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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2018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8/8/7  浏览次数:7134 次  来源: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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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目    录




1.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1

2.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4

3.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8

4.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11

5.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14

6.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17

7.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21

8.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名单………………………………………………………39

 




渭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2017年度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

完成情况的报告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2018621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在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报告全市2017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请予审议。

一、2017年环境状况

(一)空气环境质量

1.中心城区空气质量。市区达标天数165天,同比减少8天;比西安少15(同比减少12),比咸阳多11天(同比减少16天)。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7.38,同比下降1.1%,好于西安的7.61和咸阳的7.79PM10平均浓度135μg/m3,同比下降2.9%PM2.5平均浓度71μg/m3,同比下降6.6%

2.各县市区空气质量。各县市区平均达标天数183天,排名前三的是合阳县、大荔县和澄城县,排名后三的是高新区、富平县和临渭区。各县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平均为6.49,较好的为澄城县、合阳县和大荔县,较差的为临渭区、高新区和华阴市。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我市5个地表水国考断面中,渭河沙王渡、潼关吊桥断面和北洛河王谦村断面均达到地表水Ⅳ类,沋河张家庄断面为劣Ⅴ类(未达到Ⅳ类标准目标),徐水河小曹河断面为Ⅲ类。15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均达到Ⅲ类。地下水水质达到年度目标考核要求。

(三)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历年监测情况,我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安全稳定。2017年我市确定了10家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重新确认了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点位1500个。

(四)声环境质量。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55.7 dB(A),区域环境噪声质量等级为“一般”,等效声级值与2016年(54.4dB(A))相比呈上升趋势,质量等级下降。

(五)环境风险。2017年全市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无辐射安全事故,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017年,我市把生态环保作为最大的民生工程,坚持铁腕治霾柔性治水,着力优化产业结构,加强生态保护,下势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有力促进了区域环境质量不断向好。

(一)聚焦短板铁腕治霾。创造性的制定了渭南市“铁腕治霾1+10方案”“冬防攻坚1+6方案”“夏季臭氧污染减排削峰方案”“秋冬季城区空气质量削峰争良方案”等,组织开展铁腕治霾专项行动。共召开15次专题会议,印发《渭南市“铁腕治霾ž保卫蓝天”2017年工作方案》等25份文件,坚持“一周一通报、两周一讲评”,不定期开展现场调研和督办,狠抓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工作。全市拆改燃煤锅炉3266台,清理取缔“散乱污”企业102户,完成44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1312家汽修企业、5022家餐饮油烟的治理,累计问责人数217人。其中夏季臭氧治理受到省政府和省环保厅的调研肯定。

(二)渭河治理持续深化。通过断面考核、督察通报、约谈问责等办法,扎实推进水污染治理。编制完成渭河吊桥断面和沋河水体达标方案,6个省级以上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均建成运行,完成59个企业清洁化改造专项调查;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47个,关闭搬迁养殖场221个;完成315座加油站1216个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开展了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期评估,市级16条河流监测断面实现全覆盖,建立了市级水污染防治联合调度会议制度、市县镇三级河长制、河道警长和村级巡查员体系,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

(三)全面启动土壤防治。制定并实施《渭南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渭南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2017年度实施方案》,编制了《潼关县“十三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规划》。对全市重点企业按照《土壤污染重点行业及企业筛选原则》进行核实筛选,开展了全市疑似污染地块排查,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示范项目正在组织实施中。

(四)污染减排进展顺利。进一步强化措施,夯实责任,关停澄城县顺昌焦化60万吨生产线,渭化3号锅炉脱硝系统、陕焦烟气脱硫提标改造等7个重点减排项目全部建成,完成30家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渭化、陕化等涉气重点污染源脱硫脱硝工程规范运行,15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全部完成。

(五)生态保护日益严格。编制完成《渭南市生态保护红线》,已通过市政府会议审定。组织开展“绿盾2017”专项行动,对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建设进行了全面整治。涉及63499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已通过验收。成立了渭南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积极推进矿山生态治理,市县均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72025年)》并积极组织实施。

(六)监管执法从严从重。组织开展重点企业驻厂监察、污染源排查评估、涉气重点源专项整治等执法活动,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204,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环境监管“双随机”、移动执法等工作走在全省前列。重视群众信访,处理各类投诉案件530起。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环境应急能力不断提高。

