关职能。

(四)认真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代表议案及建议

我始终把认真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事项和人大代表建议作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每年全市人代会、政协会期间,我都认真列席,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我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梳理汇总后提出整改措施予以落实办理。7月下旬,接到人大常委会审议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意见的通知后,起草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的通知》,目前已下发各基层院。平时工作中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批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函,认真及时办理,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自己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理论学习仍然不够扎实,特别是对检察业务知识的掌握运用有待不断深化。二是对新形势下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不够,探讨的还不深不透;三是推动工作创新发展的措施还不够有力;有些工作的方式方法还需进一步完善等等。对以上问题,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改进和完善。

三、今后工作努力方向

这次述职活动后,我将从以下四个方面继续做好各项工作:

一要更加注重理论和业务学习。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和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和执法能力。二要更加注重民行检察工作。坚持稳中求进,突出重点,着力推进工作模式优化升级,提升监督能力水平。三要更加注重提高工作实效。认真倾听基层及分管部门干警的意见和建议,让工作更实在,让党更放心,让人民更满意。四是更加注重责任担当。始终牢记职权定位,将“一岗双责”要求落到实处。

 

 

 

渭南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雷立新

(2018年8月22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现在我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报告履职情况,请予审议。

2015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我为市科技局局长,我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任职期间,我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忠诚履职、敢于担当,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局党组被评为“双强双优”先锋,局系统连续三年被评为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下面,我就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任职以来,我始终坚持带头学法用法,组织党员干部多次学习《宪法》、《监察法》、《科技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努力在全市科技系统形成良好法治环境。扎实推进简政放权,对37项行政权能事项进行了精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市知识产权局被评为“2016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执法工作突出集体”。

二、认真履职尽责,加快推动创新型渭南建设

近年来,在市人大的监督支持下,我和全市科技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创新型渭南建设为统领,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市科技创新体系不断健全,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创新氛围愈加浓厚。

1.着力构建区域创新体系。积极申报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上报了建设方案,分解了各项工作任务,做到申报创建并举;指导各县市区“围绕主导产业部署科技资源,围绕科技资源培育新兴产业”,努力提升科技支撑县域发展的能力;加强高新区协同创新,渭南高新区东区和蒲城产业园挂牌成立,我市三个高新区在西安率先设立了科技工作站。

2.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目前,全市共建成众创空间26家,星创天地22家。2016年成功举办渭南市首届创新创业大赛,2017年圆满承办了中省双创大赛新材料组复赛;设立了渭南科技创新发展基金,目标规模1亿元,已筹集到位9千多万元;组建了市级创新创业联盟,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3.全方位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目前,全市共建成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国家级孵化器1个,省级孵化器3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4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7个,农业科技园区24个。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46家,科技型中小企业77家,近三年争取中省科技项目资金1.1亿元。

4.不断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起草了《渭南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指导大荔、白水、华阴等县市,出台了促进成果转化的地方性政策文件;扎实做好技术交易工作,我市连续两年被授予全省技术交易工作先进市,我局被评为全省技术交易优秀登记机构;不断提高科技奖励工作水平,2016年以来,共表彰奖励各类科技成果46项,其中获国家发明二等奖1项,省科技奖15项;积极推动校地科技合作,重点加强与西农大、西交大和同济大学等高校院所的合作交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5.全面深化科技资源统筹改革。按照“西安研发、渭南制造”的思路和要求,在西安高新区建设渭南(西安)创新创业孵化器。通过委托同济大学运营,引进高校科技人才和优质创新资源,全面提升渭南科技成果承接能力,打造发展新引擎。发挥渭南驻西安科技工作站作用,搜集科技信息、对接技术需求、招引科技成果,累计开展校企对接活动39次,促成校企合作意向13项。

6.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带头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守廉政准则,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深入开展作风建设活动,局系统连续三年被评为人民群众满意“三十佳”单位;扎实开展精准扶贫工作,2016年被市委评为扶贫包联工作先进集体;重视科技干部教育和业务能力提升,先后举办“科技创新大讲堂”24次、科技政策培训8次,组织外出考察学习50余人次。

三、认真贯彻上级决议决定,积极办理意见建议

任职以来,我严格执行市委、市人大的有关决议、决定,并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指导。凡是人大常委会通知的视察、调研、询问等会议和活动,我都精心准备,积极参加。凡是我局组织开展的主要工作、重大活动,都及时向市人大报送有关情况。2016年来,共接受人大评议1次,开展“向人民报告”活动2次。我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亲自与代表沟通,当面征询意见建议,积极组织调研走访,全面落实办理事项,得到了代表的充分肯定。

四、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努力方向

履职市科技局以来,我深刻感受到科技对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支撑引领作用,面对我市产业转型和跨越发展的巨大需求,自己深感责任重大。虽然近几年全市科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来看,创新氛围不浓、科技资源短缺、科技与经济结合不紧密等问题还比较突出。自己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还不全面,抓手还不多,破解难题的方法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在今后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增强人大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团结带领全市科技系统,加快推进创新型渭南建设,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科技支撑。

 

 

 

渭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2018年8月22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现在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报告个人履职情况,请予审议。

我于2016年3月被任命为市国土局局长。任职以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监督支持下,自己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大力推进“打造国土铁军、培育国土文化、实践国土行动”三大工程,全面加强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环境管理、不动产登记、移民搬迁5大职责,较好地履行了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情况

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全面落实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一是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始终做到忠诚坚定。开展了“两学一做”“责任落实年”“作风建设年”等活动,带头学习党章党规和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确保“国土铁军”政治坚定、对党忠诚。二是坚持把贯彻法律政策作为重点,始终做到方向正确。认真学习《宪法》《行政诉讼法》,以及与国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新时代国土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把工作的指导思想定位在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主动有效保障科学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之上,确保“国土行动”方向正确、思路清晰。三是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准则,确保做到规范有序。实施了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建立了34项管理制度,制定了52项业务工作规程,编印了34类办事明白卡,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把行政行为严格限定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确保“国土服务”规范有序、优质高效。

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坚持以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快速科学发展为己任,统筹解决好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2016至2018年,我局均被评为全市目标责任考核和全省国土系统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

(一)获批建设用地连续多年稳居全省前列。渭南发展,用地先行。始终把保障用地作为第一使命,想方设法多报地、多批地。3年来共申报用地5.6万亩,获批4.3万亩,每年获批面积都达到分配指标的2倍以上,为渭南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耕地保护大幅超额完成任务。3年来争取资金3.8亿元,实施占补平衡项目294个,新增耕地7.6万亩,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21个、35.6万亩。截止2017年底,全市基本农田面积753.2万亩,耕地保有量862.1万亩,大幅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任务。

(三)渭南快速科学发展的用地基础更加坚实。耕地占比过大一直是渭南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为此,我们想方设法争取省厅同意,核减我市耕地保有量45万亩、基本农田58万亩,彻底打破了用地瓶颈,为我市发展拓展了充足的用地空间。

(四)地质找矿实现历史性突破。争取资金6亿元,地质找矿三大版块均实现重大突破,小秦岭探获金55吨,价值130亿元;金堆城探获钼108万吨,价值2500亿元,提前实现省政府“再造一个小秦岭”“再造一个金堆城”目标;我市首次探获世界级特大型铀矿,储量高达12万吨,为国防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五)环境保护要求得到有效落实。积极开展开山采石整治,将全市169家采石矿山中的158家彻底关闭。目前我市秦岭北麓无一家采石矿权,整合后渭北各县仅保留不超过15家采石矿山,产能规模超过整治前产能总和,并全部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

(六)生态修复成效显著。认真落实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争取中、省矿山环境治理项目18个,总投资14.7亿元,修复面积1.3万亩。引进三峡大学专利技术开展了石灰岩采区高寒高旱高陡边坡生态修复试验并取得成功。今年以来新编制项目4个,申请资金138亿元,已报自然资源部待批,攻克了秦岭北麓和渭北采石场环境治理资金和技术两大难题。

(七)优化营商环境创出品牌。在不动产登记系统提出向“海底捞”学习的人性化服务理念,不动产登记由30个工作日压缩到5个工作日,市本级和富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被自然资源部列入“全国百佳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示范窗口”创建单位,全省优化提升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现场会在我市召开。

(八)移民搬迁形成示范。主动服务脱贫攻坚,探索形成“移民搬迁与长期发展同步谋划、社区建设与基础配套同步实施、安置项目与脱贫产业同步推进”的搬迁模式,加强工程监理、脱贫基金试点、深度贫困村整村搬迁3项经验在全省推广,移民搬迁“关中模式”“渭南经验”已经形成,为关中地区提供了可复制推广的经验。省人大常委会观摩团、省政协调研组、江苏省委办公厅调研组、江苏沛县政府先后来渭视察考察移民搬迁工作。

三、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和意见情况    

始终把自身工作置于人大法律监督之下,使主动汇报、接受监督成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交办事项,每年市“两会”期间,认真列席人代会议,主动听取代表对国土系统和自己工作的意见建议,梳理汇总后制定整改方案并认真落实。历次人大调研、视察、评议工作,都能做到细致安排、精心准备、认真汇报,对各位领导和代表提出的问题扎实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平常工作中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沟通,积极向人大代表汇报国土工作情况,认真办理代表议案,自觉落实代表意见,2016-2017年共办理代表议案11件,办理结果及时上门汇报并得到肯定,今年3件议案正在积极办理之中。让自己倍感荣幸的是,在2016年省、市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部门评议中,我局位列所有参评部门第一名,荣获“人大代表评议满意单位”称号,充分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各位领导和各位代表对国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四、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理论学习仍有欠缺,对我们党的理论、政策、方针的系统学习和深刻理解做的不够。二是对新形势下国土资源工作的系统思考和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三是推动创新不够有力,在破解耕地后备资源不足难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等方面仍需加强。四是工作的方式方法还需进一步改进。

