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人大工作 -> 立法工作 -> 立法动态
立法动态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网上征求 《渭南市仓颉墓与庙保护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5/6  浏览次数:26890 次  来源: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
文字 〖

《渭南市仓颉墓与庙保护条例(草案)》已经渭南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了进一步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现将条例草案及其说明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可直接登录渭南人大网(http://www.wnrd.gov.cn/)提出意见,也可将意见寄送至渭南市临渭区东风大街中段10号渭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邮编714000,电话2059931),或者发送至电子邮箱:wnrdfgw@163.com。截止时间:2019年6月10日。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9年5月6日



渭南市仓颉墓与庙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仓颉墓与庙的保护,传承仓颉造字精神,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和保护范围) 仓颉墓与庙的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仓颉墓与庙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保护方针) 对仓颉墓与庙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持周边环境与遗产的协调。

第四条(市级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仓颉墓与庙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仓颉公祭活动,并逐步增加经费投入。

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仓颉墓与庙文物保护的监督和指导,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职责) 白水县人民政府负责仓颉墓与庙的保护工作,依法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成立专门保护机构,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保护工作。

第六条(机构职责) 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仓颉墓与庙的安全保护、修缮保养、科学研究、陈列展示、文化传播、参观游览等日常工作。

仓颉墓与庙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表彰奖励) 对在仓颉墓与庙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保护内容) 仓颉墓与庙的保护对象包括下列内容:照壁、围墙、山门、东戏楼、西戏楼、牌匾、前厅、报厅、钟楼、鼓楼、东厢房、西厢房、字碑、正殿、塑像、报厅及戏楼壁画、墓冢、墓围及砖雕、窑洞、古树名木以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文化遗产。

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前款保护内容逐一制定出保护方案,并建立保护维修档案。

第九条(文物监测) 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测管理系统和监测制度,配备监测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仓颉墓与庙的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质气候变化等进行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并建立监测日志。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防火防盗防雷措施) 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制度,加强仓颉墓与庙内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严格控制火源、电源,严防火灾事故发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雷击的器材和设施。

第十一条(环境治理) 白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仓颉墓与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环境治理,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活动和设施设置,保持仓颉墓与庙及其附属历史建筑的统一性、完整性。

对不符合保护规划、危害文物安全、破坏文物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或依法搬迁、拆除。

第十二条(保护范围禁止) 在仓颉墓与庙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展示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除文物保护、展示及必要的辅助设施外,不得设置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工程) 在仓颉墓与庙的保护范围内实施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控制地带禁止) 在仓颉墓与庙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影响和危害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建设与仓颉墓与庙环境风貌和文化内涵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仓颉墓与庙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五条(生态保护) 仓颉墓与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乱挖乱掘、毁坏树木等破坏环境的活动。

建设控制地带的林木确需疏伐更新或者砍伐的, 应当征得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后,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 对仓颉墓与庙内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第十七条(科学研究) 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有关科研单位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文物风化、裂缝治理、病害防治等项目的科学研究。

第十八条(价值传播) 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仓颉传说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挖掘、研究,运用全媒体体系传承、传播仓颉文化。

第十九条(文化旅游) 仓颉墓与庙文化旅游项目应当符合仓颉文化内涵。

仓颉墓与庙旅游门票收入,应当专门用于仓颉墓与庙文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旅游管理) 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旅游管理,科学核定游客承载量,控制游客数量,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在显著位置设置游览导向、服务设施等标牌和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

加强专职讲解员培训,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拍摄管理) 在仓颉墓与庙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拍摄单位应当制定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拍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活动管理) 仓颉墓与庙保护范围内不得举行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谷雨祭祀日活动期间,仓颉墓与庙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保护方案,确保文物安全。

第二十三条(商业规范)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仓颉墓与庙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  在仓颉墓与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写、张贴、踩踏、攀登、攀折; 

(二)撞靠、击打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和树木;

(三)擅自拓印;

(四)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物;

(五)攀爬、翻越围墙;

(六)挪用、损毁避雷消防等安全防范器材和设施;

(七)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

(八)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拍摄;

