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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网上征求 《渭南市仓颉墓与庙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修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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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仓颉墓与庙保护条例(草案)》已经渭南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为了进一步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现将草案修改稿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可直接登陆渭南人大网(http://www.wnrd.gov.cn/)提出修改意见,也可将意见寄送至渭南市临渭区东风大街中段10号渭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邮编:714000,电话:0913-2059931),或者发送至电子邮箱:wnrdfgw@163.com。截止时间:2019年7月21日。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9621



渭南市仓颉墓与庙保护条例(草案)

                                                       (修改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仓颉墓与庙的保护,传承和弘扬仓颉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和保护范围) 仓颉墓与庙的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仓颉墓与庙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保护方针) 对仓颉墓与庙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持周边环境与遗产的协调。

第四条(市级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仓颉墓与庙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仓颉公祭活动,并逐步增加经费投入。

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仓颉墓与庙文物保护的监督和指导,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职责) 白水县人民政府负责仓颉墓与庙的保护工作,依法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成立专门保护机构,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保护工作。

第六条(机构职责) 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仓颉墓与庙的安全保护、修缮保养、科学研究、陈列展示、文化传播、参观游览等日常工作。

仓颉墓与庙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七条(表彰奖励) 对在仓颉墓与庙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保护内容) 仓颉墓与庙的保护对象包括下列内容:照壁、山门、夯土墙、东戏楼、西戏楼、前殿、钟楼、鼓楼、东厢房、西厢房、报厅、中殿、后殿、墓冢及墓围墙、窑洞、碑刻、牌匾、塑像、壁画、彩绘、砖雕、木雕、古树名木以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文化遗产。

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前款保护内容逐一制定出保护方案,并建立保护维修档案。

第九条(文物监测) 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测管理系统和监测制度,配备监测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仓颉墓与庙的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质气候变化等进行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并建立监测日志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防火防盗防雷措施) 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制度,加强仓颉墓与庙内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严格控制火源、电源,严防火灾事故发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雷击的器材和设施。

第十一条(环境治理) 白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仓颉墓与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环境治理,对不符合保护规划、危害文物安全、破坏文物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或依法搬迁、拆除。

第十二条(保护范围禁止) 在仓颉墓与庙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展示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除文物保护、展示及必要的辅助设施外,不得设置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工程) 在仓颉墓与庙的保护范围内实施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控制地带禁止) 在仓颉墓与庙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影响和危害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建设与仓颉墓与庙环境风貌和文化内涵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仓颉墓与庙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五条(生态保护) 仓颉墓与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乱挖乱掘、毁坏树木等破坏环境的活动。

建设控制地带的林木确需疏伐更新或者砍伐的, 应当征得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 对仓颉墓与庙内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第十七条(科学研究) 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有关科研单位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文物自然损害预防、病虫害防治等项目的科学研究。

第十八条(价值传播) 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仓颉传说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挖掘、研究,运用多种媒体传承、传播仓颉文化。

第十九条(文化旅游) 仓颉墓与庙文化旅游项目应当符合仓颉文化内涵。

仓颉墓与庙旅游门票收入,应当专门用于仓颉墓与庙文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旅游管理) 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旅游管理,科学核定游客承载量,控制游客数量,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在显著位置设置游览导向、服务设施等标牌和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

加强专职讲解员培训,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拍摄管理) 在仓颉墓与庙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拍摄单位应当制定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拍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活动管理) 仓颉墓与庙保护范围内不得举行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各种祭祀活动期间,仓颉墓与庙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保护方案,确保文物安全。

    第二十三条(商业规范)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仓颉墓与庙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仓颉墓与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写、张贴、踩踏、攀登、攀折;

(二)撞靠、击打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和树木;

(三)擅自拓印;

(四)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物;

(五)未在指定区域内焚香;

(六)攀爬、翻越围墙;

(七)挪用、损毁避雷消防等安全防范器材和设施;

(八)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

(九)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拍摄;

(十)其他可能危害文物安全行为。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仓颉墓与庙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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