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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十九号
发布时间:2025/12/1  浏览次数:122 次  来源: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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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条例》已于20251024日渭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1128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11日起施行。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121




渭南市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条例

20251024日渭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11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规划

第三章  生产经营规范

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

第五章  传承与创新

第六章  扶持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潼关肉夹馍生产经营活动,提升潼关肉夹馍品质,打造潼关肉夹馍特色品牌,促进潼关肉夹馍产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潼关肉夹馍产业的规划布局、生产经营、品牌建设、传承创新、扶持保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潼关肉夹馍,是指创始和传承于潼关县,以面粉、猪肉为主要原料,经特定规程和工艺制作的潼关千层饼和潼关卤肉组合而成的地方特色小吃。

第三条  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质量保障、品牌引领、融合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文化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工作的指导,支持潼关县开展相关工作,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潼关县人民政府负责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工作,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推进产业品牌建设与保护,推动产业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加大企业发展、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扶持力度,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潼关肉夹馍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商务、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健、科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潼关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产业发展协调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产业发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潼关肉夹馍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发挥服务、协调、监督作用,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品牌推广等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章  产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潼关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空间布局和保障措施。

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文化旅游规划等相衔接,合理布局生产加工、仓储物流、销售服务等功能区域。

第八条  潼关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布局,推动面粉加工、生猪屠宰、仓储物流等项目建设,扩充产业发展链条,建立完善产业发展体系。

第九条  潼关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需要,推动批发零售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和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仓储、快递物流等配套设施建设,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促进潼关肉夹馍及其原材料产品流通和交易。

第十条  潼关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与潼关肉夹馍产业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引导潼关肉夹馍生产加工企业规模化集聚,培育壮大产业集群。

鼓励潼关肉夹馍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品牌创建等活动,提高潼关肉夹馍产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十一条  潼关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潼关肉夹馍产业与文化旅游、电子商务等产业深度融合,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提升产业附加值。

鼓励开发潼关肉夹馍文化旅游产品,建设潼关肉夹馍文化主题街区、非遗体验馆等,举办潼关肉夹馍美食文化消费周、烹饪大赛等活动,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支持潼关肉夹馍发展直播带货、私域电商、社区团购等网络销售新业态,拓宽销售渠道。

 

第三章  生产经营规范

 

第十二条  潼关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潼关肉夹馍产业标准化建设,依法建立健全潼关肉夹馍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引导潼关肉夹馍生产经营主体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潼关肉夹馍协会、生产企业可以制定高于国家、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可以对面粉、肉品、食用油、辛香料等级及操作规程等作出具体标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从事潼关肉夹馍产业相关活动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十三条  潼关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小麦、生猪、油料、香料等潼关肉夹馍主要原材料的本地化种植养殖,支持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创建潼关肉夹馍原材料示范基地,提升原材料品质和品牌附加值。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面粉、猪肉、食用油、食品调味料等肉夹馍原材料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明确质量标准、规范流通环节,从源头阻断风险隐患,保障各类原材料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  潼关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潼关肉夹馍生产经营主体的指导和服务,支持其进行技术改进、设备更新和工艺提升,推进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生产。

鼓励和支持潼关肉夹馍生产经营主体按照有关技术规程,提升原材料烙烤、卤制、灭菌、冷藏、包装等生产加工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潼关肉夹馍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加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潼关肉夹馍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潼关肉夹馍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的监督管理。

从事潼关肉夹馍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潼关肉夹馍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五)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有符合标准的称量工具;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摊贩在现场制售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禁止性规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潼关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条  潼关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潼关肉夹馍品牌建设和保护,加强对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区域公用品牌的系统性培育、标准化保护和产业化运用,提升潼关肉夹馍品牌核心竞争力。

鼓励和支持潼关肉夹馍生产经营主体保持潼关肉夹馍的传统风味和特色品质,加强对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培育、保护和运用,增强潼关肉夹馍品牌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  潼关肉夹馍生产经营主体,可以要求参加潼关肉夹馍协会,经协会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后,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宣传中规范使用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不要求参加协会的,可以正当使用“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中的地名、商品名,但不得擅自使用“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注册商标使用行为,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指导被侵权人维护商标权利,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潼关肉夹馍行业协会应当优化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明确合理使用边界,加强对会员企业品牌使用的监督管理,维护品牌形象和声誉。

鼓励企业在使用“潼关肉夹馍”统一大商标的基础上,创新自主品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擅自制造“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不得利用该标识实施欺骗性营销。

第二十三条  潼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潼关肉夹馍产业商标权预警机制,定期发布商标权风险预警信息,引导商标注册人及时调整产品名称、标志等。组织专家定期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发现潜在的商标风险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支持潼关肉夹馍产业相关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潼关肉夹馍防伪溯源系统,利用信息化技术对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实现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鼓励企业运用防伪溯源技术,对产品进行标识和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五章  传承与创新

 

第二十五条  潼关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潼关肉夹馍历史文化的挖掘、整理和研究,传承和弘扬潼关肉夹馍传统制作技艺,培养代表性传承人才。

在符合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潼关肉夹馍生产经营主体可向相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特色文化街区,现场展示炭火烘烤面饼、炭火慢炖卤肉等传统技艺。采用炭火工艺须配备环保设备并确保排放达标。

第二十六条  潼关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潼关肉夹馍文化传承基地、非遗工坊等建设,开展传统制作技艺展示、传承培训、研学研修等活动,做好潼关肉夹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申报工作,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潼关肉夹馍传统制作技艺采用整理、研究、交流、收徒等方式,推动潼关肉夹馍文化传承传播活动。

第二十七条  潼关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产业学校,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推动潼关肉夹馍产业技术创新,搭建交流平台,传承美食文化。

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潼关肉夹馍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经营模式创新,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新业态。

第二十八条  潼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潼关肉夹馍的宣传推广,利用新媒体、数字媒体、聘请品牌形象大使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潼关肉夹馍的历史文化、制作技艺、产品特色等,提高潼关肉夹馍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鼓励企业开展潼关肉夹馍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国际市场。

 

 第六章  扶持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潼关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出台扶持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土地使用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在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潼关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品牌培育、技术创新、文化传承、市场拓展等。

第三十一条  潼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潼关肉夹馍产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和标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

建立健全人才引进机制,落实潼关肉夹馍产业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潼关肉夹馍产业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潼关肉夹馍品牌知识产权、损害品牌形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潼关肉夹馍产品,或者违反食品生产经营、商标使用、市场交易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6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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