(九)其他可能危害文物安全行为。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仓颉墓与庙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渭南市仓颉墓与庙保护条例(草案)》的 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白水县仓颉墓与庙是中国唯一为纪念文字始祖仓颉发明创造而建的庙宇,它集“庙、墓、碑、书、柏”为一体,距今已有5000多年历史,2001年6月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拥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仓颉传说》、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谷雨祭祀文祖仓颉典礼,是中国同类遗迹中仅存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也是唯一兼有红色文化的单位,西北野战军指挥部旧址所在。庙内《仓圣鸟迹书碑》上刻着28个古奇的符号,相传是仓颉当年创造象形文字的本形。这些鸟迹书是世界上最早的象形文字雏形,被称为中国最早的史书。庙内48颗古柏,是中国三大古庙古柏群之一,被誉为“绿色的国宝,活着的文物”。“仓颉造字”被教育部选入中小学生课本。2010年联合国将中国传统农历二十四节气之“谷雨”定为联合国中文日,以纪念中华文字始祖仓颉。为了加强对仓颉墓与庙的保护,传承仓颉精神,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制定《条例》保护好仓颉墓与庙,从根本上解决在保护方式、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法律法规上规范、调整和强化对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与利用,提升其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具有重大意义,并对传承红色文化,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二、法规草案起草过程

2018年初,《渭南市仓颉墓与庙保护条例》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预备立法项目后,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白水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条例》。白水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就《条例》(草案)事宜及时向县委常委会进行了专题汇报,随即组成《条例》起草组,做了大量的前期调研、考察和相关准备工作,于5月份着手起草草案。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多次到白水调研立法工作,对《条例》起草提出了指导意见。8月,《条例》草案稿形成后,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在白水召开了有县委、人大、政府和县文化、文物旅游、仓颉墓与庙管理机构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有关意见,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委托白水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修改意见基础上,白水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专题讨论《条例》(草案稿),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条例》草案,正式文本于2019年初上报市人大常委会。

今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马赟书记带领立法调研组赴白水开展《条例(草案)》立法调研,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征求白水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以及部分人大代表、立法专家的意见,梳理归纳了107条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在综合各方意见和借鉴西安、太原等市有益做法的基础上,采纳意见80余条。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建议稿。5月4日,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原则、政府及其部门职责、保护管理、文物利用、科学研究、价值传播、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仓颉墓与庙保护过程中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分别进行规范。其中的靓点有二:第一,在调研和参考兄弟地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仓颉墓与庙的保护现状,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细化有关规定,更具可操作性;第二,增加“市级职责”条款,理由是,在草案立法调研过程中,仓颉墓与庙虽历史悠久,但从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范围来看,知名度、文化认同感较低,在仓颉墓与庙的保护及仓颉文化弘扬过程中,增加“市级职责”就显得十分必要,有利于保护、传承、利用的广度延伸。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草案在严格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仓颉墓与庙保护的客观实际,重点针对上位法中未明确的、仓颉墓与庙保护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作了细化和规定。

(一)及时修订条例名称。最初条例名称为《渭南市仓颉庙保护条例》,2001年6月仓颉墓与庙被列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时,名称为仓颉墓与庙,且现实中墓在庙内,庙环于墓,故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修改组建议将条例名称变更为《渭南市仓颉墓与庙保护条例》。

(二)明确了市级的职责。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了市政府应当加强对仓颉墓与庙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公祭活动,并逐步增加科研和宣传经费投入;第二款规定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工作。

(三)精准识别、依法保护。第八条第一款通过罗列的方式,从外到里、从前到后将仓颉墓与庙的保护对象一一罗列,体现地方立法特色,更好保护仓颉元素。第二款紧接着要求对前款保护内容逐一制定保护方案,并建立保护维修档案,要求做实做细保护工作。

(四)仓颉文化传承、传播制度化。第十八条增加规定仓颉墓与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仓颉传说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挖掘、研究,通过运用全媒体体系对仓颉文化传承、传播。

(五)创设禁止行为罚则,彰显法规刚性。第二十四条罗列了仓颉墓与庙保护范围的禁止行为,如: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写、张贴、踩踏、攀登、攀折;擅自拓印;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物;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区内吸烟等行为。针对这些禁止行为,在第二十五条专门赋予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处罚权,彰显法规刚性,助力保护工作。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上一篇]: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渭南市仓颉庙保护条例(草案)》立法调研
[下一篇]: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执法检查专题培训会

主办单位:渭南市人大常委会
版权所有:渭南市人大常委会 Copyright©2009 wnrd.gov.cn 邮编:714000
承办单位: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913-3035200 地址:渭南市东风大街中段10号
ICP备案编号:陕ICP备12000409号 推荐分辨率:1024*768

陕公网安备 610502020003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