(七)固废辐射监管规范。全市固体废物产生量同比减少392万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抽查达标率100%,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抽查达标率100%。有序推进辐射单位标准化建设,区域26枚危险放射源及1辆放射源运输车辆全部实施在线监控,县区辐射监管应急水平逐步提升。

(八)配合督察保障有力。认真配合保障省委环保督察,组织召开各类会议33次,完成了362528699份资料收集移交,601件转办投诉案件全部办结。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16个问题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省委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正在全力整改。

三、存在问题

虽然我市环境质量整体上呈现不断向好的态势,但对照中省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从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来看,部分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是环境治理任务很重。渭河各支流特别是北洛河国考断面水质超标问题时有发生,大气治理任务艰巨,建筑工地扬尘管理、夏季臭氧治理等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秦岭北麓和渭北非法采石生态恢复治理任务依然很重。二是转型升级速度较慢。全市能源重化工、有色冶金产业比重大,能源结构仍以燃煤为主,清洁能源使用率较低。三是环保投入仍有差距。环境治理资金投入不足,环境执法、监测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相对滞后。

四、今后工作思路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不折不扣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努力改善全市环境质量。

(一)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认真落实《渭南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做好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等7方面工作,力争2018年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二)持续推进水污染防治。围绕8个国省考和21个水污染补偿考核断面达标的目标,严格落实河长制,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全面开展清洁河流,下茬整治北洛河超标问题,确保渭河干流稳定达标。

(三)大力开展土壤治理。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及分类管理,加大涉重金属企业的监管力度,做好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和重点示范项目的实施,确保早日发挥环境效益。

(四)全面加强生态保护。按照《渭南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加强秦岭北麓和乔山南麓生态保护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区监管工作,持续抓好农村环境综合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五)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严格项目环评审批,促进产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认真抓好中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强化督查检查,确保整改工作高效推进。综合运用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有效防控环境风险,确保全市环境安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长期以来,市人大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法律监督,有力推进了全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今后,我们将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坚决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新渭南做出更大的贡献。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李永强

2018621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就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情况向常委会作以报告,请予审查。

2017年以来,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府的支持、监督下,紧紧围绕最高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方案,积极部署和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和“集中执行攻坚战”等专项执行活动,执行质效明显提升。2017年全市法院受理执行案件13699件,执结12461件,案件执结率为91%,标的到位额为35.48亿元。市中院收案330件,执结281件,案件执结率为85.2%201815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8619件,同比增加了33%,执结2982件,案件执结率为34.6%,同比提高了27%,标的到位额为5.86亿元,同比提高了34.55%。市中院收案240件,执结60件,案件执结率为25%,标的到位额2.39亿元。案件执结率和标的实际到位率较去年有较大提高,“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运行顺畅;合阳县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基本解决执行难”示范法院,市中院、大荔法院和蒲城法院等六个法院被省法院表彰为执行工作先进集体。

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主要工作做法

()坚持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2017年,市委、市政府召开了渭南市“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会议,成立了市“基本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作出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成立了市“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督查组;两级法院全面建成了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建立了立审执衔接机制;与市公安局建立了关于打击“拒执罪”和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控被执行人机动车辆的工作机制;与市不动产管理局建立了不动产网络查控系统;与市发改委、网信办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多项长效机制得以建立完善。

()坚持司法改革,组建执行团队。市中院组建了执行办案团队,员额法官直接负责案件执行;成立了执行警务大队,实行“编队管理、派驻使用”;落实了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的分离,设立了涉执信访机构,办理涉执信访案件,全市执行信访案件办结率居全省前列。各县(市、区)法院均组建了执行办案团队,给执行局配备了充足的员额法官,执行案件警务保障充分,落实了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的分离。

()多措并举,提高执行质效。一是夯实领导责任。2018年4月召开了全市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誓师大会,市中院院长分别与各基层法院院长签订了军令状,对全市法院决胜仗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亲自包抓五项重要事项,举全院之力解决执行难;二是持续不断地开展集中执行行动。2017年以来,全市法院先后开展了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活动、“春雷”行动和“夏季会战”等活动。各基层法院也先后开展了“联合亮剑”、“飓风行动”、“夏日风暴”等集中执行专项活动;蒲城法院“量身”定制失信彩铃,压缩“老赖”生存空间;临渭法院对一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的区人大代表,报请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对一名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公司负责人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大荔法院向公职人员等特殊主体发出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督促令”。全市法院2018年开展的“夏季会战”集中执行行动,共执结案件757件,执结标的1.37亿元,拘传307人,拘留79人,扣押被执行人车辆9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17249人,限制高消费176人。20185月为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罪”专项月,以涉嫌拒执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侦查27人,取得了显著的执行实效,执结了一大批骨头案件;三是建立全新的执行工作模式。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财产申报令、财产调查令,通过悬赏执行、公安协查等措施不断拓宽查找被执行人和被执行财产线索渠道;建立立审执协调配合的保全机制;加强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

