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出台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 |
发布时间:2010/12/29 浏览次数:1098 次 来源:渭南日报 作者:记者 梁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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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保障全覆盖的目标,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近日出台,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凡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年满16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者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未享受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超龄人员和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等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按照省政府缴费标准,个人缴费目前设为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和1500元6个档次,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进口补),仍按照省政府28号文件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对按600元、800元、1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再分别增加补贴20元、30元、40元,财政补贴由省、市、县共同承担。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残疾程度由财政给予一定补贴,重度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标准参保,由省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缴费,每人每年增加补贴20元。
另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具备三种条件之一者均可享受养老金待遇。年满60岁以上人员,个人不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年满45周岁以上人员按年度缴费直至年满60周岁(含补缴)。45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并年满60周岁(含补缴)。
(编辑:卢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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