下一步将从以下方面予以改进。一是更加注重理论学习。着力在学习的系统性、针对性、全面性上下功夫,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勇于担当。二是更加注重业务研究。深入研究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找准上级政策与渭南实际的最佳结合点,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更加注重开拓创新。全面推进思维创新、思路创新、机制创新和措施创新,围绕保护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绿色矿山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地质环境修复等重点工作,在政策框架内大胆探索行之有效的模式和做法。四是更加注重倾听基层声音。沉下身子开展调研,认真听取采纳基层同志特别是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使自己的工作更加接地气、见实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各位代表,我十分感谢市人大常委会对我的关怀,一定以这次述职审议为契机、为动力,虚心接受批评建议,严格落实审议意见, 进一步查漏补缺、完善措施、扎实整改、优化服务,用实实在在的工作成绩让党委、人大、政府满意,让服务对象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

 

 

 

渭南市文物旅游局局长    刘忠生

2018年8月22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现在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报告个人履职情况,请予审议。

2016年11月,市人大五届常委第四次会议任命我为市文物旅游局局长。一年多来,我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勤恳敬业,尽心履职,较好地完成了岗位职责任务。今天,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现就任职以来履职情况汇报如下,恳请评议并提出批评建议。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任职以来,我始终把依法行政、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作为履职尽责、提高机关效能、推动工作的先决条件。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推进法治机关建设,把依法行政和深化改革、加强作风建设、文明单位创建相结合。带头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先后组织全体干部职工20余次,分别对《宪法》、《行政许可法》以及《文物法》、《旅游法》、《陕西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论学习,不断提高依法依规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全局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机关效能大幅提高。

二、忠实履职尽责,助推全市文物旅游事业迈上新台阶

一年多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的支持监督下,团结带领全市文物旅游行业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建设华夏山水文化旅游目的地”任务,努力促进渭南文物旅游业实现高质量发展;2015、2016年度渭南市被评为国家旅游厕所革命先进市,2017年度文物旅游局被渭南市委市政府确定为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一)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清晰文物旅游发展思路。按照市委关于建设“三地一中心”的要求,我带领局班子成员和干部积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主持起草了《关于建设华夏山水文化旅游目的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以市委市政府文件下发,将华夏山水文化旅游目的地具体化为多层级旅游目的地体系。即是以5A级旅游景区为核心承载地的国际、以4A级景区为核心承载地的国内、以3A级以上旅游景区为主要承载区的秦晋豫周边、以2A级以上景区为主要承载区的关中平原城市群、以A级旅游景区为主要承载区、以提高渭南本地居民生活质量为主的当地休闲旅游目的地,一年多来,全市新增4A级景区4家、3A级景区12家,全市A级以上景区达到63家。

(二)构建空间布局,加大旅游项目策划建设力度。围绕我市旅游资源优势,提出了构建“一核一心四带十区”旅游发展空间新格局。“一核”即大华山核心旅游区;“一心”即渭南中心城市综合功能旅游区;“四带”即构建秦岭生态、黄河风情、渭北人文、西部红色及航空的四大文化旅游经济带;在“四带”的基础上建设十大产业集聚区。一年多来,按照“空间布局”策划、包装、建设旅游项目100多个,其中洽川莘国水城等一批项目建成运营,潼关古城改造等一批项目正在建设,大荔丰图义仓提升等百余个项目正在招商引资中,总投资1200多亿元,年度投资额度100多亿元。

(三)坚持融合发展理念,不断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市创建。去年9月,市政府召开了全域旅游示范市创建大会,成立了全域旅游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渭南市全域旅游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完成了《渭南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初稿),完成了市县两级文物旅游局更名为旅游发展委员会工作,与农业、工信等十多个部门联合下发了旅游与农业等融合发展意见,韩城市、华阴市、大荔县被确定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创建单位,合阳县、临渭区、华州区被确定为陕西省全域旅游示范创建单位。

(四)创新宣传营销方式,不断提升渭南城市品牌影响力。举办了“品质立游强旅(渭南)论坛”等系列活动,拍摄完成渭南首部城市形象宣传片,并在陕西电视台、西安地铁1、2、3号线以及渭南周边10个地市电视台播放宣传,不断强化旅游市场整治,游客满意度不断提高,陕西省旅游服务质量测评报告显示,去年1—4季度,渭南市游客满意度均居全省前四,今年第一季度居全省第一、第二季度居全省第二,旅游经济指标跻身全省第一方阵。

(五)落实保护措施,不断提升文物保护水平。一年多来,不断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全市新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7处,全市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达到187处,国保单位达到59处;全面完成国家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渭南市被省政府评为“陕西省可移动文物普查优秀集体”,2017年“渭南良周文博干部培训基地”成为全省基层干部田野考古实践基地,受到省文物局的高度肯定。

(六)强班子带队伍,不断提升机关效能。一是始终将宗旨观念教育作为自身建设的第一要务,带领全体同志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多次开展集体学习,以学促干。二是从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细化责任、落实到人。三是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认真整治“四风”问题,扎实开展“三创三增”、“营商环境提升年”等活动,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在状态有激情的干部队伍。

三、认真执行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

我任职以来,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各项决议、决定,定期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人大评议监督。积极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二是牢固树立人大意识,高度重视人大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始终把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作为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一年多来,我局共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9件,办理结果得到人大代表的好评,2017年,我局被市人大常委会评为“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

四、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努力方向

一年多来,尽管自己做了一些工作,但在全域旅游示范市创建、基础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完善等工作做的还不到位,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离人大常委会及各位委员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今后,我将加快建设国际华夏山水文化旅游目的地为目标,在以下五方面不断加强。

一是坚持法规学习、依法行政。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增强法治思维和依法履职能力,学习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全力加快全市文物旅游事业的全面发展。二是严格执行决议、接受监督。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促进各项工作取得更大的进步。三是加快全域创建,品质强旅。出台《渭南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以《意见》和《规划》为统领,推进渭南全域旅游示范市创建,加快华夏山水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步伐。四是科学保护文物,传承文化。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要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活起来”的指示精神,使文物真正成为中华民族的精神标识,全体人民的珍贵财富。五是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时刻对照廉政准则和各项规定,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带头自律和接受监督,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这次履职汇报对我是一次极大地激励和鞭策,我将虚心接受评议监督,查漏补缺、提升自我,努力推动我市文物旅游事业再上新台阶。

 

 

 

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志斌

2018年8月22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现在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报告个人履职情况,请予审议。

我于2016年4月被市人大任命为市工商局局长。任职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支持下,经过全局干部共同努力,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主要工作情况

1.坚定政治站位,强化依法行政。任职以来,我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拥护党的领导,严守党的纪律,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工作中狠抓法治工商建设,始终把依法行政、依法履职作为工商部门发挥职能作用、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不断明晰监管执法职责,强化法律法规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近两年一般程序案件公示率始终保持100%。

2.深入推进改革,“放管服”成效显著。一是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三证合一”“五证合一”“54证合一”“简易注销”等登记制度改革,大幅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极大的促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二是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今年是全市“营商环境提升年”,三月份以来,我局先后出台了“网上办照”“微信办照”“全城通办”“容缺登记”“上门办照”等20余条便民措施,办照时间由去年5个工作日缩短到1个工作日以内,“微信办照”可在30分钟内完成。在上半年全省营商环境考核中,我局牵头的“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行动”得到满分100分。三是强力推进信用监管。“宽进严管”为导向,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运用企业年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等信用监管手段,推进监管措施全面落实。近两年全市企业年报公示率均在99%以上,位居全省前三名。四是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扎实开展打假治劣等十多项专项行动,近两年共查办各类经济违法案件4465起,排全省第二位。保持打击传销高压态势,我市2017年成功创建“无传销城市”。五是不断提升维权效能。“放心消费”创建为主线,坚持开展一季一主题、“天天3.15”宣传教育活动,实现“消费维权服务站”在大型商场、市场和景区全覆盖。近两年共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8084件,办结率92.14%,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33.2万元。2017年我市消费维权放心指数排全省第三位。六是全力服务经济发展近两年全市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9.5万户,均保持20%以上的增长速度,有力地支撑了全市经济发展。商标注册数大幅增加、广告产业快速发展,非公党建工作连年受到省工商局表彰。

3.加强队伍建设,争创一流业绩。一是不断增强班子凝聚力。作为“班长”,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常与班子成员相互交心,以诚相待,集思广益,科学决策,使班子始终保持了团结向上、奋发有为的干事氛围。二是坚持公平公正严格选拔任用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认真落实“三项机制”,近两年调整科级干部31名,有效提振了系统上下追赶超越的信心。三是切实加强干部教育。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全面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层层夯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干部综合素质进一步提升。

经过全系统干部的共同努力,我局各项重点工作始终位居全省前列。近两年均被省工商局评为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被市委市政府评为文明行业创建先进单位,被省工商局和市政府评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2017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表彰为公用企业专项整治先进单位。

二、认真接受人大监督,不断提高议案办理质量。

我局始终将办理人大议案作为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渠道和必须履行的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办理。

一是高度重视,夯实责任。对人大议案办理我都亲自安排,并逐件审阅,提出明确要求,落实办理责任。二是加强沟通,认真办理。我局通过发放意见函、走访调研、上门征求意见等方式,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努力提高议案办理质量。三是积极主动,按期回复。2016、2017两年我局共承办5件人大议案,全部及时办结,答复率100%,代表给予充分肯定。2018年交办的4件议案正在积极办理之中。

