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保集体企退人员参保办法出台老“集体工”将老有所依 |
发布时间:2011/12/12 浏览次数:1643 次 来源:渭南日报 作者:记者 崔晓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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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曾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包括 “五七工”、“家属工”),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参保补费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
据了解,凡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或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补缴办法分三个类别,其中:针对未超龄人员,1993年1月1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和个人当期缴费补缴;与原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1999年1月起补缴。超龄人员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向前补缴。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一次性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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