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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人大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6/4  浏览次数:1568 次  来源:富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赵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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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依法加强和规范司法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富平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组织法、监督法、《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出台了《富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对监督的内容和方式进行了明确,监督内容包括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履行法定职责、办理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等。监督方式包括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提出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开展满意度测评、组织代表约见、旁听案件庭审和见证执行等。

为增强监督的效果,《规定》中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司法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未送交或者不按规定期限报送有关材料或者报告;不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拒绝、阻碍或者干扰视察、专题调查研究、执法检查和特定问题调查;拒不接受质询和询问或者作虚假答复的,县人大常委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责成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责成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依照法定程序免去或者撤销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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