三、今后工作努力方向

今后工作中,我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为契机,以优化营商环境为主线,准确把握新时代市场监管方向,着力在以下六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二是强化理论学习,切实提高政治修养和领导能力。三是严格依法行政,推进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追赶超越。四是扎实改进作风,务实担当作为。五是严以律己,清正廉洁。六是坚决贯彻人大决议,自觉接受市人大监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这次履职汇报对我是一次极大的激励和鞭策,我将虚心接受评议,努力改进不足,更加勤勉工作,更好履职尽责,诚恳接受市人大监督,不断推动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创新发展,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新的力量。

 

 

 

 

 

 

 

 

 

 

 

 

 

 

 

 

述职报告测评结果

 

 

 

姓    名

 

 

满    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周    稷

 

 

30

 

 

3

 

 

0

 

 

任天利

 

 

25

 

 

7

 

 

0

 

 

雷立新

 

 

24

 

 

8

 

 

1

 

 

吴    峰

 

 

28

 

 

5

 

 

0

 

 

刘忠生

 

 

29

 

 

4

 

 

0

 

 

王志斌

 

 

25

 

 

8

 

 

0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翰林

2018年8月22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经过修改,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完善,符合渭南实际情况,对解决当前我市物业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有很大帮助。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常委会法工委给全体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立法咨询专家等发了征求意见函,在渭南人大网站发布了征求意见公告,广泛征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7月31日,常委会组织召开物业立法听证会,围绕群众关切的8项重点内容进行听证,与会的各方面代表和列席部门就进一步完善条例提出了意见建议。8月7日,常委会法工委再次召开立法咨询专家座谈会,进一步征求修改意见建议。8月9日,常委会法工委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条例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提出了预审查意见。随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听证会意见、立法专家意见、省人大预审查意见以及征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二稿建议稿。8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次会议,对法工委提出的草案修改二稿建议稿进行了审议,决定提出《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经8月16日常委会第49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建议删除第一条立法宗旨中的“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修改时考虑到立法应该兼顾、平衡各方利益,同时上位法和其他地市大多数都有此规定,所以建议予以保留。将“业主”放于“物业服务企业”前面,也体现了立法的倾向性。

根据省人大的预审查意见,对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概念进行了修改,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保持一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第四条中的“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使条例前后对应起来。修改时采纳了此条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方面的内容。鉴于物业管理协会在规范行业行为、提升服务水平、进行行业协调等方面将发挥很大作用,修改时建议予以保留。根据省人大的意见,删除了第二款中属于行业协会职能的部分规定,由行业协会自己决定其职能。

省人大对条例进行预审查时认为,第二章规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没有上位法依据,建议删除有关内容。修改时对第二章重新进行了规定,在尽量不重复上位法的基础上,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主要设置了业主大会的筹备、业主委员会的改选及成员增补、业主委员会账务审核、印章管理及相关工作制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由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对其中的一些格式条款,业主没有选择余地,建议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设定一定的期限。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在第二十三条增加了相关内容,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泄露业主资料有所规定。修改时采纳了此条建议,在第二十九条增加了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不得泄露业主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

根据省人大意见和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就承接查验中的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物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情形在第三十三条单独进行规定,并在第七十三条就其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删除了罚款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业主在进行室内装修时,有可能存在非法改建,但是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不了。因此建议在第四十条第二项中,增加物业服务企业的巡查、监督责任。修改时采纳了此条建议。

根据物价局的意见,对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等级标准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取暖费按照用热量计费方式更为合理。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了第四十八条,规定“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在法制委员会讨论、立法听证及征集意见过程中,大家对车位、车库的归属,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收取意见较为集中。法工委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同时参考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最新要求,对五十八条进行了修改。考虑到对物权的规定属于全国人大的专属立法权,且上位法对车库、车位的归属已有规定,建议删除此方面内容。同时,就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收取,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价格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根据听证会有关方面代表的意见,对第五十九条共有收益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对共用收益的处置不再加以限制,并且明确了共用收益的归属。

根据省人大的意见及住建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同时参考西安市的经验,对第六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处理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规定因紧急情况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中的一方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凭应急使用确认书及相关资料,再按法定程序申请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第六十七条部门职责进行了调整。

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在第六十九条物业纠纷的处理中,增加了“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部分内容。

根据省人大的意见及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对法律责任的援引条款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有关听证和参照管理方面的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修改稿中的部分条款、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完善和调整。

现将《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连同审议结果报告,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建议通过。

 

 

 

 

 

 

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依据和宗旨)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概念)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组织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公安、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居(村)民委员会协助义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  鼓励物业服务行业成立物业管理协会,开展物业行业服务、自律、协调工作,维护物业良好市场秩序。

第八条(信用信息平台)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代表五至七名组成。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筹备组中业主成员的推荐办法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事先告知全体业主。

第十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条件)  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三)无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财物的行为;

(四)无泄露或者非法使用业主资料的行为;

(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除前款规定条件外,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还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表决,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物业培训)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物业管理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参与指导,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将所代表业主的书面意见呈交业主大会。书面意见应当有所代表业主的签名。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增补)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项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办法。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相关制度)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印章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大会印章的使用,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签名后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改选)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成立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自换届改选小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交接、备案)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三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移交。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账务审核)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上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经营性收益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时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核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审核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定义)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前期服务合同期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是期限尚未届满,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临时管理规约内容)  临时管理规约包括下列内容:

(一)使用维护物业共有部分的规则;

(二)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四)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各类费用的方式;

(五)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备案后的临时管理规约在销售场所公示。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建设单位擅自增删、修改备案的临时管理规约,侵害物业买受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管理规约的效力至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时终止。

第二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载明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

第二十六条 (物业资料明示)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下列材料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二)共用部位的名称、位置和面积;

(三)共用设施设备的名称、用途;

(四)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五)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车位、车库数量和位置;

(六)其他需要明示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  新建住宅区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一)物业建筑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物业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提供,但最低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

(二)物业建筑面积超过三十万平方米的,除按照三十万平方米的千分之三提供外,超过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标准提供;

(三)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积不低于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

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房、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库车棚、人防工程等,以及室内层高不足二点二米的房屋不得计入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其用途。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服务用房转让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承接查验)  新建住宅区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符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修。

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资料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规划、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业主名册;

(七)物业服务用房资料及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前款规定的资料和物业服务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不得泄露业主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条(拒绝承接及查验费用的规定) 承接查验过程中,因建设单位逾期不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材料、物业项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重大工程缺陷等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拒绝承接该项目。

承接查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专家评审意见)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专家参加并出具评审意见。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承接备案及隐患修复赔偿)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三)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四)查验、交接记录;

(五)与承接查验相关的其他资料。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物业交接后,发现存在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承接查验禁止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不得与建设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共同侵害业主利益。

第三十四条(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依法交接: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签合同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应当自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十日内,将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告知物业买受人。

第三十五条(告知义务)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履行相关义务,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退出住宅区六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前,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决定管理模式。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的承担) 物业交付使用前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交付使用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不得向物业买受人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的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交接双方应当对住宅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进行确认,并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物业的维修和养护要求;

(六)物业服务用房;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

(八)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财物的移交方式;

(九)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

(十)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十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业主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物业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并进行巡查、监督;

(三)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投诉,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维护管理车辆停放、通行秩序;

(六)配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垃圾清运等经营单位进入住宅区开展服务,并提供便利;

(七)对住宅区内水、电、气、暖、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制定自然灾害、停水停电、消防安全等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八)接受居(村)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禁止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部位、场地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二)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三)擅自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四)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五)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

(六)对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或者打击报复;

(七)其他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聘请专业机构)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承担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该住宅区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电梯、锅炉、消防、监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等级标准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形式,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价格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费缴费义务人及服务费的交付)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经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提供的服务,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由双方另行约定。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五条(安全服务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登记进出住宅区的外来人员和车辆,并定时对住宅区进行巡逻。

住宅区内安装监控安防设施设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维修、养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住宅区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一)发生火灾、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三)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四)住宅区内发生伤亡事件;

(五)其他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第四十七条(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供给进户、一户一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的方式配置。

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经营设施设备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主要事项以及费用支付的标准和方式,并对其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供热按量计费)  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第四十九条(专业经营单位收取费用规定)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服务并收取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相关费用,并支付一定的代收服务费。专业经营单位、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转嫁代收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费不得改变政府定价,不得以停水、停电等方式迫使业主交纳除水、电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五十条(物业服务企业续聘或者选聘)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七日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撤出住宅区,并配合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也没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区,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及交接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区,应当撤出住宅区内的物业服务人员,并向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物业服务用房;

(三)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

(四)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

(五)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资料;

(六)物业维修、保养形成的技术资料、记录台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损坏、隐匿、销毁物业资料和财物。

因维护保养不当等原因导致电梯、锅炉、消防、监控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修复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公示及更新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

(一)物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客服、工程维修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情况;

(四)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五)代收代缴事项;

(六)水、电、热等公共能耗总量、明细及费用分摊方式;

(七)专业经营单位的服务电话,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服务情况、投诉举报情况等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

第五十四条(老旧住宅小区)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五条(物业用途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宅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及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确需改变的,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还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五十六条(住宅区内禁止行为)  住宅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房屋外貌或者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自开挖、扩建地下室;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四)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五)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六)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八)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九)乱倒垃圾,乱堆杂物,乱设摊点,乱停车辆;

(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一)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

(十二)擅自在住宅开设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馆;

(十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七条(住宅区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共用设施权属及使用管理)  住宅区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共用设施,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住宅区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公告,并做好安全防护和秩序维护。除紧急抢修外,应当提前三日予以公告。

第五十八条(车辆停放)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及收取标准、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价格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住宅区内停放机动车辆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机动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五十九条(共用收益)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属于业主所有。

