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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代表约见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21  浏览次数:1113 次  来源:渭南日报  作者:蔺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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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52次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有关活动,标志着人大监督工作向纵深推进。 
  《办法》共17条,对约见内容、约见程序、组织约见活动的机构作了规范。同时对约见对象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回答代表询问、书面答复时限等作了明确要求。 
  《办法》规定,市级人大代表约见内容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全国和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的有关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代表通过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联系人民群众等履职活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中存在的问题等。 
  《办法》要求,约见对象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就约见事项向代表作全面汇报,如实回答代表询问,积极回应问题,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作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约见对象所在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要求的代表,同时抄送组织约见活动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同时《办法》规定,组织约见活动的机构不限定于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更便于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自主地开展监督工作。 
  《办法》的出台,是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两个机关”要求,促进代表依法履职,强化工作监督,快捷反映人民群众意愿和诉求,推动民生问题解决的有效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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