(四)求真务实,规范执行。一是严格终本案件管理。2016年、2017年不合格终本案件10441件,两级法院对所有不合格终本案件进行了甄别和整改,2018年终本案件严格规范管理,仅有155件,终本案件大幅下降。建立台账,有专人负责,要求所有终本案件必须符合终本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凡发现终本案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立即恢复执行;二是严格落实案件流程节点管理。实行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网上办案;三是严格网络司法拍卖。20175月—20186月,网拍案件396件,成交79件,成交额1.42亿元,成交率64.75%,溢价率15.33%四是严格执行案款管理。全面落实“一案一人一账户”工作机制,案款管理严格,兑付及时。

(五)信息公开,依法监督。一是执行案件全流程、全要素公开。抓各类执行案件流程节点公开,抓案件信息公开,抓执行措施公开,抓裁判文书公开,达到执行案件全要素公开;二是落实信访责任。领导包案,落实化解方案,落实化解期限;争取救助资金350余万元,救助260案;三是建立执行约谈机制。先后对1个基层法院班子、5名院长和6名执行局长因工作失误、执行质效排名靠后等问题进行了约谈;四是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对市人大常委会批转的涉执信访案件、人大代表关注的执行案件,我们加大办理力度,并及时回复办理结果。

(六)实战化能力提升,指挥中心运行顺畅。全市两级法院建成了12个执行指挥中心,配备执行指挥车辆15台,车载系统15套,单兵系统56部,执法记录仪80部等装备,执行远程视频指挥、车载系统、单兵系统和执法记录仪使用正常;建立了指挥中心值班、应急处置制度;落实了执行统一调度、执行事务交办、督办、执行信访案件全程跟踪,执行委托事项网上办理,执行指挥中心实战化水平和能力显著提升。

(七)执行宣传有力,社会广泛认可。市中院召开两次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10起、六次执行工作现场推进会,编印了执行宣传专刊,《陕西日报》、《人民法院报》多次报道两级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渭南电视台制作五期节目专题报道执行工作,全市两级法院院长、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局长多次做客渭南广播电台《环境热线》栏目,听取社会公众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意见。华州区、韩城市法院开展了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执行、见证执行活动,通过全程参与案件执行过程对法院实际执行工作进行了解和监督,深入推进“阳光执行”工作。

二、“执行难”的表现及成因

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全市法院执行案件质效指标中首次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执行完毕率、终本案件合格率和失信名单撤销率等几项指标仍在全省排名靠后,“执行难”的问题仍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执行乱、乱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分析存在问题的成因,主要表现在:

(一)外部环境:一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成为执行难的障碍,有些协助单位不积极履行协助义务,以各种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协助执行或人为设置障碍,增加审批程序,甚至有个别单位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二是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查难控;三是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了解和理解远远不够,不少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诚信观念缺失,甚至不惜采取暴力抗法手段,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煽动围观群众闹事。

(二)法院内部:一是执行队伍与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执行人员的综合能力、工作作风还存在不足和差距;二是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行为尚未根本消除;三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的配套机制应用不畅。

三、今后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措施

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今后一个时期的总体思路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按照执行工作“一性两化”(强制性、信息化、规范化)工作思路,认真落实全国法院决胜“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部署要求,以决战决胜的精神状态,敢打必胜的坚定信心和发起总攻的战斗姿态,确保实现“四个基本”目标,顺利通过第三方评估验收,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仗。

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审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二要在夯实责任上下功夫,真正把执行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认真对标第三方评估指标和执行工作考核指标,深入分析当前执行工作形势及“短板”,积极加强“三统一”管理;三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切实找准“抓手”,确定工作重心,全面提升执行质效;四要在抓落实上下功夫,要通过信息化、考核通报、正风肃纪等手段抓落实、提质效;五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宣传,建立执行工作、重大执行案件信息向人大代表推送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公布正反典型案例,宣传“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执行、支持执行、参与执行的良好氛围。

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之年,我们要聚全市两级法院之力,全力决战,制定详细的决战方案,抓质效,补短板,夯实责任,坚定信心,攻坚克难,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决胜仗。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2018622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作如下决议:

一、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是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对促进法治渭南建设、加快渭南追赶超越具有重要作用。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地执行,对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意义重大。

二、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廉洁的执行理念,严肃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现象。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强化执行措施,执行人员在执行时应按规定着装,并出示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完整记录执行过程,做到文明执行。

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统一指导、统一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不断提升法院执行工作公信力。

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应当自觉配合、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拖延、妨碍、抗拒人民法院执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及时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禁止地方和部门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与检察、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税务、工商、劳动保障、国有资产、银行、证券、保险、出入境、招投标等单位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不断拓宽协作内容和范围,形成执行工作合力。

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化传唤、搜查、罚款、拘留、悬赏公告、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的运用。凡是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要对其进行公开曝光和信用惩戒。对具有履行能力但未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妨碍或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打造执行信息公开体系,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坚决杜绝暗箱操作。推动执行查控网络与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等单位的网络连接,完善执行查控体系。

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提请逮捕、提起公诉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案件,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依法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七、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建立常态化的打击妨碍执行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作要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对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查扣车辆、限制出境、临时控制、网上追逃等强制措施,并及时处置暴力抗拒执行事件。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的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押、负责看管。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暴力抗拒执行、不协助执行、干预执行等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

八、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协助执行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协助、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其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对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同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或滥用权力干预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接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必须严格执行情况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九、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执行裁判文书及其他执行案件信息,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有关单位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不断完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及身份信息实名登记和信用采集制度,健全信息管理体制和通报机制,并与人民法院实现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十、执行联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机制,建立健全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保险、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进一步拓展财产查控范围,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的全覆盖和网络查询、冻结、扣划等功能一体化。

十一、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要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网络对接,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并在职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方面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十二、新闻宣传媒体要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社会公众诚实守信,形成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共识共动,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三、人民法院要充分保障律师在执行工作中的调查权。完善执行程序中实施调查令制度,依法支持申请执行人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工作,主动协助执行工作,将执行联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进行考核。从资金等方面给予法院大力支持,把司法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执行工作的需要。

十五、各级人大代表要模范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人大代表,人民法院要及时向人大代表所在的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主席团报告;人民法院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拘留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前,要按照法定程序向人大代表所在的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许可申请,人大常委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十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定期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或者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督促、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

十七、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7622日渭南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同时废止。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

                                                                  2018年629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逸强

2018621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渭南市检察机关近三年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站位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全体检察干警的责任感使命感

近年来,生态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要求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在此背景下,党中央在党的十八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4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5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7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16个省进行了为期两年的的试点工作,办理了一大批公益诉讼案件,有效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积累了有益经验。20176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近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始终把公益诉讼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构建“大监督格局”的有力抓手,摆在检察工作全局的突出位置,先后召开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座谈会和推进会,原原本本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重点学习《决定》原文和相关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文件关于公益诉讼的政策解读内容,结合实际学习了全国、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推进会精神,就推开公益诉讼的目标确定、工作方针、组织协调、业务培训、责任落实等系统地进行研究部署。通过学习和工作推动,进一步明确了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了政治站位,明确了职责使命,掌握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相关业务知识,为扎实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好局、起好步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高规格全力推进,确保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有序开展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线索收集为先导,以诉前建议为基础,以提起诉讼为重点,以出庭诉讼为核心,扎实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近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发现摸排各类损害公益线索517条,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发送诉前检察建议443件,向省检察院报送审批起诉案件7案,批准起诉6案,胜诉4案,其余两案正在办理中。共督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份;修复被损毁的国有、集体林地352.7亩,修复被损毁的湿地面积7360亩,挽回被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总案值约1000万元,关闭非法采矿、采砂场31个,复垦和正在复垦因非法采砂、违章建筑而被占用的耕地815.63亩(其中基本农田643.9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6公里,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建筑、生活垃圾27万余方;督促行政机关关停污染源9个,修建污水处理池2个,整治违法排放污染物企业31家,关停未依法办理环评企业14家,关停和整治违法养殖场14个,有效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处于全省检察机关前列,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其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我们针对三起破坏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资源的采砂、随意耕作等非法行为存在行政监管部门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立办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件,向韩城市湿地主管单位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3件,建议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全面履职,切实保护黄河湿地资源。韩城湿地主管部门在接到检察建议后,迅速组织力量对非法采砂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理,拆除所有砂场相关设施,播撒草籽,修复损毁湿地,对非法耕种的6500亩水稻农作物全部弃耕,自然恢复湿地。检察监督效果明显,切实保护了黄河湿地资源,受到了高检院、省院的充分肯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在民生领域内,我们针对网络餐饮平台未公示食品卫生许可信息等危害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违法情形,向全市基层食药监局发出检察建议33;针对校园周边“水晶泥”等有毒有害商品、小摊贩未取得从业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等危害中小学生安全的违法情形,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局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28件,有效督促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们纷纷点赞。