第六十条(维修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物业保修金。

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负责维修、养护,合同约定由业主共同维修的,按照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十一条(共用物业维修)  住宅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予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养护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物业维修养护造成相关业主的专用部位、专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处理)  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屋顶墙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楼体单侧外立面脱落、电梯故障、给排水设施损坏或者其他危及安全情形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中的一方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凭应急使用确认书及相关资料申请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召集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十四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建立全市物业行业监督管理平台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三)按照职权划分统筹、指导、监督物业保修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物业行业管理工作;

(五)指导、规范全市物业服务市场行为;

(六)督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投诉与问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五条(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区域物业管理具体办法、措施;

(二)物业服务行业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四)指导和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

(六)按照职权划分监督管理物业保修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调解、处理本区域重大物业纠纷与投诉;

(八)定期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调查,征集、考核、评价、汇总、核查和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二)调解、处理本辖区内的物业日常纠纷与投诉;

(三)征集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

(四)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七条(相关部门各自的职责)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工作: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未经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的行为,并接受相关权利人的查询;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保修维修,协调解决住宅区建设遗留问题;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搭建、侵占道路、阻塞通道、损坏绿地、噪音扰民、油烟污染等进行依法查处;

(四)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价格公示、违规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五)公安机关负责对治安、消防、技防、养犬、房屋租赁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物业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投诉举报。

有关单位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举报人,情况紧急的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回复。

行政执法单位需要进入住宅区开展执法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供便利。

第六十九条(物业纠纷的处理)  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处理物业纠纷。调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维护公序良俗,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物业争议的调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明示相关信息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报送、移交有关资料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的,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规定,经营单位拒不承担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情况,以及水、电、热等公共耗能总量、明细及费用分摊形式,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住宅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隐患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援引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第八十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

二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分组对《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二稿基本成熟。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这些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草案修改二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今天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提出了《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情况

1.将第八条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2.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申请后三十日内”改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3.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去掉“等”字。

4.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使用。”

二、意见采纳情况

1.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的概念限定为“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业主自行管理虽在现实中存在,但不属于本条例调整范围,且条例中也没有业主自行管理的相关具体条款,故不再增加业主自行管理方式。

2.第十四条,“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此处的业主代表为业主推选的代表其行使权利义务的业主,类似于“人大代表”,和业主代理人不同,故不再作以修改。

3.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此款依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为提倡性条款,也可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具体任期。故不再去掉“一般”。

4.第四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登记进出住宅区的外来人员和车辆,并定时对住宅区进行巡逻。”此处的“巡逻”包括对车辆的秩序维护,也包括对住宅区内的安全的巡查。故不再作以修改。

以上修改情况,已经2018年8月22日常委会第50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现将《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18年8月22日

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草案表决稿)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公安、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物业服务行业成立物业管理协会,开展物业行业服务、自律、协调工作,维护物业良好市场秩序。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代表五至七名组成。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筹备组中业主成员的推荐办法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事先告知全体业主。
   第十条  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三)无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财物的行为;
  (四)无泄露或者非法使用业主资料的行为;
  (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除前款规定条件外,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还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表决,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物业管理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参与指导,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将所代表业主的书面意见呈交业主大会。书面意见应当有所代表业主的签名。

第十五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项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办法。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使用。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签名后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成立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自换届改选小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三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移交。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上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经营性收益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时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核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审核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是期限尚未届满,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  临时管理规约包括下列内容:
  (一)使用维护物业共有部分的规则;
  (二)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四)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各类费用的方式;
  (五)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备案后的临时管理规约在销售场所公示。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建设单位擅自增删、修改备案的临时管理规约,侵害物业买受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管理规约的效力至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时终止。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载明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下列材料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二)共用部位的名称、位置和面积;

(三)共用设施设备的名称、用途;

(四)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五)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车位、车库数量和位置;

(六)其他需要明示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宅区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一)物业建筑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物业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提供,但最低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

(二)物业建筑面积超过三十万平方米的,除按照三十万平方米的千分之三提供外,超过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标准提供;

(三)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积不低于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

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房、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库车棚、人防工程等,以及室内层高不足二点二米的房屋不得计入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其用途。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服务用房转让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新建住宅区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符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修。

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规划、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业主名册;

(七)物业服务用房资料及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前款规定的资料和物业服务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不得泄露业主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条 承接查验过程中,因建设单位逾期不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材料、物业项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重大工程缺陷等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拒绝承接该项目。

承接查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专家参加并出具评审意见。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三)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四)查验、交接记录;

(五)与承接查验相关的其他资料。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物业交接后,发现存在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不得与建设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共同侵害业主利益。

第三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依法交接: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签合同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应当自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十日内,将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告知物业买受人。

第三十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履行相关义务,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退出住宅区六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前,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决定管理模式。

第三十六条  物业交付使用前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交付使用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不得向物业买受人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交接双方应当对住宅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进行确认,并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物业的维修和养护要求;

(六)物业服务用房;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

(八)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财物的移交方式;

(九)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

(十)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十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业主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物业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并进行巡查、监督;

(三)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投诉,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维护管理车辆停放、通行秩序;

(六)配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垃圾清运等经营单位进入住宅区开展服务,并提供便利;

(七)对住宅区内水、电、气、暖、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制定自然灾害、停水停电、消防安全等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八)接受居(村)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部位、场地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二)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三)擅自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四)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五)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

(六)对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或者打击报复;

(七)其他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承担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该住宅区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电梯、锅炉、消防、监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等级标准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形式,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价格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经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提供的服务,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由双方另行约定。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登记进出住宅区的外来人员和车辆,并定时对住宅区进行巡逻。

住宅区内安装监控安防设施设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维修、养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四十六条  住宅区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一)发生火灾、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三)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四)住宅区内发生伤亡事件;

(五)其他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第四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供给进户、一户一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的方式配置。

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经营设施设备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主要事项以及费用支付的标准和方式,并对其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第四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服务并收取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相关费用,并支付一定的代收服务费。专业经营单位、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转嫁代收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费不得改变政府定价,不得以停水、停电等方式迫使业主交纳除水、电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七日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撤出住宅区,并配合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也没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区,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区,应当撤出住宅区内的物业服务人员,并向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物业服务用房;

(三)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

(四)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

(五)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资料;

(六)物业维修、保养形成的技术资料、记录台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损坏、隐匿、销毁物业资料和财物。

因维护保养不当等原因导致电梯、锅炉、消防、监控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修复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

(一)物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客服、工程维修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情况;

(四)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五)代收代缴事项;

(六)水、电、热等公共能耗总量、明细及费用分摊方式;

(七)专业经营单位的服务电话,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服务情况、投诉举报情况等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宅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及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确需改变的,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还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五十六条  住宅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房屋外貌或者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自开挖、扩建地下室;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四)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五)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六)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八)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九)乱倒垃圾,乱堆杂物,乱设摊点,乱停车辆;

(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一)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
    (十二)擅自在住宅开设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馆;

(十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七条  住宅区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共用设施,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住宅区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公告,并做好安全防护和秩序维护。除紧急抢修外,应当提前三日予以公告。

第五十八条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及收取标准、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价格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住宅区内停放机动车辆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机动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属于业主所有。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物业保修金。

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负责维修、养护,合同约定由业主共同维修的,按照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十一条  住宅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予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养护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物业维修养护造成相关业主的专用部位、专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屋顶墙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楼体单侧外立面脱落、电梯故障、给排水设施损坏或者其他危及安全情形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中的一方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凭应急使用确认书及相关资料申请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召集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十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建立全市物业行业监督管理平台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三)按照职权划分统筹、指导、监督物业保修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物业行业管理工作;

(五)指导、规范全市物业服务市场行为;

(六)督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投诉与问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五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区域物业管理具体办法、措施;

(二)物业服务行业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四)指导和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

(六)按照职权划分监督管理物业保修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调解、处理本区域重大物业纠纷与投诉;

(八)定期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调查,征集、考核、评价、汇总、核查和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二)调解、处理本辖区内的物业日常纠纷与投诉;

(三)征集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

(四)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七条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工作: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未经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的行为,并接受相关权利人的查询;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保修维修,协调解决住宅区建设遗留问题;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搭建、侵占道路、阻塞通道、损坏绿地、噪音扰民、油烟污染等进行依法查处;

(四)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价格公示、违规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五)公安机关负责对治安、消防、技防、养犬、房屋租赁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投诉举报。

有关单位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举报人,情况紧急的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回复。

行政执法单位需要进入住宅区开展执法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供便利。

第六十九条  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处理物业纠纷。调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维护公序良俗,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物业争议的调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明示相关信息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报送、移交有关资料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的,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规定,经营单位拒不承担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情况,以及水、电、热等公共耗能总量、明细及费用分摊形式,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住宅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隐患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人员名单

2018年8月22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

 

任命:

张三兴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汝增瑞、章红为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何建辉、王静、李青社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

赵超、贾俊海为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委员;

张宏亮、田应强为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委员;

闫忠民、卢莉为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委员;

王小震、张天亮、郭军信、张军锋为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委员;

卢爱刚、陈鹏为市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委员;

代晓宏、高江宏、王晓娟为市人大常委会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

 

(二)

 

免去:

康峰的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

王宏强的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

党宏明的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

魏芳莉的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

张国栋的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

 

 

 

参阅文件:

 

 

关于渭南市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初审意见的报告

渭南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2018年8月22日)

 

市人大常委会:

市五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8月1日听取和初步审查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提交的《关于渭南市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以下初审意见。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上半年,在市委的领导下,市县人民政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围绕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目标,全力以赴抓项目、扩投资、稳增长、促转型,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保持了经济的平稳运行;同时,积极保障社会民生、持续改善生态环境、稳步推进重点改革,促进了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出,计划执行中也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是:部分主要经济指标未完成,加大了完成全年任务的压力;影响制约工业生产经营因素较多,工业稳增长压力仍然较大;投资增长回落,拉动经济力度减弱;营商环境指标较之省市目标还有差距,存在具体问题较多;生态环境保护、脱贫攻坚、社会治理等领域仍存在不少短板。

