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醉驾第一案”公开宣判 |
发布时间:2011/6/7 浏览次数:1374 次 来源:渭南日报 作者:记者 江 鹏 通讯员 刘政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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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渭南“醉驾第一案”6月2日上午在大荔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屈普海因危险驾驶罪当庭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屈普海当庭表示服从判决。据了解,屈普海为《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后,我市第一例因醉酒驾驶被判处刑罚的驾驶人。
5月10日下午,被告人屈普海在与几个朋友喝酒后,驾驶其朋友芦某的车牌号为陕EH1249长安小型普通客车。当日16时行至大荔西环路地运司门口,在由西向东倒车时,与沿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准备靠右边停车的车牌号为陕EWQ003号丰田轿车相撞,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两车受损。处警的大荔县交管大队民警发现屈普海有酒后驾驶嫌疑后当即对其控制并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检测。检测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民警随即依法抽取了屈普海血样。后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显示屈普海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12mg/100ml,超出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中“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将近一倍。同时经办案民警核查确认,屈普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
5月16日,大荔县公安局依法对屈普海作出了刑事拘留的决定,5月24日,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屈普海提起公诉。经过公开审理,大荔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屈普海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两车相撞受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危险驾驶罪名成立,当庭作出上述判决。屈普海当庭表示服判。
当天,当地150多人旁听了审理。
(编辑:卢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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