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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向啃老说不,没那么简单
发布时间:2017/1/11  浏览次数:33858 次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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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时候,有些事情,不是通过立法就可以解决的,比如“啃老”。

《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近日获得通过,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一时间,“啃老”的话题重新回到公众视野,并随即引发热议。那么,对于“啃老”这种原本应该由道德解决的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有没有必要?会不会有损法律的威严?

“立法禁止啃老”说法并不准确

此次吉林省的这一规定,“又”被许多媒体解读为“立法禁止啃老”。之所以说“又”,是因为此举并非全国首例,此前江苏、山东等地,也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写入了类似条款,许多媒体报道均冠以“立法禁止啃老”的标题。

这其中,率先把“常回家看看”写入地方立法的江苏省,早在2011年就在相关条例中明确,老年人对本人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但江苏省人大内司委办公室主任安祥卫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这种“地方立法禁止‘啃老’”的说法过于简单笼统,严格意义上讲,各地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为了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相关规定、保障老年人的财产权而作出的,与禁止“啃老”不是一个概念。“拒绝给予经济资助”并非是对所有“啃老”行为说不的立法“禁令”,而是赋予老年人可以“说不”的拒绝权利。

安祥卫指出,各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都是为了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而该法的调整对象为60周岁以上,现实生活中,很多被“啃老”的父母其实年龄并没有达到60周岁,也就意味着,这部分被“啃老”的人并不在各地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保护调整范围。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说地方立法禁止“啃老”也是不准确的。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为贯彻这一规定,强化和保护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让其充分享有选择权,各地在地方立法中纷纷设置了相应的条款。

“对于‘啃老’,作为立法机关,我们认为不需要用禁止性的规定来落实。‘啃老’这种道德层面占更多成分的社会问题,涉及家庭伦理道德问题、涉及传统家庭观念和复杂的现实因素,如果也用法律来进行强制约束的话,是对立法资源的一种浪费。另一方面,立法禁止‘啃老’存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的困难。比如如何界定‘啃老’就十分复杂,时间和程度如何界定都缺乏标准。‘啃老’以及父母对子女‘啃老’的认知完全取决于父母的心理感受以及经济能力。立法无法制定统一的标准。如果制定不出一套相应的认定‘啃老’的标准和法律责任,所谓的立法禁止就只是一个口号。”安祥卫说。

解决“啃老”需要社会综合治理

我国宪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各个层次的法律,都对父母子女之间的财产关系进行了调整。

在宪法层面,个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在民法层面,父母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利,违背父母意志侵害父母财产权的相应的物权保护制度和其他财产权利保护制度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在婚姻法上,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关系是生活扶助关系。超出这个界限的索取在法律层面得不到支持,父母可以拒绝。

在继承法上,父母享有遗嘱自由,可以自由通过遗嘱对死后的财产归属进行安排。

在刑法上,侵犯父母财产权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禁止‘啃老’,与其他各种层次的法律在内容和形式上难以统一。”基于此,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樊丽君强调,现行各个层次法律的制度设计已经对公民个人的财产权进行了保护,那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就要与宪法、民法、婚姻法甚至刑事法律在形式和内容上协调统一,不能随意把生活调侃用语上升为立法概念,影响现有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和形式统一。

其实,“啃老”现象并非我国独有。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家贫困儿童中心研究人员调查发现,由于经济不景气、工作难找等原因,美国18岁至24岁年轻人中52.8%成为“啃老族”。值得提及的是,为化解“啃老族”,美国并没有求助于立法,而是增加一些制度设计。美国不少理财公司专门开展业务,其对象就是那些需要贷款以渡过难关的“啃老族”。

樊丽君指出,成年子女“啃老”这一社会现象的形成,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原因。如价值观的混乱、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失败、年轻人就业困难、收入低、高房价、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救助制度尚付阙如等。因此,“啃老”问题的全面解决需要社会综合治理。比如推动经济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失业者和低收入者能够得到社会的最低生活救济等多方面措施。

法律禁止并非根治“啃老”妙方

在我国,父母与子女之间有一种特殊的关系,父母将子女看作是自己的一种私有财产,看作是自己家庭、生命或事业的延续,对子女的关爱是无私无尽的,也是无微不至的。在这种传统伦理观念的影响下,父母竭尽全力甚至是牺牲自我让子女过得更好或者至少不拖累子女,被认为是自然而然的义务。

“完全立法禁止‘啃老’,有可能会违背父母意志和社会伦理。法律既不宜‘一刀切’,全面禁止‘啃老’,也不宜生硬地介入父母子女和谐的人伦关系,人为地全面限制和干预。法律所能调整的只能是违背父母意志,侵害父母权利的‘啃老’。”樊丽君说。

但她同时强调,对于立法禁止“啃老”所宣示的价值理念的合理性应该肯定。“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成年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行为去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具备了经济独立和法律前提。从社会观念来讲,成年子女在完成了必要的教育以后,应该在经济上追求独立也是大多数人尤其是父母对子女的殷切期望。年轻人追求经济独立的努力是一个社会保持持久活力的源泉之一。此外,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保障和尊重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所有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是立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和功能。因此,毫无疑问,立法向‘啃老’说不的价值取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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