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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决定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2018年6月22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8/7/11  浏览次数:17811 次  来源: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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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作如下决议:

一、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是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对促进法治渭南建设、加快渭南追赶超越具有重要作用。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地执行,对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意义重大。

二、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廉洁的执行理念,严肃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现象。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强化执行措施,执行人员在执行时应按规定着装,并出示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完整记录执行过程,做到文明执行。

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统一指导、统一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不断提升法院执行工作公信力。

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应当自觉配合、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拖延、妨碍、抗拒人民法院执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及时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禁止地方和部门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与检察、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税务、工商、劳动保障、国有资产、银行、证券、保险、出入境、招投标等单位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不断拓宽协作内容和范围,形成执行工作合力。

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化传唤、搜查、罚款、拘留、悬赏公告、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的运用。凡是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要对其进行公开曝光和信用惩戒。对具有履行能力但未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妨碍或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打造执行信息公开体系,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坚决杜绝暗箱操作。推动执行查控网络与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等单位的网络连接,完善执行查控体系。

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提请逮捕、提起公诉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案件,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依法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七、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建立常态化的打击妨碍执行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作要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对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查扣车辆、限制出境、临时控制、网上追逃等强制措施,并及时处置暴力抗拒执行事件。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的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押、负责看管。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暴力抗拒执行、不协助执行、干预执行等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

八、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协助执行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协助、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其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对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同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或滥用权力干预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接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必须严格执行情况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九、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执行裁判文书及其他执行案件信息,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有关单位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不断完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及身份信息实名登记和信用采集制度,健全信息管理体制和通报机制,并与人民法院实现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十、执行联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机制,建立健全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保险、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进一步拓展财产查控范围,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的全覆盖和网络查询、冻结、扣划等功能一体化。

十一、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要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网络对接,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并在职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方面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十二、新闻宣传媒体要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社会公众诚实守信,形成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共识共动,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三、人民法院要充分保障律师在执行工作中的调查权。完善执行程序中实施调查令制度,依法支持申请执行人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工作,主动协助执行工作,将执行联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进行考核。从资金等方面给予法院大力支持,把司法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执行工作的需要。

十五、各级人大代表要模范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人大代表,人民法院要及时向人大代表所在的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主席团报告;人民法院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拘留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前,要按照法定程序向人大代表所在的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许可申请,人大常委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十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定期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或者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督促、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

十七、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22日渭南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同时废止。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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