针对存在问题和困难,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

一、贯彻落实市委五届五次全会精神,紧盯全年发展目标不动摇。要强化责任意识,树立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信心。要切实深入分析所面临问题和困难的成因,研究应对措施和办法,增强完成任务的信心和决心。要狠抓已定政策措施的落实,积极保证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积极扩大有效投入,发挥投资支撑作用。要进一步强化和贯彻“项目为王”理念。充分运用区位优势,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争取国家重大产业布局我市。紧抓国家建设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机遇,争取中省对我市社会事业发展项目的支持。紧盯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机遇,加大招商力度,招引承接转移产业。进一步加强项目实施工作,切实保证签约项目顺利落地、开工项目顺利实施、建成项目尽快投产达效。要进一步重视研究区域内资本资金开发使用中的问题和症结,在加强政策引导、规范融资方式、提供服务上下功夫,有效激发资本资金使用活力。

三、发挥政府职能作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政府主要生产资料要素所有者的职能作用,改进完善国资监管、考核机制,促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等国有企业高效发展;建立健全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机制,带动非公企业发展,加快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三个经济”建设步伐。发挥政府社会管理者的职能作用,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切实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彻底解决基层一线改革不到位的问题;切实加强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确保规划引领作用的发挥,预防杜绝发展中的同质化、浅尝辄止问题的发生;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融资“瓶颈”问题。

四、坚决打赢“三大攻坚战”,切实有效促进民生改善。积极防范化解区域重大金融风险,消解居民忧虑,促进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继续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工作,坚持精准识别、久久为功原则和要求,扎实过细工作,确保脱贫效果真实达标。狠抓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确保年度各项约束性指标顺利完成,保证人居环境明显好转。要以增强群众获得感为目标,继续多方促进城乡居民增收,切实解决人员就业问题;进一步加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保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社会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工作力度,保持民众生产生活环境良好。

 

 

 

关于渭南市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

执行情况初审意见的报告

渭南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2018年8月22日)

 

市人大常委会:

市五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于8月2日听取和初步审查了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提交的《关于渭南市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新增政府债券收支安排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提出了对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初审意见。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上半年,在市委的领导下,市、县人民政府及财税部门在全市经济平稳发展的基础上,坚持依法征管,强化税收保障,实现了财政收入增幅和质量的“双提升”;面对收支矛盾突出问题,多方筹措财力,强化预算约束,较好地保证了保工资、保运转和重点支出的需要。政府性基金预算、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也基本正常。总体上看,全市和市级预算执行基本遵循了《预算法》规定,执行情况符合渭南实际。

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出,预算执行中还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是:政策性减收因素多,财政收入保持较快增长难度较大;刚性支出需求有增无减,收支矛盾非常突出;部门单位预算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预算管理还需进一步加强。

针对存在问题和困难,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

一、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夯实税源基础。要切实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把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帮助解决好瓶颈制约问题,促进企业提质增效。要进一步加强项目争取、招商引资以及项目的落地实施工作,通过投资增长拉动经济增长。要多渠道多方式激活社会消费,增强市场活力。要抓住并利用好国家积极财政政策,争取中省更多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二、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化解收支矛盾。要依法加强收入征管,积极保证各类收入预算全面完成。要深入研究国家政策,统筹谋划,积极对接,争取上级对我市更多更大的倾斜支持。要依法依规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支出预算顺利执行。

三、强化管理监督,预防杜绝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要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执行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的预算,加强对预算支出和政策落实情况的全程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全面落实国家强化审计监督要求,坚持做到常规审计与重点审计并重;严格问题整改要求,实行整改问责。依法加强政府债务的管理监督,确保政府举债合法合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人大预算联网监督要求,自觉主动做好网络连接、数据提供等基础工作。市县政府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做好向同级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准备。

四、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提高管理水平。要深入贯彻落实《预算法》,坚持财政预算管理依法合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颁布的《政府会计制度》,确保新制度2019年1月1日起顺利执行。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评价结果应用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继续促进部门单位健全完善内部制度,强化对财会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夯实财政财务管理基础。

 

 

关于渭南市人民政府2018年新增政府债券

收支安排预算调整方案初审意见的报告

渭南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2018年8月22日)

 

市人大常委会:

市五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于8月2日听取并初步审查了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提交的《关于渭南市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新增政府债券收支安排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对我市2018年新增政府债券收支安排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提出了初审意见。  

一、省上下达我市2018年新增政府债券情况

省上下达我市2018年政府债务新增额度322,089万元。其中:一般债券212,089万元,专项债券110,000万元。

二、市人民政府对2018年新增政府债券资金分配安排意见

(一)对2018年新增政府债券资金分配安排意见

按照中省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有关规定,2018年新增一般债券资金212,089万元由省财政厅直接分配到县级,市级不得调剂。其中:市级(含市本级、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开发区,下同)65,989万元,转贷县、市、区146,100万元。

对专项债券110,000万元的分配意见:市级30,000万元,转贷县、市、区80,000万元。

(二)对所分配安排市级债券资金的具体安排意见

一般债券65,989万元的安排情况:农业水利等乡村振兴项目资金3,536万元;铁腕治霾及生态环境治理资金15,351万元;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4,402万元;生态绿廊及美丽渭南建设资金28,400万元;教育文化设施建设资金2,300万元;经开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1,400万元;高新区城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600万元。

专项债券30,000万元的安排情况:中心城区土地储备资金25,800万元;经开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2,800万元;卤阳湖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1,400万元。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分配安排意见并提出了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三、审查意见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18年新增政府债券资金分配安排意见符合省上要求和渭南实际,市财政局据此提出的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同时,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1)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严格规范举债程序,加强对县市区举债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县市区政府对分配转贷的新增债券资金,必须依法将其纳入预算管理,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2)市、县人民政府要继续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体系,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3)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债务资金项目的监管和绩效审计,保证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关于渭南市市级2017年政府决算

审查结果报告

渭南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2018年8月22日)

 

市人大常委会:

市五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于8月2日听取了市财政局代表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对报告及市级2017年财政决算(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形成以下审查结果报告。

一、决算审查情况

全市各类预算的决算情况是: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决算数735,824万元,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执行情况数一致(以下简称“审议执行情况数”)。支出决算数4,076,491万元,较审议执行情况数4,076,514万元减少23万元;支出完成调整预算4,293,845万元的94.94%,较上年增长15.64 %。总收支相抵,滚存赤字59,010万元,减去结转下年支出86,925万元,累计财政赤字145,935万元,其中当年净结余129,965万元。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决算数396,054万元,与审议执行情况数一致。支出决算数369,018万元,较审议执行情况数367,891万元增加1,127万元;支出完成调整预算412,425万元的89.48%。总收支相抵,结余43,407万元。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决算数418万元,支出决算数2,930万元。总收支相抵,结余8,293万元。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决算数687,988万元,较审议执行情况数741,102万元减少53,114万元。支出决算数628,316万元,较审议执行情况数702,494万元减少74,178万元。总收支相抵,结余491,320万元。

市级各类预算的决算情况是: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决算数150,728万元,与审议执行情况数一致。支出决算数575,502万元,较审议执行情况数575,525万元减少23万元;支出完成调整预算624,715万元的92.12%。总收支相抵,累计结余48,899 万元,减去结转下年支出48,899万元,累计净结余为0,其中当年结余406万元。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决算数102,572万元,与审议执行情况数一致。支出决算数98,032万元,与审议执行情况数一致;支出完成调整预算106,180万元的92.33%。总收支相抵,结余8,148万元。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决算数408万元,支出决算数408万元,均与执行情况审议数一致。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于全市实行统筹,市级情况与全市一致。

据审查,决算数与执行数的差异均为决算中的有关口径调整。

全市及市级政府债务的决算情况是:

省政府下达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全市2017年政府债务限额为2,817,000万元(不含韩城市,下同),其中,一般债务限额1,689,000万元,专项债务限额1,128,000万元。2017年底,全市政府债务余额2,624,256万元,其中,一般债务余额1,545,805万元,专项债务余额1,078,451万元,均低于债务限额。

市级政府债务余额1,122,170万元,其中,一般债务余额356,821万元,专项债务余额765,349万元。

二、审查意见

综合审查情况,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7年,全市和市级政府收支决算基本符合《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了收支真实、数额准确,报告内容也重点突出,基本反映了政府收支情况。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对于审计查出的2016年度财政财务问题,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制定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认真予以整改。按照中省部署和市委要求,市审计局依法对市级2017年财政管理、部门预算执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暨追赶超越目标任务完成及扶贫、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了审计,发现了一些问题,并从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效能、强化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和追赶超越目标任务完成、切实提高依法理财水平、明确审计问题整改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改进意见。建议市人民政府督促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对审计查出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切实加强整改,并在2018年底前将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出,虽然2017年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规范收入征管、争取上级支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财政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需要重视的困难和问题:一是部分县非税收入占比偏高,税收增长比例偏低;二是县市区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面临较大压力,收支矛盾依然十分突出;三是市县财政财务审计反映问题较多,依法管理监督工作还需加强。

三、审查建议

1.切实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市县政府及职能部门要紧紧围绕次中心城市建设、发展“三个经济”、优化营商环境等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狠抓项目建设,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证区域经济有质有量稳定增长,夯实税源基础。财税部门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用足用活国家政策,有力支持经济发展。

