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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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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潼关肉夹馍生产经营活动,提升潼关肉夹馍品质和品牌特色,传承和弘扬潼关肉夹馍饮食文化,促进潼关肉夹馍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潼关肉夹馍产业的规划布局、生产经营、品牌建设、文化传承、扶持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质量保障、品牌引领、融合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文化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潼关县开展相关工作,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潼关县人民政府应当承担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的主体责任,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加大企业发展、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扶持力度,推进产业品牌建设与保护,推动产业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潼关肉夹馍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部门职责】 潼关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产业发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商务、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协会职责】  潼关肉夹馍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服务、协调、监督作用,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品牌推广等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章 产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规划编制】  潼关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空间布局和保障措施。

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文化旅游规划等相衔接,合理布局生产加工、仓储物流、销售服务等功能区域。

第八条【园区建设】  潼关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潼关肉夹馍产业园区建设,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引导潼关肉夹馍生产加工企业向园区集聚,培育壮大产业集群。

鼓励潼关肉夹馍产业园区内的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品牌创建等活动,提高产业园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九条【产业融合】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潼关肉夹馍产业与文化旅游、电子商务等产业深度融合,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提升产业附加值。

鼓励开发潼关肉夹馍文化旅游产品,建设潼关肉夹馍文化主题街区、博物馆、非遗体验馆等,举办潼关肉夹馍美食节、烹饪大赛等活动,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加强潼关肉夹馍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发展线上销售、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拓宽销售渠道。

 

第三章 生产经营规范

 

第十条【标准制定】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潼关肉夹馍原材料和产品的采购、加工、包装、销售、服务等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和支持潼关肉夹馍生产经营主体按照行业标准从事潼关肉夹馍产业相关活动,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鼓励潼关肉夹馍生产企业制定高于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原材料基地建设】  潼关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小麦、生猪、香料等潼关肉夹馍主要原材料的本地化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鼓励潼关肉夹馍原材料基地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提升原材料品质和品牌附加值。

第十二条【原材料供应监管】  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加强对潼关肉夹馍原材料种植养殖过程中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和绿色综合防控技术,保障原材料质量安全。

潼关肉夹馍原材料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

潼关肉夹馍原材料种植养殖基地应当如实记录使用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对象、使用日期和停用日期等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三条 【生产工艺提升】潼关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潼关肉夹馍生产经营主体的指导和服务,支持其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工艺提升,推进机械化、标准化、清洁化、智能化生产。

鼓励和支持潼关肉夹馍生产经营主体按照有关技术规程,提升原材料卤制、灭菌、冷藏、包装等生产加工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生产加工规范】  潼关肉夹馍生产经营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设施设备,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加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潼关肉夹馍生产经营者主体应当加强对潼关肉夹馍生产加工过程的管理,建立严格的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检验、销售等信息,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十五条【包装销售规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潼关肉夹馍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的监督管理。

潼关肉夹馍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执行标准等信息。

销售潼关肉夹馍产品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对象、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确保销售渠道可追溯。

第十六条 【产业配套】潼关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需要,推动批发零售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和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仓储、快递物流等配套设施建设,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促进潼关肉夹馍及其原材料产品流通和交易。

第十七条 【门店经营规范】 潼关肉夹馍餐饮门店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门店环境整洁卫生,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二)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身体健康标准,并取得健康证明;

(三)用水、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

(四)食品包装材料、盛放器具和洗涤、消毒用品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等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

(六)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潼关肉夹馍产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检验检测】 潼关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潼关肉夹馍质量检测机构,对潼关肉夹馍全产业链进行检验检测,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食品安     全管理制度。

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潼关肉夹馍,不得销售。

 

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

 

第十九条【品牌培育】  潼关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潼关肉夹馍品牌建设和保护,加强对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区域公用品牌的系统性培育、标准化保护和产业化运用,提升潼关肉夹馍品牌核心竞争力。

鼓励和支持潼关肉夹馍生产经营主体保持潼关肉夹馍的传统风味和特色品质,加强对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培育、保护和运用,增强潼关肉夹馍品牌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条【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 潼关肉夹馍生产经营主体,可以要求参加商标注册人潼关肉夹馍协会,经协会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后,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或广告宣传中规范使用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及专用标志。

不要求参加协会的,可以正当使用“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地理标志的地名、商品名,但不得擅自使用“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及专用标志

第二十一条【品牌保护】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标志使用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潼关肉夹馍行业协会应当优化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明确合理使用边界,加强对会员企业品牌使用的监督管理,维护品牌形象和声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伪造、变造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及专用标志,不得利用该标志实施欺骗性营销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政府帮助】潼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潼关肉夹馍产业商标权预警机制,定期发布商标权风险预警信息,引导商标注册人及时调整产品名称、标志等。组织专家对进行定期的知识产权评估,发现潜在的商标风险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支持潼关肉夹馍产业相关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提供资金、信息、法律服务等帮助。

第二十三条【防伪溯源】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潼关肉夹馍防伪溯源系统,利用信息化技术对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实现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鼓励企业运用防伪溯源技术,对产品进行标识和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五章 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二十四条【文化传承】  市人民政府、潼关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潼关肉夹馍历史文化的挖掘、整理和研究,传承和弘扬潼关肉夹馍传统制作技艺,培养造就一批技艺精湛的传承人。

支持建设潼关肉夹馍文化传承基地、非遗工坊等,开展传统制作技艺展示、传承培训等活动,推动潼关肉夹馍文化传承发展。

在符合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潼关肉夹馍生产经营主体可向相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特色文化街区,现场展示炭火烘烤面饼、炭火慢炖卤肉等传统技艺。采用炭火工艺需配备环保设备并确保排放达标。

第二十五条【创新发展】  潼关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产业学校的形式,推动潼关肉夹馍产业技术创新,传承美食文化,搭建产业交流平台,助力品牌建设。

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潼关肉夹馍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经营模式创新,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新业态。

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

第二十六条【宣传推广】  市人民政府、潼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潼关肉夹馍的宣传推广,利用新媒体、数字媒体、聘请品牌形象大使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潼关肉夹馍的历史文化、制作技艺、产品特色等,提高潼关肉夹馍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鼓励企业开展潼关肉夹馍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国际市场。

 

第六章 扶持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党建引领】  加强潼关肉夹馍产业领域的党建工作,推行“党建+”模式,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领产业健康发展。

支持成立潼关肉夹馍产业党组织联盟,加强行业内党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共同推动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政策扶持】  潼关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出台扶持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土地供应、项目建设、金融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在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资金扶持】 潼关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园区建设、品牌培育、技术创新、文化传承、市场拓展等。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潼关肉夹馍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三十条【人才培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潼关肉夹馍产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和标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

鼓励高校、职业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适应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

建立健全人才引进机制,落实潼关肉夹馍产业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潼关肉夹馍品牌知识产权、损害品牌形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潼关肉夹馍产品,或者违反食品生产经营、商标使用、市场交易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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