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烈士子女将享定期生活补助 每人每月130元 |
发布时间:2012/2/17 浏览次数:2156 次 来源:渭南日报 作者:记者 姚 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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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我市将对部分烈士子女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发放时间从2011年7月1日起计算。
此次政策的实施对象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地方政府还可通过增发补助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申请补助对象核查认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对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符合条件的进行上报。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将组织专人调查核实。
审批工作结束后,由县级民政部门统计核实数据,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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