2.不断增强财政保障能力。要高度重视县市区收支矛盾突出问题,多渠道多措施予以化解。提高收入质量,全面深入落实依法征管要求,改进完善收入征管和保障机制,确保应收尽收、及时入库。争取上级支持,深入研究中省政策,切实及早做好相关基础工作,保证上级资金补助持续增加。加强资金统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清理整合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依法改进加强预算管理。要全面贯彻落实《预算法》,进一步完善和丰富预决算编报内容,逐步反映重点支出、专项转移支付等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要逐步研究增加并细化部门国有资产配置、人员编制及基本支出等情况说明。要进一步强化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保障中省和市委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确保支出预算刚性执行。要进一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绩效评价办法,强化评价结果应用,逐步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要积极防范和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4.持续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监督。对审计查出问题要切实进行整改,建立健全制度机制,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要研究出台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推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问责常态化。要进一步推动部门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夯实财政财务管理基础。要继续加强对“三大攻坚战”、重大投资项目、民生工程建设等重点支出领域的审计监督,确保重大政策顺利有效落实。

 

 

 

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周稷同志

履职情况的调研报告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2018年8月22日)

 

按照《2018年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的实施意见》安排,7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主任张留文带队,对周稷同志近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这次调研采取听取汇报、个别座谈等方法进行,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成绩

周稷同志分管执行工作、行政庭、民三庭、赔偿办工作。工作中,能够勇于担当,顾全大局,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综合调研情况,周稷同志履行职责到位,分管的各项工作均取得较好成绩,得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职工的认可和肯定。

(一)坚持依法履职,工作业绩突出。

多措并举,解决执行难问题。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二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周稷同志多次会同院长向市委市人大主要领导汇报市中院执行工作,组织了召开全市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会议,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前期工作,开展了集中执行 “春雷行动”和“夏季执会战”等多项集中执行行动。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协商,探索了执行悬赏模式,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的常态化机制,形成了打击拒执罪的工作机制,基本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顺利建成,运行良好;组织建立了全市法院司法网络拍卖、执行案款管理一案一账户、执行案件转破产制度,组织和推行执行案件网络办案系统的运行,推进全市法院终本案件的清理,规范执行的良好机制在全市法院已经形成。2016年以来,周稷同志亲自承办执行案件19件,今年上半年办理执行案件3件。

统一尺度,维护司法公平正义。近年来,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往往合同效力认定不统一,利率计算不一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对无固定收入的人员误工工资、护理工资的计算标准掌握不一致,不利于案件裁判,容易判后出现信访问题。为了统一裁判尺度,周稷同志先后带案指导6次,旁听庭审8次,组织案件研讨9次,多次召开全市行民商事审判工作相关问题座谈会二次,在全市范围内较好地解决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提高了审判质效,维护了司法公平正义。2016年以来,他本人先后亲自承办民事案件8 件。

注重衔接,坚决支持政府依法行政。在周稷同志的带领下,市中院行政庭坚持每年都能就行政审判工作经验、典型案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政府在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问题形成行政审判司法审查报告。还多次与行政庭的同志们一起分析行政审判中政府败诉时其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与市政府法制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2016年至今他本人亲自办理行政案件7件,主持研究国家赔偿损失案件16件,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开展有序。

(二)坚持党的领导,主动接受监督。

该同志能够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一是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6月通过了修订后的《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要求全市法院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决议内容入心入脑,要求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执行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决议》的规定和要求。二是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案件。截至目前,市人大转办执行信访案件4件,周稷同志逐一分析案情,和办案同志制定解决方案,邀请人大代表听取和参与案件解决过程,及时回复了办理结果。

(三)遵守党纪国法,政治立场坚定。

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注重政治理论学习,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立场坚定,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够团结班子成员,依靠法官干警,努力为院长和党组决策做好参谋,为法院整体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不足主要是:性子有些急,领导艺术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该同志作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希望其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结合实际大胆探索,进一步提高工作方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关于市人民检察院任天利同志

履职情况的调研报告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2018年8月22日)

 

按照《2018年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的实施意见》安排,8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一调研组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深入市人民检察院,对任天利同志近年来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总体认为,任天利同志政治信念坚定,注重品行修养,依法认真履职,作风务实创新,指导工作到位。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成绩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司法公正。

该同志能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院、市委各项部署和检察院党组的各项决策。一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方向。二是积极投身到以办案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实践中去,落实践行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捕诉合一等改革措施。三是坚持严格依法履职,维护司法公正。该同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办理案件、审批案件。亲自办理、审批签发的案件,无一错案发生。

(二)依法履职,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根据市检察院党组分工,任天利同志分管侦查监督部、民事行政检察部两项业务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1.着力加强侦查监督工作。该同志要求侦监部门干警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认真贯彻少捕、慎捕的原则,对报请批捕的每一起案件,都能认真参与审查和集体讨论,确保案件公正处理。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底,全市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257件3456人,共批准和决定逮捕1918件2831人,不捕273件507人。所有案件均按期审结,无错捕、漏捕问题发生,侦监工作在省院业务考核中处在靠前位置。

2.全面履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要求民行部门干警突出监督重点,统筹生效裁判监督、执行监督、违法监督等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多元化监督格局,实现民行检察工作新发展。依法加强对法院生效裁判监督,共办理申请监督案件153件,提出抗诉7件,已改判4件,向省院提请抗诉7件,省院支持4件;集中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全市共办理虚假诉讼案件3件,维护司法公信力。扎实推进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向法院提出执行检察建议145件,被采纳96件;深入开展审判程序违法监督,向法院提出执行检察建议68件,被采纳54件。民行工作在省院业务考核中位居前列。

3.积极指导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全新检察业务,该同志经常深入一线办案,听取基层汇报,主动沟通联络。截至目前,全市共收集损害公益线索581条,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442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6件,胜诉4件,其余2件正在办理中,公益诉讼工作处在全省前列。

(三)贯彻执行人大决议、决定,自觉接受监督。

工作中,该同志能够认真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的监督,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6月22日通过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接到决议文件后,该同志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制定工作方案,并迅速向各基层院传达贯彻落实决议精神。7月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机关有关职能。运用新媒体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向社会各界发送检察信息,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

(四)积极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代表议案、建议及交办的信访件。

该同志始终把认真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事项和人大代表建议作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每年全市人代会、政协会期间,都能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汇总后及时落实办理。7月下旬,接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意见的通知后,组织起草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的通知》,并于会议通过后下发各基层院。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批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函反映案件问题督办工作,对上述信函都认真及时办理,进一步增强了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的自觉性。

二、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理论学习仍然不够扎实,特别是对检察业务知识的掌握运用有待不断深化。二是对新形势下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研研究还不够,探讨的还不深不透。

三、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该同志作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希望其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好以下两方面:一是要注重理论和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和执法能力;二是工作创新方面继续加强,积极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

 

 

 

关于市科学技术局雷立新同志

履职情况的调研报告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2018年8月22日)

 

按照《2018年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的实施意见》的安排,8月1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永峰的带领下,第四调研组组织了部分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对市科技局雷立新同志履职情况进行了视察调研。调研组实地查看了渭南市高新区3D打印产业培育基地,查看了科技局的相关台帐资料,听取雷立新同志的工作汇报和科技局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及其下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成绩

雷立新同志自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任命以来,认真履职、开拓进取、勇于担当,提出了以创新型渭南建设为统领,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开展各项科技工作的总体思路。经过几年驰而不息扎实工作和不懈努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不断健全,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创新氛围愈加浓厚,主要科技指标增长明显。市科技局党组被评为全市“双强双优”先锋,局系统2016年被评为扶贫包联先进集体,2016、2017年连续被评为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和人民群众满意“三十佳”单位,市知识产权局被评为“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执法工作突出集体”。

1.学法用法,提升干部依法行政水平。以《宪法》、《监察法》、《保密法》为纲,认真组织干部学习《科技进步法》、《专利法》及省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局系统形成依法办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依法对37项行政权能事项进行了精简,最终调整为权责清单13项。全面加强科技干部教育,先后举办“科技创新大讲堂”24次,组织全市科技系统干部参加科技政策专题200余人次,赴省内外考察学习50余人次,干部业务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认真贯彻落实“三项机制”,选拔任用科级干部16名,有效激发了干部干事创业的活力激情。

2.创新思路,发挥科技引领支撑作用。研究制定“一市一策”方案,明确全市科技发展的基本思路和方向;推进“乡村振兴科技服务行动”,提升县市创新发展能力;打造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夯实双创工作基础;依托本地高校和龙头企业建设研发和转化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面深化科技资源统筹改革,加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了科技资源数据库和科技创新智库;加快渭南(西安)创新创业孵化器建设,通过委托同济大学运营,引进高校科技人才和优质创新资源,全面提升渭南科技成果承接能力,打造渭南发展新引擎。

3.履职尽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任职以来,雷立新同志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市委、市人大的有关决议决定,并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指导。2016年,接受以“促项目、抓落实、提效能”为主题的市人大代表评议视察,通过渭南电视台,参加“向人民报告”活动2次。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能积极地组织业务骨干广泛深入基层和企业进行调研,联系走访相关职能部门,并能持续跟踪督促,确保全面落实办理事项,形成客观、公正、具体的办理意见。2017年,对合阳县市级人大代表吕周峰提出的《关于设立“渭南市专利奖”促进科技强市和产业发展的建议》的议案,及时认真的进行了办理答复,得到了代表的肯定。

二、存在的问题

雷立新同志在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在破解科技资源短缺、创新氛围不浓、科技与经济结合不紧密等问题上,思考还不全面,抓手还不多,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方法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1.勤练内功,增强领导能力和服务水平。通过学习进一步开阔视野、拓宽思路,在学习中增加知识、增添智慧、增长才干,不断提升自身领导艺术和工作智慧,创造性开展工作。要进一步提高人大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市人大的有关决议、决定。重视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沟通,及时高效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动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2.忠诚履职,全面推动创新型渭南建设。要带领市科技局一班人,围绕创新型渭南建设,不断健全科技创新体系,抓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资源统筹改革等各项重点工作,积极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3.加强宣传,提高科技工作影响力。要紧密结合党委、人大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科技特色,主动作为开展一系列有影响的活动,提高科技为民服务的水平,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参与、支持科技工作的良好氛围,提升科技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关于市国土资源局吴峰同志