三、高质量规范办案,确保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我们创新工作思维,加大宣传力度,从司法体制改革中探索新思路,从传统监督职能中开辟新业务,想方设法拓宽案件线索收集渠道,夯实公益诉讼工作基础,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证据观念,严格把握监督条件,实现了质量和数量并重。在确定案件线索进入诉前程序时,首先对案件办理可能产生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预判,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解决方案,做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其次注意做好对诉前工作及提起诉讼工作一致性的研究论证,在发送检察建议前,把每起案件作为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来对待,尤其注重做好诉前检察建议与其后提起公益诉讼请求的衔接,准确把握案件的核心,使检察建议在建议要求和后续的诉讼请求保持协调一致。再次是严格按照省检察院确定的规范,统一诉前检察建议格式,用明确的法律依据、严谨的逻辑推理保证检察建议的合法性、严肃性、合理性。

四、高标准完善机制,筑牢公益诉讼制度保障。

一是完善内部联动机制。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等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处理结果移送机制。在每个业务部门确定了一名固定的联络员,定期召开联络会议,从制度上解决公益诉讼案件必须“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问题。二是健全一体办案机制。市检察院按照“线索统一管理、人员统一指挥、案件统一协调、信息统一发布”思路,于今年66日成立了公益诉讼协调指挥中心,形成了市检察院统一督导、各基层检察院分工负责的一体化办案机制。三是建立外部协作机制。市县两级检察院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公益诉讼进展情况,争取党委、人大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协会、消费者协会的联系,广泛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及时了解掌握社会热点问题,多渠道获得公益案件线索,真正把机制转化为司法办案的优势。

五、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近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在摸索中大胆实践,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目前工作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宣传力度还不够大。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是新增业务,开展时间短,宣传渠道和范围还不够广,人民群众对此项业务知晓率、参与度还不够高。二是个别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配合还不够顺畅,对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存有疑虑。三是案件质效还不够高,公益诉讼是一个新生事物,相关规定还比较原则,致使监督效果还不够明显。四是公益诉讼检察队伍尚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办案能力和水平亟待提升。

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紧紧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积极依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着力构建检察保护公益的监督格局。把加强队伍建设作为筑牢公益诉讼工作的基础,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提升办案质效,推动全市公益诉讼工作科学高效运行。主动融入打赢“三大攻坚战”和全市工作大局,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围绕服务“健康中国战略”“舌尖上的安全”,推动治理食品药品安全、饮用水安全、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依法开展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资金使用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围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开展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通过办理一批效果佳、影响好、具有渭南特色的公益诉讼案件,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三地一中心”建设和全市追赶超越大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

2018622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结合渭南实际,现就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作出以下决议。

一、深刻认识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大意义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美丽中国、健康中国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要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76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和市委的部署要求上来,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新渭南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支持

要把监督和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本地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理的大局中来整体谋划和推进,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纳入人大常委会研究议题,听取检察机关专题汇报,审议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报告,主动协调解决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要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督促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工作,监督人民法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事项。推动建立行政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排除公益诉讼中的不当干扰,引导提升公益诉讼办案效果,保障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开展。领导干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发生的损害公益行为不袒护、不包庇,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创造良好的办案环境。

三、检察机关要依法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检察机关要坚持党的领导,主动向党委汇报中央、最高检关于公益诉讼工作的重大部署、检察机关的工作安排、重大案件办理情况、重大工作进展和遇到的重大问题。

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把握“公益”这个核心,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积极、审慎、适当的工作原则,推动解决涉及民生等领域突出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检察机关要突出监督重点,围绕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新渭南”目标要求,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围绕服务“健康中国战略”“舌尖上的安全”,推动治理食品药品安全、饮用水安全、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依法开展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资金使用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围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开展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

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审慎行使权力,依法规范监督。要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履行提起公益诉讼职责。尽量通过诉前程序,促进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相关主体主动保护公益,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推动有关社会组织提起民事诉讼,运用支持起诉手段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强化对诉前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对经过诉前程序受损公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的,及时依法提起诉讼,形成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

