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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市选举的陕西省人大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7-02 16:47:57  浏览次数: 次  来源:渭南市人大常委会  作者:
    文字 〖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市选举的陕西省
    人大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2013年5月22日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选举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密切联系群众,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代表职责,广泛联系群众,发挥代表作用。代表应履行的职责包括:
          (一)参加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参加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和专题调查等活动;
      (三)应邀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走访、接待人民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并积极提出议案、建议;
      (五)其他。
    视察、调研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的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视察、调研的内容、时间和方式,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关承办委室具体组织,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对代表参加情况进行了解和登记。
      第四条  代表应积极参加省人代会闭会期间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必须提前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缺席。
      第五条  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保证和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七条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了解情况,通过听汇报、走访、座谈、询问或现场查看的方式,了解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走访、接待群众
          第八条  代表走访、接待人民群众,有利于密切代表与群众的联系,使代表了解社情民意,做到为民代言、为民办事。代表在走访、接待群众时要主动出示代表证。
          第九条  代表在走访、接待人民群众后,对于反映的问题和意见,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要认真进行归纳整理,以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提出,交由省或市人大常委会人代选工委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和答复。
      第十条  走访、接待人民群众所反映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和意见,符合议案条件的,可以形成议案在代表大会期间提交。
    代表述职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求代表每年进行一次书面述职,除书面述职外,还将听取部分代表的口头述职。代表述职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措  施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对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对代表不能积极履行代表职责的,市人大常委会将采取相应措施:
          (一)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次不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的,视为不能胜任代表职务,建议本人向市人大常委会辞去代表职务。本人拒绝主动辞职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罢免代表职务。
          (三)参加代表活动不积极,不能较好地履行代表职责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诫勉谈话后仍无明显改正表现的,视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罢免代表职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2日开始试行,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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