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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决定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全市农田排水(碱)工程 恢复保护工作的决定
(2022年3月14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2/3/14  浏览次数:2709 次  来源: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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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切实有效发挥全市农田排水(碱)工程排涝、排渍、排碱功能,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高标准农田,坚决守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全市农田排水(碱)工程恢复保护涉及本市临渭区、华州区、华阴市、大荔县、蒲城县、富平县以及市管各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地域,重点为交口抽渭灌区排水区、洛惠渠灌区排水区、卤泊滩排水区、朝邑内滩排水区、东雷二期抽黄灌区退水区和二华夹槽干沟等排水(碱)系统。

二、全市农田排水(碱)工程是为排涝降渍防碱、保护农田生产安全修建的水利工程,包括骨干排水沟道、田间排水沟道、排水泵站及其附属工程,恢复保护是指对其进行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监督的活动。

三、全市农田排水(碱)工程恢复保护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组参与方式,坚持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建管并重、长效运行原则,以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为目的,促进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高质量发展,保障民生和社会稳定。

四、建立市、县、镇三级网格化管理机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全市农田排水(碱)工程恢复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总体规划。

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并组织实施排水(碱)工程的规划和措施,协调辖区各有关方面开展排水(碱)工程恢复保护工作。

涉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责任,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制定保护排水(碱)工程村规民约,做好辖区内排水(碱)工程保护具体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以及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农田排水(碱)工程恢复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相关领导小组和专门机构,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所属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履行农田排水(碱)工程恢复保护工作有关职责。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将农田排水(碱)工程恢复保护项目纳入省市重点项目库,认真策划包装黄河流域生态修复治理、防洪减灾、城市防涝、盐碱地修复等项目,积极争取对口资金支持。

财政部门应加强投入,利用地方政府债券等进行多渠道支持,推进农田排水(碱)工程恢复保护工作有效实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农田排水(碱)工程用地列入计划,指导用地单位和集体做好土地申报审批工作。

水务部门应对农田排水(碱)工程恢复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科学编制规划,多渠道筹集水保、水利发展资金。

农业和农村部门应按照灌排一体要求,科学规划高标准农田排水渠系与排碱沟渠的连接,加强农田排水(碱)工程设计及建设,做好农业生产废弃物监督管理。

乡村振兴部门应将农田排水(碱)工程恢复保护工作作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统筹一体安排,积极推动实施。

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排碱渠入河口水质进行监测,将重要排碱渠入河口水质纳入市考断面进行考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镇村垃圾管理,严禁生活垃圾倒入农田排水(碱)工程渠(沟)。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与农田排水(碱)工程相交桥(涵)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做好农田排水(碱)工程恢复保护相关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以及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农田排水(碱)工程专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队伍,履行相关职责。村民委员会可以聘任农田排水(碱)工程管理员,发挥日常监督和保护作用,对本辖区农田排水(碱)工程保护区内的乱堆乱放、乱挖乱建、污水直排渠(沟)等行为进行监督。

八、市人民政府以及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大对农田排水(碱)工程的投入力度。

九、市人民政府以及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新机制,有效拓宽农田排水(碱)工程投资建设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市人民政府和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应制定农田排水(碱)工程恢复保护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编制应当综合考虑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经济水平、群众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排水工程恢复改造的标准和模式。

十一、市人民政府和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农田排水(碱)工程渠(沟)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并积极探索专业化、群众化等多样化管理模式,逐步实现科学化、信息化、智慧化管理。

十二、市人民政府和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对农田排水(碱)工程进行划界确权,明确工程控制范围和保护区范围。

农田排水(碱)工程收纳控制范围内的地下水、雨水和达标的废污水,控制范围外的各类水体不得排入。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堵坝设障、开垦种植、乱挖乱建、乱堆乱放等破坏、侵占水利设施的行为,生产建设活动不得影响排水工程的正常运行。

十三、市人民政府以及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围绕加强农田排水(碱)工程保护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提升群众主体意识和公众监督意识,引导和支持各级新闻媒体对工程管护进行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十四、对影响农田排水(碱)工程正常运行、造成水质污染的一切单位、集体和个人,所在县(市、区)、镇管理机构和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有权要求责任方限期恢复原状,对无能力实施恢复的,由管理机构恢复,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全部承担。

十五、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都有维护农田排水(碱)工程正常运行的责任和义务。对损害、破坏工程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劝导、举报或者投诉。市人民政府以及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举报方式。相关单位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十六、市人民政府以及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农田排水(碱)工程恢复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予以奖惩。

十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涉及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用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开展专题调研等方式,依法对农田排水(碱)工程修复保护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十八、本决定自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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