检察机关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把握好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时、度、效,增强公益诉讼工作的政治敏锐性;要准确把握法定起诉条件,突出办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增强公益保护的法律效果;要结合办案及时提出公益保护的检察建议,实现公益保护的社会效益,确保公益诉讼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接受法律监督的自觉性,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调阅行政执法卷宗、接受询问和咨询、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以及开展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行政机关违法履行或者不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督促其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要认真对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检察建议具体办理情况,对于不能及时纠正的问题,要详细说明有关情况。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约谈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要积极配合。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认真做好公益诉讼应诉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出庭应诉,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认真做好答辩和准备工作,特别是职能存在交叉的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各负其责,防止相互推诿。要积极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有错必纠。

五、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

各级监察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联系,积极构建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强制措施等涉嫌违法违纪线索的,要及时向监察机关移送,接受移送线索的单位要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监察机关对于工作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中,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要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可以共同开展违法行为调查,相互移送自行调取的证据,实现证据共享。

六、各级审判机关要依法及时审理公益诉讼案件

各级审判机关要不断完善诉讼机制,提高司法效率,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严格依法及时受理、立案、审理、裁判、执行。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衔接,建立健全公益诉讼联席会议、执行情况评估、信息共享和责任追究机制,共同维护法治权威;共同研究解决公益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证据标准、庭审规范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促进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规范化。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依法及时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正确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积极配合支持检察公益诉讼,与检察机关共同构建更大的工作框架,形成保护公益的合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要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和公益保护意识。检察机关要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公益诉讼的目的和意义,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案件,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推动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

                                                                                                     2018年629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翰林

2018621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立法很有必要,同时就条例修改提出了意见建议。会后,法工委利用两周时间,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前期征集到的各县(市、区)人大、相关部门的意见以及市政府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草案作了详细修改。67日,法工委组织市级、临渭区公安、规划、城建、环保、综合执法、价格等有关部门对草案进行了讨论。68日,法工委组织临渭区、高新区有关物业办、街道办、居委会以及物业公司代表、业委会代表等对草案再次进行了讨论。法工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建议稿。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九次会议,对法工委提出的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了审议,同意法工委的修改建议,决定提出《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经2018612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草案修改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法规名称和条例结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法规名称改为“渭南市物业条例”,去掉“住宅”、“管理”等字。修改时未采纳此条意见。因为商业、工业的物业管理有其特殊性,不在本条例调整范围内,故保留“住宅”二字;草案名称中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委托物业企业对房屋及相关设施、场地的管理,并非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鉴于上位法和各地市法规均有“管理”二字,所以予以保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条例后增加“试行”二字,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要求,“法规类别名称,不使用暂行、试行”,故没有采纳。

条例结构方面,按照《立法法》和《渭南市地方立法条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修改时,对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规定详细明确的内容,除因结构完整必须保留外,删除了部分重复的内容,主要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住宅区的划分等方面内容。同时,将原来的“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争议解决”内容精简后合并到其他章节中,条例由原来的十章一百五十条变为八章七十八条,条例更加简明清晰。

二、关于总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三条物业管理概念中,删除“其他形式”。修改时考虑到物业管理除了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外,还有业主共同管理、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等形式,以后还有可能出现其他新的管理模式,故保留“其他形式”的表述。

根据物业办的建议,增加了第四条,就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物业管理协会”方面的规定。修改时考虑到物业管理协会在制定行业规范、调解物业纠纷、协助承接查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故保留此条。

根据市政府的意见,我市已建有统一的招标投标平台,物业管理招投标利用该平台即可,无需再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故删除草案中此方面的规定。

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在第八条增加了信用信息平台内容,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

三、关于业主自治和前期物业管理

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参考外地市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我市物业管理的现状,就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的四种情形,物业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比例、条件、违法责任,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备案、职责、解散程序等内容。以期解决我市存在的业主委员会选举困难、业主自治管理松散等问题。

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在第二十六条承接查验部分,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物业的责任,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在第二十九条增加专家评审内容,规定“物业承接查验应当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专家参加并出具评审意见。”

四、关于物业服务与管理

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履约规定方面,增加了日常巡查责任,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住宅区内水、电、气、暖、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制定自然灾害、停水停电、消防安全等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在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禁止行为方面,增加了三项禁止行为,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

根据物业办的意见,在第四十一条物业费缴纳方面,规定“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费按不高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四十收取”。省物价局、住建厅2014年联合出台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此类情况按百分之七十收取。这个实施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和我市制定的条例没有位阶从属关系,不是条例所必需依据的上位法。因此,结合渭南实际,就省物价局、住建厅的规定作了调整。

