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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县人大:出台代表履职管理办法 代表履职有了“硬杠杠”
发布时间:2013/9/23  浏览次数:1599 次  来源:华县人大常委会  作者:房北京 刘新荣 武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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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市县镇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工作,督促代表积极履职、依法履职、有效履职,9月12日,华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华县市、县、镇人大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在渭南市范围内较早迈出了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的步伐。
      据了解,该《办法》共14条,分别就制定目的和依据,代表权利和义务,代表参加人代会和闭会期间活动,代表述职,代表视察调研,代表走访接待群众,对代表告诫、劝辞和罢免,暂停代表职务、代表资格终止的法定情形等方面作了详细明确、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强的规定,该办法颇具新意,实现了代表履职日常化监督的重大突破。
     《办法》强调,市县镇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市、县人大常委会和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会议、培训、视察、调研、检查和评议等活动。《办法》要求,代表每年进行一次书面述职,除书面述职外,还将听取部分代表的口头述职。代表述职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办法》规定,评议、审议会上连续三次不发言,人代会上连续两年未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代表视为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诫勉谈话后仍无明显改正表现的,视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罢免代表职务。按照《办法》,代表出席会议、审议发言情况,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参加视察、调研、检查、评议活动情况和其他执行代表职务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登记进行通报。《办法》明确指出,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对未经批准连续两次不参加市、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会议、培训、视察、调研、检查和评议等活动,建议本人向县人大常委会辞去代表职务。本人拒绝主动辞职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罢免代表职务。
      据悉,华县人大常委会还将跟踪了解办法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继续完善,促进代表履职监督更科学、更合理,更能出实效。
 
 
 
 
(编辑:卢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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