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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办法出台领取失业保险金 参加职工医保“免单”
发布时间:2011/9/19  浏览次数:1714 次  来源:渭南日报  作者:记者 吕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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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渭南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办法》指出,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市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8%。失业保险基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起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参加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大病互助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8元计征,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失业人员个人一次性缴纳。已经缴纳当年大病互助医疗保险费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从其应缴纳的大病互助医疗保险费中核减。
  《办法》还规定,2011年7月1日前失业的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已缴纳2011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可携带缴费凭证到托管档案的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2011年7月1日前出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报销;2011年7月1日以后出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原则上持卡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因特殊情况,需在异地、区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因异地就医、区外就医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手工结算报销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集,并经初审后,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之后,医疗保险关系未接续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或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其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据了解,2011年7月1日(含7月份领取人员)后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9月底前,由本人持《渭南市失业职工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和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到本人失业前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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