五、关于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根据物业办的意见,在第五十三条共用设施、场所使用方面,增加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告义务和安全防护、秩序维护责任。

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在第五十四条车位车库使用管理方面,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由业主大会决定。同时就住宅区内停放机动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机动车辆的正常通行作出规定。

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在第五十七条共用物业维修方面,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消除安全隐患责任。

根据渭南的实际情况和物业办的意见,在第五十八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核准方面,对于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规定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中的一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专业单位确认,报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六、关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根据物业办的意见,在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就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和扩充。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就其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调整,职责更加清晰明确。

在法律责任方面,对《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已有行为的处罚不再重复,仅对新增加的行为以及有变动的条款设置了处罚。

此外,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有关条款、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完善和调整。

现将《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连同修改情况的汇报,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业主自治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依据和宗旨)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概念)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以管理规约为基础,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组织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公安、规划、环境保护、工商、人防、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义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物业服务行业成立物业管理协会,指导监督协会开展物业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等工作。

物业管理协会依法制定和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招投标和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和良好市场秩序。

第八条(信用信息平台)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


第二章  业主自治


第九条(业主自治形式)  住宅区内的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进行业主自治。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定)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筹备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业主可以自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筹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决定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模式、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  住宅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两次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完成换届选举,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两次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四)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需要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两次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暂停业主委员会职责的。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社区居委会组织成立,由业主成员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委会在业主中推荐产生。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委会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成员条件)  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履行业主义务,未拖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四)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  物业管理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业主会议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修改住宅区管理规约;

(二)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决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和人员津贴。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

(三)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的实施情况;

(四)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

(五)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六)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遵守和执行;

(七)调解物业纠纷。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程序)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委员会依法备案之日起七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及财物的移交,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告解散。

第十八条(业主自治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业主自治违法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与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名同意该决定的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前期物业管理定义)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临时管理规约,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临时管理规约内容)  临时管理规约包括下列内容:

(一)使用维护物业共有部分的规则;

(二)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四)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各类费用的方式;

(五)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备案后的临时管理规约在销售场所公示。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建设单位擅自增删、修改备案的临时管理规约,侵害物业买受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管理规约的效力至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时终止。

第二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载明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尚未届满,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物业资料明示)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下列材料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二)共用部位的名称、位置和面积;

(三)共用设施设备的名称、用途;

(四)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五)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车位、车库数量和位置;

(六)其他需要明示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  新建住宅区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一)物业建筑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物业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提供,但最低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

(二)物业建筑面积超过三十万平方米的,除按照三十万平方米的千分之三提供外,超过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标准提供;

(三)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积不低于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

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房、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库车棚、人防工程等,以及室内层高不足二点二米的房屋不得计入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其用途。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服务用房转让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承接查验)  新建住宅区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符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修。

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资料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规划、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业主名册;

(七)物业服务用房资料及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前款规定的资料和物业服务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拒绝承接及查验费用的规定)  承接查验过程中,因建设单位逾期不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材料、物业项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重大工程缺陷等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拒绝承接该项目。

承接查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专家评审意见)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专家参加并出具评审意见。

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条(承接备案及隐患修复赔偿)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三)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四)查验、交接记录;

(五)与承接查验相关的其他资料。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物业交接后,发现存在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依法交接: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签合同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应当自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十日内,将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告知物业买受人。

第三十二条(告知义务)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履行相关义务,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退出住宅区六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前,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决定管理模式。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的承担)  物业交付使用前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交付使用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向物业买受人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的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交接双方应当对住宅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进行确认,并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物业的维修和养护要求;

(六)物业服务用房;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

(八)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财物的移交方式;

(九)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

(十)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十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业主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物业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投诉,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维护管理车辆停放、通行秩序;

(六)配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垃圾清运等专业经营单位进入住宅区开展服务,并提供便利;

(七)对住宅区内水、电、气、暖、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制定自然灾害、停水停电、消防安全等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八)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禁止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部位、场地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二)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三)擅自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四)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五)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

(六)未经本人同意或者非因法定事由,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透漏业主、物业使用人信息;

(七)对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或者打击报复;

(八)其他严重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聘请专业机构)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承担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该住宅区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电梯、锅炉、消防、监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形式,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价格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缴费义务人及服务费的交付)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经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提供的服务,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由双方另行约定。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费按不高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四十收取。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安全服务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登记进出住宅区的外来人员和车辆,并定时对住宅区进行巡逻。

