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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区人大常委会就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作出决议
发布时间:2018/9/27  浏览次数:1336 次  来源:临渭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王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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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部署和要求,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9月26日,渭南市临渭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听取审议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律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 
    《决议》指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事关法治临渭建设大局,事关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保障和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部门要将公益诉讼工作作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举措,奋力开创法治临渭新局面。 
    《决议》强调,检察机关要规范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围绕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扎实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工作以及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的发现、移送工作。要严格遵循司法规律,牢牢把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基本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公益保护中的法律定位和职能优势,依法规范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探索和研究公益诉讼办案规律,保证案件公正高效办理,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决议》要求,检察机关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日常联络机制,拓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不断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开展;要加强与监察机关、法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加强公益诉讼理论和实务问题调查研究,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案件证据收集、诉讼和审判工作机制,做好案件的起诉、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等工作,共同履行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职责。 
    《决议》提出,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及时、主动向区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工作,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升公益诉讼工作水平。对干预、阻挠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检察机关建议纠正的执法不规范、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等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提起诉讼;导致相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损害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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