履职情况的调研报告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2018年8月22日)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2018年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的实施意见》的安排,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蒋秀侠领导和要求下,8月13日,第二调研组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围绕市国土局局长吴峰同志履职情况开展了调研。调研组实地察看了华州区秦岭北麓山坡恢复治理、临渭区双创安置园区移民搬迁工程,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吴峰同志的工作汇报,征求了市国土局干部职工对吴峰同志履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成绩

吴峰同志于2016年3月被任命为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任职以来,坚决服从省、市双重领导,主动接受市人大监督,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重点,以推进“打造国土铁军、培育国土文化、实践国土行动”三大工程为抓手,全面加强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环境管理、不动产统一登记、移民(脱贫)搬迁等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坚持学习研究,提高履职能力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注重政治理论学习,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立场坚定,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学法懂法,依法办事,带头学习《宪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业务知识,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新时代国土资源工作的新形势、新政策、新内涵、新要求。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把全市国土资源工作的指导思想定位在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主动有效保障科学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之上。

(二)切实履职尽责,取得突出业绩

保障发展用地积极有力。始终把保障发展用地作为第一使命,先后共获批建设用地4.32万亩,每年获批面积都达到省厅分配指标的2倍以上;千方百计争取上级资金共3.76亿元,实施占补平衡项目294个,实现新增耕地7.64万亩,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21个。建设用地和新增耕地任务均大幅超额完成,为渭南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用地保障。生态保护、资源管理成效明显。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市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将全市169家采石矿山中的158家彻底关闭,剩余矿山实施整合;争取山水林田湖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资金14.7亿元,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18个,修复面积13000余亩;引进三峡大学专利技术,成功开展石灰岩采区高寒高旱高陡边坡生态修复试验,攻克生态修复中的众多难题。先后争取中、省6亿元地勘资金,勘探金矿55吨,钼矿107.5万吨,铀矿12万吨,为经济发展和国防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依法行政、移民搬迁形成示范。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质量,不动产所有登记业务由30个工作日压缩到5个工作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富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被自然资源部列入“全国百佳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示范窗口”创建单位。自觉承担移民(脱贫)搬迁重担,主动服务脱贫攻坚战略部署,探索形成了移民(脱贫)搬迁渭南模式,为关中地区移民(脱贫)搬迁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注重内部管理,强化队伍建设。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科室或各二级单位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通过不同形式的教育活动,更新干部职工的思想观念,牢固树立关键时刻敢担当、复杂形势善作为的工作作风,激发干部队伍的整体动能。同时按照 “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工作要求,坚持把学习作为提升干部队伍素质水平的重要途径,进一步提高全局干部的学习动力,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全面强化国土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改进提高。始终把接受人大监督成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持把认真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事项作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人代会期间,主动听取人大代表对国土资源系统工作的意见建议,梳理汇总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认真落实办理。对于人大调研、视察、评议国土资源工作提出的问题能扎实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中能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沟通,积极向人大代表汇报国土资源工作情况,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自觉落实人大代表意见,2016-2017年共办理人大代表议案11件,办理结果及时向代表上门汇报并得到肯定。

二、存在问题

虽然吴峰同志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问题。一是对新形势下国土资源工作的系统思考和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二是在破解耕地后备资源不足难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等方面仍需加强;三是在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抓生态环境保护上还需再努力。

三、对今后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继续注重理论学习。着力在学习的系统性、针对性、全面性上下功夫,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勇于担当。

(二)进一步加强业务研究。深入学习研究国土资源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找准上级政策与渭南实际的最佳结合点,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决策的前瞻性和指导性。

(三)进一步创新性开展工作。全面推进思维创新、思路创新、机制创新和措施创新,沉下身子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并采纳基层同志特别是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围绕保护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绿色矿山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地质环境修复等重点工作,在政策框架内大胆探索行之有效的模式和做法。

 

 

 

关于市文物旅游局刘忠生同志

履职情况的调研报告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2018年8月22日)

 

按照《2018年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的实施意见》,8月1日至2日,第四述职调研组在市人大常委会郭永峰副主任的带领下,对市文物旅游局局长刘忠生同志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刘忠生同志的工作汇报,征求了文物旅游局班子成员、干部职工及下属单位负责同志对刘忠生同志履职以来的工作意见和建议,视察了白水县仓颉庙、林皋湖湿地公园、临渭区葡萄产业园等文物保护和农业生态旅游工作开展情况。现将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成绩

刘忠生同志自2016年11月任职以来,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带领文物旅游局一班人埋头苦干,坚持把旅游业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来抓,在文物保护、旅游项目建设、宣传促销、基础设施和旅游产品开发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市旅游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得到省文物局的充分肯定,旅游经济指标跻身全省第一方阵,游客满意度居全省前列, 2016年和2017年目标任务考核中刘忠生同志被评为优秀等次。

(一)积极推进文旅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带头深入学习《宪法》、《行政许可法》、《文物法》、《旅游法》等法律法规,通过集体学习、培训、讲座等形式,增强机关干部的民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同时把依法行政纳入机关年度考核中,大力推进法治机关建设;加强对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机关作风建设,树立“人人都是发展环境”的思想,强化“窗口”意识和服务意识,机关的精神面貌得到很大的改观, 机关效能得到大幅提高。

(二)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快速推进。在学习中省市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理清文物旅游发展思路,主持提出“一核一心四带十区”旅游发展新格局,推动建立全域旅游发展理念;坚持项目为王工作理念,通过招商引资,策划包装旅游项目100多个,总投资1200多亿,初步形成以核心景区链、中心城市、旅游县域等为基础的旅游产业格局。全市现有不可移动文物点3697处,其中国保59处,省保187处,县保477处。拥有A级旅游景区63家(其中5A级1家,4A级11家),星级饭店36家,旅行社、分社、网点140余家。两年来我市旅游接待人数、旅游收入等项指标都以30%以上的速度增长,今年上半年,全市共接待游客4600万人次,同比增长34.8%,实现旅游综合收入333亿元,同比增长32.9%。

(三)旅游产业融合和营销宣传力度不断加大开展全域旅游创建工作,成立了全域旅游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完成了市县两级文物旅游局更名为旅游发展委员会工作,统筹文物保护与管理和旅游开发与利用工作。发挥旅游的拉动力、融合力,大力发展“旅游+”模式,推进旅游与农业、工业、水利等领域的融合发展,白水林皋湖、渭北葡萄产业园、高新区3D打印成为典范。加大在陕西电视台、渭南周边10个地市电视台等主流媒体的宣传力度,拍摄完成渭南首部城市形象宣传片,举办了“品质立游强旅(渭南)论坛”“渭南旅游联盟年会”等活动,赴上海、杭州、深圳等城市进行宣传营销推介活动,极大提升了我市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吸引力。

(四)积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能够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主动向市人大分管领导和教科文工委报送本部门的主要工作和重要会议以及重大活动,加强和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联系;积极配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工作,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改进办理方式,提高办理质量,确保满意率。其中,2017年,共办理人大代表建议9件,办结率达到100%,被市人大常委会评为“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

二、存在问题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文物旅游工作中的一些薄弱环节有待加强:一是全局化、系统性谋划推进新时期旅游发展的理念还需进一步提高;二是旅游带动产业、产业推动旅游的规模化和产业链还要加大步伐,制定长远旅游规划。

三、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要深入学习旅游法律法规,学习十九大以来中央关于旅游方面的新精神新政策,贯彻落实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国家大政方针,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思考探索,努力提升战略思维能力,拓宽国际视野;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的各项工作要求,在发展全域旅游、深化旅游品牌打造、推进产业转型、优化旅游服务等各方面进一步创新创优、提档升级,不断打造新亮点,取得新成绩。

(二)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开发步伐。要尽快出台《渭南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加快建设多渠道资金投融资机制。加大项目引资力度,鼓励和支持多种经济成份,以各种形式参与旅游开发和经营。抓住旅游体制改革的机遇,推动旅游资源有序开发和旅游业健康发展。

(三)推进旅游与其他行业的深度融合。要不断创新旅游产品,拓展旅游空间,积极培育旅游新业态,构建新的发展载体。推进旅游小镇、旅游度假区、旅游产业集聚区、研学旅游基地、养老旅游基地等新兴旅游业态和产品建设。推进旅游+新的生活方式,包括旅游+文化,+农业,+康养,+体育等等。要通过旅游+,不断加大旅游与其他行业融合的广度与深度。 

(四)强化宣传促销,扩大旅游市场。要把旅游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树立大旅游观念,强化大营销理念,不断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和推介力度,积极运用先进的策划和创意,科学定位和塑造特色鲜明的旅游主题形象。针对国内旅游消费多元化、个性化、家庭化的趋势,采取积极措施,重点宣传旅游特色产品,打造渭南旅游整体形象。

 

 

 

关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王志斌同志

履职情况的调研报告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2018年8月22日)

 

按照《2018年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的实施意见》的安排,8月8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双年带领下,第三调研组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志斌同志履职情况进行了视察调研。这次调研活动采取听汇报、分组座谈、实地察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成绩

王志斌同志2016年4月被任命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任职以来,王志斌同志能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狠抓法制工商建设,不断明晰监管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服务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2017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表彰为公用企业专项整治先进单位,被省工商局评为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被省工商局和市政府评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一)依法行政,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

