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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大荔沙苑保护条例 (草案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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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沙苑地区生态环境,预防土地沙化,加强沙化土地综合治理,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解析] 本条例所称沙苑,是指地处渭南市大荔县辖区内,东起黄河西岸、西至临渭区境、南临渭河之北、北界洛水之南的所有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 沙苑的保护、治理及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基本原则] 沙苑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职权职责] 渭南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沙苑保护工作的领导。大荔县人民政府负责沙苑保护、修复、治理等工作。

发展与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旅、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沙苑保护工作。

沙苑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沙苑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 大荔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沙苑保护宣传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沙苑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沙苑保护意识。

第七条[表彰奖励] 对沙苑保护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大荔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保护规划] 大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沙苑保护规划,经大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沙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区域、治理措施、绿色产业发展等内容。

编制规划时应当科学论证,并征求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调查评价] 大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沙苑保护和监测体系,对沙苑保护与利用现状进行调查与综合评价。

第十条[保护措施] 大荔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调查、评价结果明确分布区域,制定保护措施,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沙地治理] 大荔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沙苑保护规划的要求,严格耕地非农化和林地非林化,加大沙苑林场退化林分修复,对裸露沙丘植绿,提高沙地林草植被覆盖。

第十二条[保护方式] 大荔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建立沙苑自然保护地、国家沙漠公园,对沙苑进行保护。

未建立自然保护区、国家沙漠公园的,大荔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沙苑实际情况,采取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退化林草修复等措施,防止沙苑生态功能退化。

第十三条[禁止砍挖]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因植物生长特性需要通过平茬等技术措施促进更新的,或者按照治理方案合理利用植物资源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加重土地沙化。

第十四条[禁止放牧]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放牧。

大荔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沙化土地所在地区草场管理和建设,指导农民改良草、畜品种,推行舍饲养畜。

第十五条[改善土地质量]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应当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林业、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营利性治沙]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大荔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和治理方案,并按批准的方案治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利性治沙活动的监督检查,防止治理不当造成土地沙化加重。

第十七条[沙区资源利用] 大荔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保护好生态资源前提下,应当科学合理利用沙区自然资源,发展林草、林药、林禽等复合林下经济,推动建成林、果、粮结合的优质高效沙产业。

第十八条[经营活动] 在沙苑从事观光游览、拓展训练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按照规定的地点和范围依法经营。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法提交环境影响报告;大荔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时,应当就报告中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品牌经营与发展] 大荔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培育与沙苑有关的沙漠旅游、文艺创作、风土民情、城市形象等品牌建设,促进沙苑地区产业、项目品牌化经营,推动地方特色文化融合发展。

第二十一条[监测评估] 大荔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沙苑地区环境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文旅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科学评估开发利用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生态修复]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有权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开发利用对沙苑地区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已经产生污染后果的,开发利用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开发利用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协同执法]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文旅、市场监管、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加强执法协作,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依法公布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巡护监管] 大荔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沙苑保护巡护制度,组织制定保护巡护方案,明确巡护主体、责任分工、巡护频次、重点巡护区域、具体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的,由大荔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上放牧的,由大荔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只(头)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大荔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固定、半固定沙地退化为流动沙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公顷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兜底条款] 沙苑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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