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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决定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
(2018年6月22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8/7/11  浏览次数:19817 次  来源: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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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结合渭南实际,现就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作出以下决议。

一、深刻认识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大意义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美丽中国、健康中国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要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和市委的部署要求上来,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新渭南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支持

要把监督和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本地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理的大局中来整体谋划和推进,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纳入人大常委会研究议题,听取检察机关专题汇报,审议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报告,主动协调解决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要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督促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工作,监督人民法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事项。推动建立行政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排除公益诉讼中的不当干扰,引导提升公益诉讼办案效果,保障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开展。领导干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发生的损害公益行为不袒护、不包庇,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创造良好的办案环境。

三、检察机关要依法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检察机关要坚持党的领导,主动向党委汇报中央、最高检关于公益诉讼工作的重大部署、检察机关的工作安排、重大案件办理情况、重大工作进展和遇到的重大问题。

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把握“公益”这个核心,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积极、审慎、适当的工作原则,推动解决涉及民生等领域突出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检察机关要突出监督重点,围绕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新渭南”目标要求,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围绕服务“健康中国战略”“舌尖上的安全”,推动治理食品药品安全、饮用水安全、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依法开展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资金使用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围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开展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

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审慎行使权力,依法规范监督。要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履行提起公益诉讼职责。尽量通过诉前程序,促进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相关主体主动保护公益,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推动有关社会组织提起民事诉讼,运用支持起诉手段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强化对诉前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对经过诉前程序受损公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的,及时依法提起诉讼,形成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

检察机关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把握好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时、度、效,增强公益诉讼工作的政治敏锐性;要准确把握法定起诉条件,突出办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增强公益保护的法律效果;要结合办案及时提出公益保护的检察建议,实现公益保护的社会效益,确保公益诉讼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接受法律监督的自觉性,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调阅行政执法卷宗、接受询问和咨询、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以及开展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行政机关违法履行或者不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督促其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要认真对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检察建议具体办理情况,对于不能及时纠正的问题,要详细说明有关情况。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约谈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要积极配合。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认真做好公益诉讼应诉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出庭应诉,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认真做好答辩和准备工作,特别是职能存在交叉的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各负其责,防止相互推诿。要积极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有错必纠。

五、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

各级监察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联系,积极构建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强制措施等涉嫌违法违纪线索的,要及时向监察机关移送,接受移送线索的单位要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监察机关对于工作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中,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要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可以共同开展违法行为调查,相互移送自行调取的证据,实现证据共享。

六、各级审判机关要依法及时审理公益诉讼案件

各级审判机关要不断完善诉讼机制,提高司法效率,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严格依法及时受理、立案、审理、裁判、执行。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衔接,建立健全公益诉讼联席会议、执行情况评估、信息共享和责任追究机制,共同维护法治权威;共同研究解决公益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证据标准、庭审规范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促进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规范化。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依法及时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正确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积极配合支持检察公益诉讼,与检察机关共同构建更大的工作框架,形成保护公益的合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要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和公益保护意识。检察机关要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公益诉讼的目的和意义,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案件,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推动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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