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扎实开展打假治劣等十多项专项行动,近两年共查办各类经济违法案件4465起。保持打击传销高压态势,我市2017年成功创建“无传销城市”。全面推行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近两年一般程序案件公示率始终保持100%。近两年全市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9.5万户,均保持20%以上的增长速度,有力地支撑了全市经济发展,商标注册数大幅增加、广告产业快速发展,非公党建工作连续多年受到省工商局的表彰。

(二)深化改革,监管力度不断增强

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积极践行发展和监管新理念,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推动全程电子化登记、微信办照、智能办事。积极推进“三证合一”“五证合一”“54证合一”“简易注销”等登记制度改革,大幅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极大的促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先后出台了“网上办照”“微信办照”“全城通办”“容缺登记”“上门办照”等20余条便民措施,办照时间由去年5个工作日缩短到1个工作日以内,“微信办照”可在30分钟内完成。以“宽进严管”为导向,推动市场监管机制创新,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运用企业年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等信用监管手段,强力推进信用监管,不断完善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现代监管模式,推进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三)聚焦热点,消保维权效能得到持续提升

聚焦群众关注的热点和投诉热点,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高效调处消费纠纷,稳步推进“放心消费”创建,激发消费潜力,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提升维权效能。以“放心消费”创建为主线,坚持开展一季一主题、“天天3.15”宣传教育活动,实现“消费维权服务站”在大型商场、市场和景区全覆盖,引导广大消费者提升识假辨假的能力。近两年共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8084件,办结率92.14%,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33.2万元。

(四)作风扎实,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常与班子成员相互交心,以诚相待,集思广益,科学决策,使班子始终保持了团结向上、奋发有为的干事氛围,不断增强凝聚力。坚持公平公正严格选拔任用干部,认真落实“三项机制”,近两年调整科级干部31名,有效提振了全市工商系统上下追赶超越的信心。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强化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先后组织开展了全市系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培训”、“双随机、一公开”、“多证合一”改革、“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打假治劣”等多项业务培训,提高了干部综合执法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五)狠抓落实,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王志斌同志有很强的人大意识,能够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认真听取代表建议意见,逐件审阅,提出明确要求,注重办理责任的落实,采取发放意见函、走访调研、上门征求意见等方式,努力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2016年、2017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承办5件人大代表建议,全部及时办结,答复率100%,代表给予了充分肯定。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王志斌同志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问题。一是加强对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研究,增强开拓创新意识;二是进一步强化工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大消保维权工作力度。

三、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1.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强化依法行政观念,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 紧紧抓住商事制度改革的契机,准确把握新时代市场监管方向,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工作能力和水平。

3.持续做好消费者维权工作,加大消费维权力度,推进消费环境综合治理,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听证报告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8年8月22日)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渠道,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7月31日上午,在光明大酒店华山厅就《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举行了立法听证会。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概况

本次立法听证会是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首次立法听证会。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郭勇格,副主任张海贵,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建平,常委会秘书长崔晓民和部分常委会委员作为听证人出席听证会,常委会副主任张海贵主持会议。本次听证会采用公开报名的方式,从众多报名的各方面代表中,按照报名顺序确定了15名听证陈述人和10名旁听代表。市政府法制办、市住建局、国网渭南供电公司等16家与物业管理相关的部门单位列席会议。

听证会共设8项听证内容,由听证陈述人逐项进行陈述讨论。听证期间,列席部门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听证会结束时,郭勇格主任作了讲话,就条例的进一步修改审议工作提出要求。他强调,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继续做好条例的修改审议工作;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宣传,提高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自觉性;要不断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

二、听证陈述人的基本观点和处理意见

(一)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第二章规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的情形、人员组成、决定事项及职责是否合适?

1.听证陈述人基本观点

有的听证陈述人认为,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定位为“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职责”比较合适。建议在条例中明确“不依法履行职责、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时间及次数”。

有的听证陈述人认为,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人员组织结构较为单薄,建议增加公安机关、建设单位等成员,同时将业主代表占比调整为50%,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推荐产生。

有的听证陈述人认为,社区换届频繁、人员流动大、人员紧缺,要其“派员”作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困难,建议在条例中明确相关部门应给社区增设物业管理专委,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和人员津贴”的范围和标准。

    2.处理意见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置没有上位法依据,建议删除有关内容。修改时对第二章重新进行了规定,在尽量不重复上位法的基础上,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部分内容进行细化补充。

(二)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的赔偿责任,以及和建设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共同赔偿责任,并设置了处罚,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及处罚幅度是否合适?

1.听证陈述人基本观点

有的听证陈述人认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阶段主体是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但建设单位作为产权方,一定程度上削弱和阻碍了物业服务企业充分行使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建议在责任承担上体现“责任共担”思想,改为“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共同承担责任。”

有的听证陈述人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只能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查验其资料及设施设备是否完善,但对一些没有经专业机构检测并提供合格使用证明的公共部位无法查验。建议主管部门制定细化的查验目录和标准,完善相关检测。

2.处理意见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删除了对此两项行为的罚款规定,仅保留民事责任部分,和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保持一致。

(三)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服务并收取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转嫁代收服务费,在实际中能否顺利实现?

1.听证陈述人基本观点

有的听证陈述人认为,老旧小区改造推进困难,目前要实现专业经营单位向最终用户服务并收取费用还存在困难。

有的听证陈述人认为,目前一些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还很落后,不能满足业主生活需要。建议应加快推进供电、供水的计量装置供给进户,加快集中供热建设进度。

国网供电渭南分公司说明,2013年之后市区新建的住宅小区都能做到供电抄表到户,对2013年之前的老旧小区水电设施设备目前有政策免费进行改造。但一些开发商、物业企业要利用收电费来卡部分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抄表到户执行的不是很好。

2.处理意见

听证陈述人的意见多为执行法律、政策中的问题,条例规定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向业主转嫁代收服务费,符合物业管理的发展趋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加快推进相关专营设施设备的建设与升级改造,严格贯彻相关法律法规。

(四)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是否必要?应在哪些方面发挥作用?

1.听证陈述人基本观点

有的听证陈述人认为,随着国家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取消,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是非常必要的,是未来行业监管的核心工作。建议应当将“质价相符、信守承诺”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诚信监管体系。

有的听证陈述人建议,应在行业规范发展、信息共享、立法规范、相应机构责权明确、正向激励等方面进行完善。

有的听证陈述人建议,删除此条。因为原工商行政机关已经开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重要的登记信息,意见可以公开检索。对企业的信用评价是市场自身的职能,是中介组织的业务范围。政府参与对企业信用评价,恐力不能及,又害及政府公信力。

2.处理意见

在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后,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十分必要,该体系针对物业管理作出的规定,比已有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更具体细化。根据多数听证陈述人意见,保留此条规定。

(五)关于侵占、损毁绿地,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第五十六条第八项,第五十七条都作了规定,并在第六十七条将其纳入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这些规定对于解决侵占、损毁绿地问题能否起到作用?

1.听证陈述人基本观点

有的听证陈述人建议,在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劝阻,不建议进行“制止”,因为不容易把握制止的幅度,容易侵犯他人财产权。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报告的时限。

有的听证陈述人建议,将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公告。除紧急抢修外,公告应提前三日在施工场所附近显著位置张贴,并做好安全防护和秩序维护。”

2.处理意见

考虑到对一些侵占、损毁绿地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劝阻”不听的,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使损毁行为不能继续进行的,都可以称为“制止”。修改时采纳了提前公告的建议,增加了“除紧急抢修外,应当提前三日予以公告”的规定。

(六)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是否合适?是否有必要将服务内容进行约定和公示?

1.听证陈述人基本观点

有的听证陈述人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车辆停放服务标准、服务项目、出现停车服务不到位收费核减办法、赔偿办法、收支公示办法等。

有的听证陈述人认为,建设单位对原规划范围内的车位、车库,不建议出租,这样容易将矛盾转嫁到后期物业服务中。同时应对车位、车库的权属进行明确。对于拥有车位、车库使用权益的业主,应依据原取得的手续在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有的听证陈述人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除已经拥有车位、车库的车辆之外,需出入住宅区临时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而不能收取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建议参考公共临时停车场所的标准确定,并由业主大会决定。对于住宅区域内临时停放区域不能满足需求,需要扩大临时停放区域,改造或者减少绿地,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2.处理意见

考虑到对物权的规定属于全国人大的专属立法权,且上位法对车库、车位的归属已有规定。修改时,建议删除关于车库、车位归属的规定,增加有关服务内容的规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价格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七)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共用收益处置是否合适?是否还应明确用于小区公共建设等情形?

1.听证陈述人基本观点

有的听证陈述人认为,共有收益经营应考虑增加物业公司在管理中的成本支出,共用收益可以用于小区公共建设、社区文化建设等。

有的听证陈述人认为,共有收益限定在“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有些狭窄受限。应首先明确所得收益的权属,该收益应当由全体业主共有。可以参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该资金的用途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具体可以设定限额)。建议仅征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即可”,避免扯皮。

2.处理意见

采纳了听证陈述人的意见,对共用收益的处置不再加以限制,且明确了共用收益的归属。将此条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属于业主所有。”

(八)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第六十二条就危及安全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时的处置方式,是否合适?

1.听证陈述人基本观点

有的听证陈述人建议,“将业主大会提出的主要意见和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原因”与申请一并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同时去掉“或者相关专业单位”,因为相关专业单位不好确定。

有的听证陈述人建议,本条规定的处置方式为补充方式,应先走正常的法定程序,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才启动该程序,避免留下隐患,建议在条例中予以明确。建议在条例中明确突发应急状况的应急处置,先处置,后报告。

2.处理意见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及住建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同时参考西安市的经验,对于因紧急情况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中的一方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凭应急使用确认书及相关资料,按法定程序再申请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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