住宅区内安装监控安防设施设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维修、养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住宅区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

(一)发生火灾、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三)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四)住宅区内发生重大伤亡事件;

(五)其他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第四十四条(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  新建住宅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建设、维修、养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的配套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供给进户、一户一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的方式配置。

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主要事项以及费用支付的标准和方式,并对其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专业经营单位收取费用规定)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服务并收取费用,对公共能耗应当独立安装计量装置,计量收费。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相关费用,并支付一定的代收服务费。专业经营单位、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转嫁代收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费用不得改变政府定价,不得以停水、停电等方式迫使业主交纳除水、电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续聘或者选聘)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七日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撤出住宅区,并配合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也没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区,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及交接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区,应当撤出住宅区内的物业服务人员,并向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物业服务用房;

(三)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

(四)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

(五)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资料;

(六)物业维修、保养形成的技术资料、记录台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损坏、隐匿、销毁物业资料和财物。

因维护保养不当等原因导致电梯、锅炉、消防、监控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修复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公示及更新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

(一)物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客服、工程维修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情况;

(四)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五)代收代缴事项;

(六)水、电、热等公共能耗总量、明细及费用分摊方式;

(七)专业经营单位的服务电话,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服务情况、投诉举报情况等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

第五十条(老旧住宅小区)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一条(物业用途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及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确需改变的,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还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五十二条(住宅区内禁止行为)  住宅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房屋外貌或者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自开挖、扩建地下室;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四)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五)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六)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八)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九)乱倒垃圾,乱堆杂物,乱设摊点,乱停车辆;

(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一)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

(十二)擅自在住宅开设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馆的;

(十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三条(住宅区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共用设施权属及使用管理)  住宅区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共用设施,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住宅区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公告,并做好安全防护和秩序维护。

第五十四条(车位、车库使用管理)  住宅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区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及收取标准、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由业主大会决定。

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示。

住宅区内停放机动车辆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机动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五十五条(共用收益)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维修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物业保修金。

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负责维修、养护,合同约定由业主共同维修的,按照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十七条(共用物业维修)  住宅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予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养护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物业维修养护造成相关业主的专用部位、专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专项维修基金的申请、核准)  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屋顶墙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楼体单侧外立面脱落、电梯故障、给排水设施损坏或者其他危及安全情形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中的一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专业单位确认,报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召集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十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建立全市物业行业监督管理平台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三)按照职权划分统筹、指导、监督物业保修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物业行业管理工作;

(五)指导、规范全市物业服务市场行为;

(六)督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投诉与问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一条(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区域物业管理具体办法、措施;

(二)物业服务行业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四)指导和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备案,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

(六)按照职权划分监督管理物业保修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调解、处理本区域重大物业纠纷与投诉;

(八)定期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调查,征集、考核、评价、汇总、核查和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二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二)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三)调解、处理本辖区内的物业日常纠纷与投诉;

(四)征集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

(五)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

(六)确认本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申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三条(相关部门各自的职责)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工作: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接受相关权利人对规划资料的查询;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保修维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收缴管理、物业承接查验等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住宅区建设遗留问题;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搭建、侵占道路、阻塞通道、损坏绿地、噪音扰民等进行依法查处;

(四)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价格公示、违规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五)公安机关负责对治安、消防、技防、养犬、房屋租赁等进行监督检查;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油烟污染、违法排放污水等环境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物业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投诉举报。

有关单位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举报人,情况紧急的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回复。

行政执法单位需要进入住宅区开展执法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提供便利。

第六十五条(物业纠纷的处理)  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处理物业纠纷。调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维护公序良俗,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物业争议的调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处罚指引)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明示相关信息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报送、移交有关资料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情况,以及水、电、热等公共耗能总量、明细及费用分摊形式,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第三款,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第四款,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承担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住宅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隐患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告知当事人听证、复议、诉讼的权利) 作出二十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六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七十七条(参照管理) 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渭南卤阳湖现代产业开发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八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名单

2018622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

免 去:

崔晓民的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职务;

张天亮的渭南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任 命:

闫忠民为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二)

决定免去:

  心的渭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李俊杰的渭南市司法局局长职务;

韦宪鹏的渭南市林业局局长职务。

 

决定任命:

郭柱国为渭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安延会为渭南市司法局局长;

王海峰为渭南市林业局局长;

李雷平为渭南市信访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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