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医保水平大幅提高 门诊费用可报销 最高支付限额提高 |
发布时间:2011/9/16 浏览次数:2003 次 来源:渭南日报 作者:记者 吕 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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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大幅提高保障水平:全市统筹区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人员,均可享受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由原来4种扩大为15种,新增学生儿童门诊疾病10种;参保居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城镇非从业居民由原来3万元提高到7万元,学生儿童由原来6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医保门诊费用可报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居民医疗补助水平,根据中、省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文件精神,我市制定《渭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办法》指出:
全市统筹区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人员,均可享受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所需资金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按照就近、就低原则,成年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一家门诊统筹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自己的就诊医疗机构;未成年参保人员可由其监护人选择一家门诊统筹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大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选择门诊统筹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参保居民享受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必须与选定的定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签订《渭南市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书》。原则上一个参保年度内不得变更。参保居民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每次发生符合陕西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及一般诊疗费,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每次金额在50元(不含50元)以上部分,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00元。一般诊疗费是指在已实施基本药物配送的门诊统筹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时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药事服务成本,收费标准按渭价发〔2011〕121号执行。
医保门诊病种扩大为15种
为保障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高参保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市特制定《渭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办法》指出: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由原来4种扩大为15种。我市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由原来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白血病等4种,新增了原发高血压病、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脑出血后遗症、脑梗塞后遗症、糖尿病、慢性活动型肝炎、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失代偿期)、多耐药肺结核、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等11种。
新增学生儿童门诊疾病10种:支气管炎、支气管肺炎、心肌炎、过敏性紫癜、泌尿系感染、急性肾小球肾炎、婴幼儿哮喘、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营养性贫血、小儿脑性瘫痪。
各种疾病规定了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居民年度累计
最高支付限额提高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90%,一级医院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二级医院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学生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相应标准提高5%执行。
参保居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总费用):城镇非从业居民由原来3万元提高到7万元,学生儿童由原来6万元提高到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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